废弃坑承包合同.docx
《废弃坑承包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废弃坑承包合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废弃坑承包合同
废弃坑承包合同
篇一:
废弃地承包合同书
废弃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富裕县富路镇永太村村民委员会乙方:
董立国
甲方将位于永太四队北废弃取土坑,经甲方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将该废弃地竞价承包(竞价发包此废弃地有关事宜,详见会议记录)给乙方。
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置:
废弃地(取土坑)位于永太村四屯北。
二、面积:
以实际批复面积为准。
三、期限:
承包期限叁拾年(自XX年5月5日起至2043年5月4日止)。
四、承包费:
人民币陆万元整(¥60,元),一次性交付。
五、权利义务
1、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2、乙方必须在此废弃土地内建设厂房;
3、在承包期内如国家集体征用此地时,按国家政策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方可执行;
4、在建厂房上项目国家如有优惠政策归乙方享受,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5、合同期满,如土地继续发包。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乙方。
6、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照,有乙方办理,甲方协助。
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并双倍赔偿所收的承包费用,及乙方的投入;
2、乙方违约,甲方不赔偿任何损失;
3、乙方必须在三年内建厂,如三年内未建厂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乙方投资甲方概不负责;
七、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本合同时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条件下达成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农经站存档。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篇二:
废坑地承包合同
废坑地承包合同
郏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刘暖(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双方为使废坑非耕地充分利用,经村、组多次调查,村民代表议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之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一、甲方愿将编号为《废坑号》的非耕地一块,座落本村:
东邻刘书旺院墙(刘东旺大门向东五米公共路),西邻一组耕地,南邻城关西街地,北邻刘平亮,长米,宽米,折合亩。
同意承包给乙方使用。
二、合同期暂定为50年(自XX年12月26日至2062年12月25日)。
三、乙方向甲方交标价款人民币:
568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清。
四、合同期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乙方所有,但建固定建筑时须持上级有关手续,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有相关方根据国家规定处理。
五、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或按国家规定依法处理。
六、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即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力。
任何一方违约,以合同价款为准,加倍以违约金予以追究,合同终止。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三:
荒坑承包合同
荒坑承包合同
甲方:
mm县mm乡mm村委会第m村民组
乙方:
mm县mm乡mm村村民mm
为了规范荒坑承包关系,确保甲乙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内容:
一、标的:
mm村北地荒坑(如图所示)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标准:
四、缴纳方式:
五、承包坑塘用途:
承包用途为用于养殖和植树
六、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于年月日前将承包坑塘面积丈量清楚,将坑内所有附属物清理完毕,交乙方使用。
2、合同签订后,坑塘使用经营权归乙方。
3、在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建设征用,国家对征用坑塘
上的附属物赔偿归乙方,对坑塘的赔偿归乙方。
同时甲方应减去乙方的相应承包金额标准。
4、合同期内,如乙方转包、入股、抵押,应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不承担坑塘承包金额以外的任何费用。
6、合同到期后,如甲方对外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七、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总承包额标准10%的违约金和相关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乡法律服务所各持一份。
九、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mm市仲裁委员会解决。
甲方:
(负责人)乙方:
甲方代表:
(签字)
XX年3月2日
篇四:
废旧坑塘承包合同
废旧坑塘承包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开发改造利用废旧坑塘,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全合同,以便共同信守。
一、废坑塘的面积、位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将位于周池行政村面积亩(具体面积、位臵以合同附图为准)(废坑塘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
废坑塘方位:
从东起:
,西至:
,北至:
,南至:
。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废坑塘用途及承包形式
1、废坑塘用途为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垂钓娱乐等。
2、承包形式:
个人承包经营。
三、废坑塘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废坑塘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废坑塘的承包金为每年元,二十年共
计元()。
2、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计人民币元(元)。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废坑塘,在乙方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
所承包的废坑塘。
3、乙方享受承包废坑塘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建设、购臵财产的所有权。
4、乙方在承包废坑塘范围内可以种植林木、果树,开展鱼
类、家禽养殖及垂钓娱乐。
5、乙方对承包废坑塘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
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可在废坑塘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
施。
7、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六、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废旧坑塘承包经营权流转。
废坑塘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
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废坑塘,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废坑塘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
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废坑塘地交还给甲方。
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废坑塘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
6.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7.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和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如超期缴纳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
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所承包的废坑塘地的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五:
坑塘承包合同
坑塘承包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已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所有的位于的坑塘(四至为:
)以协议方式发包给乙方,在承包期间乙方该坑塘享有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期限为:
甲乙双方约定承包期为年,从双方签署交接手续后计算始期。
三、承包费:
乙方每年给付甲方承包费元,除承包费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承包费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开始计算12个月为一年的承包费。
当年的承包费,于每年的第一个月支付一半,另一个于当年的第12个月支付。
四、乙方承包后不得对土质进行破坏性、污染性利用,不得用卖土,不得进行买卖。
如果乙违反了甲方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损失。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坑塘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在承包期
间转包权,次转包人应当受本合同的约束。
六、甲方尊重乙方所承包经营自主权,不对乙方经营权进行干涉,并约束村民不侵犯经营、破坏甲方设施,对乙方利用坑塘所得的成果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该坑塘的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
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八、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九、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政府对于扶持的乡镇村经营者的补贴、专项资金等应当给付乙方。
十一、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