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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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滩煤矿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达州市黑滩煤业有限公司工会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健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达州市黑滩煤业有限公司厂务公开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市黑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新设立的单位,在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公司及其行政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公司行政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六条职工代表条件
(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
(三)胜任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技能和组织管理能力。
(四)有较强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威信和群众基础,能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职工代表构成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
生产一线工人代表占50%、管理人员代表占20%、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占10%、领导干部代表占20%,青年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职工代表产生
(一)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职工代表根据各基层单位职工人数及分配名额,由各基层单位工会组织职工选举。
(三)职工代表选举应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被选举人获得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四)职工代表选举,可以事先酝酿提出候选人后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组织职工竞选或直接选举。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工会或工会小组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差额率不得低于20%,差额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五)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职工代表权利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等情况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公司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五)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条职工代表义务
(一)学习宣传、带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民主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如实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传达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事项,定期向本单位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评议监督。
(四)模范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和增补
(一)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对本单位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因受到处罚或处分等原因,不利于行使代表职责和履行义务,失去职工信任的,由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出罢免意见并按民主程序罢免。
(三)因代表资格终止、罢免发生缺额时,应由原单位按规定补选。
(四)罢免、补选职工代表决定应提交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
(一)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三)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四)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其任期期满。
除个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受到处罚或处分的以外,所在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确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章职权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作报告、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方案,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公司领导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裁员方案,劳动用工方案,企业年金、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定额管理方案,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项,职工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难职工补助办法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公司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有关部门考核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任免领导干部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工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监督。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或者经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人数在50人至200人的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名。
职工人数在200人至5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0%—25%确定;职工人数在501人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10%—20%确定。
职工人数在1000人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6%—10%确定;职工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按照职工人数的2%左右确定。
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四级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各基层单位、作业区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班组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总数的一半。
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需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对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示。
由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作出的决定无效,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公司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公司和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按单位组成代表团,根据单位人数,由代表团组成代表组,并推选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及代表组组长。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评议干部、女职工、提案审查、生活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临时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公司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大会予以确认。
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实施标准的规定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除外。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
第二十九条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日程建议。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查研究、质询等活动,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职工和职工代表提案、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厂务公开情况,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宣传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四)提名或者组织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候选人。
(五)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职工民主管理知识,提高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六)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由工会组织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标准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