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规定 14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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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1、主要参建方遵守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

履行招标程序,将工程(含拆除)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规定进行安全备案,取得施工许可证。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单独编制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与参建相关方合同中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目标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不得对参建各方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2)监理单位

编制符合监理规范要求,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做好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单位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行带班制度,并有记录和签字;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包单位也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按规定单独列支和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在施工前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后,项目部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当施工人员入场、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可操作性,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并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负责本工程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填写安全技术资料、内容完整真实、整齐、分类清晰。

二、基坑工程

基坑开挖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施工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必须在基坑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挖土机的工作范围内,不得有人进入。

多台机械开挖,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先挖坡脚的危险作业。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栏杆;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

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宽度不应小于1m。

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

当监测结果异常时,应分析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

3、模板工程

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底部应设置底座、垫板;支架底部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基础应排水畅通;当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必要时应对楼面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钢管立柱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形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模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

在立柱底沿纵横水平方向按纵下横上设扫地杆。

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

严禁采用搭接方法接长立柱。

竖向、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应按规定设置连墙杆或采用切实可行的加强措施。

钢管壁厚、构配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杆件弯曲、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对承重杆件的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1%(由监理见证取样)的材料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支架搭设完毕,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架体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沉降、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四、脚手架工程

(一)普通脚手架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对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向剪刀撑的设置、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除顶层顶步外,立杆不得采用搭接;扣件紧固力矩为40N·m-65N·m。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架体上施工荷载应均匀,并不应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

悬挑式脚手架的槽钢或工字钢、预埋环或锚固螺栓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满足要求。

悬挑梁之外的部分,如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钢梁锚固端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应符合要求;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

预埋件埋设位置要准确。

悬挑支承点应设置在结构梁上,不得设置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有加固的除外),悬挑端应按梁长度起拱0.5%-1%。

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

(二)工具式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使用工况应将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

应安装同步控制装置。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度、宽度不应大于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架体悬臂高度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应大于6m;架体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内外两片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应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架体立杆底端应设在水平桁架上弦杆的节点处;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与架体高度相等;剪刀撑应沿架体高度连续设置,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剪刀撑斜杆水平夹角应为45°~60°。

升降工况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严禁人员在架体上停留。

升降到位后,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架体安装完毕应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架体每次升、降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应设置专人监护。

2.高处作业吊篮

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锁应在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钢丝绳不应存在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规范要求;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吊篮使用人员必须经有关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人员和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吊篮。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入吊篮。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吊篮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均匀分布。

吊篮任何部位距输电线路均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

在雷暴雨、大雾、大雪及风速在大于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的恶劣气候环境下,严禁吊篮作业。

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或通道时,必须在吊篮下方设置警线或安全廊,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监控。

吊篮升空作业范围内应清除各种突出物或障碍物,固定突出物或转角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期间严禁开启外开窗户。

作业完毕后,悬吊平台应停放在最底层位置,并可靠固定。

利用吊篮进行气焊作业时,严禁在悬吊平台内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品。

吊篮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地面维修的原则和由指定专职人员进行。

4、起重机械

(一)一般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安拆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复检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验收、使用登记、检测报告等齐全、真实、有效,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技术交底等签字盖章齐全。

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齐全,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附着、拆除等符合规定,起重机械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留有记录。

必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安装完毕经验收及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塔式起重机

多塔作业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附着装置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当附着装置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应进行受力计算;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和验收;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路基箱或枕木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轨道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应灵敏可靠,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规范要求;SC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

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应安装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并应灵敏可靠,上、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安全越程不应小于0.15m;极限开关、限位开关应设置独立的触发元件;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防护围栏的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围栏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地面出入通道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导轨架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标准节的质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对重导轨应符合规范要求;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基础制作、验收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基础应设有排水设施。

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导向架设置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施工升降机在其他避雷装置保护范围外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应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并应清晰有效。

(四)物料提升机

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安全停层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安装上行程限位并灵敏可靠,安全越程不应小于3m;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防护棚的安装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缆风绳设置的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靠连接;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地锚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绳夹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应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措施。

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基础的承载力和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基础周边应设置排水设施;导轨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0.15%;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

卷扬机曳引机应安装牢固,当卷扬机卷筒与导轨底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20倍卷筒宽度时,应设置排绳器;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排列整齐;滑轮与导轨架、吊笼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应与钢丝绳相匹配;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装置;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平衡装置。

按规范要求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具有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按规范要求设置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操作棚强度、操作空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五、起重吊装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15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规格应与钢丝绳相匹配,绳夹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高处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平台强度、护栏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构件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六、其他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平刨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应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圆盘锯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应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得接长使用。

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对焊机作业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钢筋冷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电焊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搅拌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蚀、变形量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搅拌机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装载机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潜水泵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不得有接头。

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超过30m;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桩工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桩工机械应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机械说明书要求;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七、高处作业及安全防护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高挂低用。

作业面临边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临边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临边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O~1.2m,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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