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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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龙文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

为保障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漳州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漳州市妇幼保健院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地、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征地拆迁范围、安置地点和安置房价格

1、征地拆迁范围:

东至规划七号路,南至水仙大街,北至规划新浦东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2、安置地点:

威山新村二期

3、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价格暂定为2000元/㎡;安置房实际建设成本和小区公共配套建设成本按实结算(以审计为准)。

三、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

拆迁人:

漳州市妇幼保健院。

拆迁实施单位:

漳州益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拆迁期限:

以征地拆迁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用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区建设征地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2004〕综109号)规定补偿。

2、港道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漳州市区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1〕综153号)规定的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坟墓补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金斗”墓补偿标准300元/座、土墓600元/座、水泥墓1000元/座。

五、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已向原龙海市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但因规划调整至今未建的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按漳政〔2004〕综109号文规定进行补偿。

1、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其税费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①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每平方米15元标准予以补偿;

②1993年以后(含93年)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个人建房用地和企业用地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的补偿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含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不予安置补偿的建筑占地、道路、围墙占地及埕地)已缴交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但不计算利息。

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若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企业,其税费退还参照征地年度相同或相近、票据保留完整企业缴纳的税费标准给予退还。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用地,其批多建少的空地部分已缴的税费予以退还,并给土方回填和征地补偿。

补偿标准参照漳政〔2004〕综109号文第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提供原始票据的个人建房,属1992年以前(含92年)和用具结书形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按15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原则。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拆迁补偿款及奖励金。

2、产权调换原则。

住宅与店面原则上不予互换,少数被拆迁人确有具体困难的,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后同意后,按照“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限量扩购”的原则进行调换。

3、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原则。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拆迁人发给被拆迁人“封房单”,被拆迁人凭“封房单”顺序号换取相应的“选房证”顺序号。

4、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原则。

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安置。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本《方案》中第十二条优惠及奖励办法规定的给予一定奖励。

八、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凡拆迁范围内的住宅,1998年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即被拆迁住宅现状与1998年地形图上标注的住宅一致的)。

安置补偿后被拆迁人宅基地一律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

房屋新旧补差价详见附表一。

2、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住宅,98年地形图遗漏和标注为在建的住宅,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认定并公示通过的,有用地手续的按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无用地手续的按本条第1点给予安置补偿,但不享受搬迁奖励。

3、货币补偿标准:

(1)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经龙文区国土分局核定批准):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

(2)住宅用地手续不完整的: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④土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0元补偿

4、可安置面积小于20㎡(含20㎡)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含20㎡)的一律按货币补偿。

5、因结构原因,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在20㎡以内(含20㎡)的,多层的按2000元/㎡购买,高层的按2300元/㎡购买;超出20㎡的,多层的按2580元/㎡购买,高层的按2980元/㎡购买。

6、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货币补偿:

(1)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

(4)被拆迁房屋已设定抵押、典权的;

7、阁楼的补偿标准(以阁楼的底层层高不低于2.4m为前提):

①阁楼楼层层高在2.2m以上部分,按楼地板投影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②阁楼层层高在2.2m以下1.8m以上的部分按50%面积给予补偿。

③阁楼层层高低于1.8m,按80元/㎡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

阁楼楼层层高是指从阁楼楼地板面到檐木的垂直距离。

8、住宅置换车库: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车库的,按1.8:

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附表一的补差标准×置换住宅面积进行结算。

9、住宅置换店面: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住宅置换店面的,按外街2.8:

1,内街2.1:

1的标准置换,新旧补差价款按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

住宅置换外街店面夹层的,外街按1.4:

1、内街按1.05:

1进行置换,差价款根据房屋的结构、层数及成新进行补差。

安置在外街转角处的店面,在上述补差基础上,每平方米加价800元,店面夹层不加价。

九、店面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条件:

被拆迁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营业性用途,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证明、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

对未经批准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不按营业性用房给予安置补偿。

2、货币补偿标准:

(1)外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0元补偿

(2)内街店面:

①框架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00元补偿

②砖混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补偿

③砖木结构:

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0元补偿

3、实行店面调换:

(1)同地段等面积安置,调换新旧补差价按房屋结构:

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计算。

(2)因结构原因,安置店面超过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外街店面7800元/㎡,内街店面5800元/㎡优惠购买;超过10㎡的,外街按9800元/㎡、内街7800元/㎡购买。

店面夹层均按上述标准进行置换,不考虑超面积购买标准。

4、店面置换住宅的:

经项目征迁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店面置换住宅的,按外街1:

2.8、内街1:

2.1的标准置换,差价款按置换前店面面积补差。

补差价按被拆迁房屋结构:

土木1450元/㎡;砖木1400元/㎡;砖混1350元/㎡;框架1300元/㎡。

十、工业企业的安置补偿标准

1、安置补偿条件:

被拆迁人应提供厂房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建设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税务证明,并到工商、税务部门验证。

2、安置补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后建筑占地一律收归国有,不再领取土地补偿费。

补偿标准如下表:

建造年限

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面积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框架

砖混

砖木

土木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0日内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500

1400

1300

1000

1400

1300

1200

900

1998--2001

750

700

650

500

700

650

600

450

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21-40日搬迁腾房的

1998年前

1400

1300

1200

900

1300

1200

1100

800

1998--2001

700

650

600

450

650

600

550

400

十一、搬迁过渡与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1、搬迁过渡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搬迁过渡方式:

鼓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按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由拆迁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的,原则上不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过渡补助:

根据标准一次性发给被拆迁人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两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

项目

标准

搬迁补助费(元/m2.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元/m2·月)

漳州市区

住宅

生产营业用房

仓储办公用房

住  宅

3

6

6

5

注:

①搬迁补助费≥200元/次;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m2的,按30m2计算。

②以有效的拆迁建筑面积计算。

③补助时间自被拆迁人完成房屋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当月算起,至拆迁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当月为止。

属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若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按5元/m2·月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被拆迁人使用周转房过渡的,拆迁人应按5元/m2·月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天内,被拆迁人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给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未按要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交房书面通知第二个月起,拆迁人不再支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优惠及奖励办法

(一)住宅优惠及奖励办法

1、凡拆迁范围内1998年—2001年建造的住宅,被拆迁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拆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5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②在通知拆迁规定时间31--60日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宅用地手续完整的按有效面积的4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无住宅用地手续,但有经村委会证明,按有效面积的30%给予安置补偿,但不再给予搬迁奖励,其余部分不再补偿。

2、凡拆迁范围内2002年至2006年12月27日龙文区人民政府漳龙政〔2006〕87号文件《关于开展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时间内建造的住宅,不予安置补偿,但有以下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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