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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语文教师基本功指南

目录

公共部分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3)

教育教学相关理论的培训内容…………………………………………………………(12)

通识性知识的培训内容…………………………………………………………………(22)

学科部分

语文学科教师教学基本功培训内容……………………………………………………(38)

北京市初中教师新课程教学基本功培训与展示活动培训指南教师教学基本功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胜任自身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教书育人任务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初中教师新课程教学基本功的整体要求如下:

品德素养:

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

包括教育教学与心理学理论、法律法规与教育政策文件等教学知识;学科课程标准、教材内容、理论前沿等学科知识;及适应初中教育的科学、人文、艺术等通识性知识。

专业技能:

一是指初中各学科教师通用的教学专业技能,包括课前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与评价能力;二是学科特色的教学专业技能及信息技术环境中现代教育技术的运用。

公共部分

3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内容

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是教师教学基本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依据。

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内容罗列如下:

一、有关国家法律对教师素质和教育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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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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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学校教育的要求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

(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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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学校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必须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

参考资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基厅[2004]12号

三、《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对课程改革目标、内容等规定

(一)课程改革的目标

1.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新课程的培养目标应体现时代要求。

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2.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

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课程门类和课时比例,并设置综合课程,以适应不同地区和学生发展的需求,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改变课程内容“难、繁、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精选终身学习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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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课程标准

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

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和评价建议。

(三)教学过程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要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参考资料: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

《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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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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