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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星啤酒环评报告书

 

成都金星啤酒环评报告书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由来

河南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是1995年10月以河南金星啤酒厂为核心组建的集工、贸、科研一体化的国家大型啤酒集团企业,总资产15亿元,是全国食品行业和河南省重点企业,2001年10月,金星啤酒和蓝马啤酒被指定为钓鱼台国宾馆国宴特供酒,2002年9月金星啤酒获得“中国名牌”称号,2003年啤酒销售收入15亿元,利税7亿元。

公司目前已经和国际统一的啤酒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意向书,将进一步扩大在国内的规模扩张步伐,在2005年,是公司生产能力大200万吨以上。

早在90年代,该公司就制定了“立足河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长期战略目标,自1998年以来,先后在贵州、陕西、山西、周口、安阳、信阳、漯河投资了7个啤酒分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快企业战略目标的发展进程,根据金星啤酒集团发展战略,决定在成都投资建厂,成立成都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为四川经济建设和啤酒工业发展做出贡献。

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中的禁止和淘汰产业,故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拟建项目选址于成都国家海峡两岸科技产业投资开发园,海峡两岸科技产业投资开发园主要发展轻工、食品和医药产业,故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开发园区的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成都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委托四川省气象环境评价中心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成都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第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川省气象环境评价中心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在工程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川府发[1996]142号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成都金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第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后,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报告书的编制依据。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2.8国发(1996)31号文《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10川府发[1996]142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2.1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4;

1.2.12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1.2.13成都市温江区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2.15成都市温江区发展计划局温计投资[2004]229号文“关于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万吨(第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立项登记的通知”;

1.2.16成都市温江区环境保护局温环建[2004]30号文“关于成都金星啤酒项目环保定点申请的复函;

1.2.17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委托书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1.2.18温江区环保局“关于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万吨(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

1.2.19四川省环保局“关于对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万吨(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

1.2.20关于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排污进入温江污水处理厂的说明。

1.2.21“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万吨(一期20万吨)啤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及评估意见;

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xx-2002——清洁生产技术要求啤酒制造业。

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3.1针对本项目的性质和外环境特征,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本工程建设的可行性作出结论;根据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对本工程的环保措施提出建议和对策,为下阶段工程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提出依据。

1.3.2本工程环评工作应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

1.3.3在对本工程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基础上,以环境保护目标为控制目标,结合啤酒行业的特点,以工程水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对本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1.4评价标准

1.4.1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其值见表1-1。

表1-1大气评价标准值表单位:

mg/Nm3

序号

污染物名称

评价标准限值

一小时平均值

日平均

年平均

1

SO2

0.5

0.15

0.06

2

NO2

0.24

0.12

0.08

3

TSP

/

0.3

0.2

地表水: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水域标准执行,其值见表1-2。

表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值表

序号

污染物名称

评价标准限值

1

SS

2

pH

6~9

3

CODcr

≤20mg/l

4

BOD5

≤4mg/l

5

石油类

≤0.05mg/l

6

溶解氧

≥5mg/l

7

NH3-N

≤1.0mg/l

8

粪大肠菌群

≤10000个/L

环境噪声:

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中2类标准执行,其值见表1-3。

表1-3环境噪声评价标准值表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2

60

50

1.4.2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经厂内处理达标后排入海峡工业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废水经温江污水处理厂(将于明年3月建成投产)处理后排入江安河,外排废水在污水厂建成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污水厂建成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值见表1-4。

废气:

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中的二级标准执行,其值见表1-5。

表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值表

序号

污染物名称

适用范围

一级标准浓度值

(污水厂建成前)

三级标准浓度值

(污水厂建成后)

最高允许排放量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16.0m3/t

2

SS

其它排污单位

70mg/l

400mg/l

3

BOD5

其它排污单位

20mg/l

300mg/l

4

CODcr

其它排污单位

100mg/l

500mg/l

5

色度

其它排污单位

50mg/l

/

6

NH3-H

其它排污单位

15mg/l

/

7

石油类

一切排污单位

5mg/l

20mg/l

表1-5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表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Nm3)

1

氮氧化物

240

15

0.77

1.2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0.12

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20

1.3

2.0

30

4.4

6.6

2

颗粒物

120

15

3.5

5.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0

20

5.9

8.5

30

23

34

3

二氧化硫

550

15

2.6

3.5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40

20

4.3

6.6

30

15

22

燃气锅炉执行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摘要中Ⅱ时段标准。

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值见表1-6:

表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单位:

mg/m3

锅炉类别

适应区域

污染物

排放浓度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Ⅱ时段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烟尘

50

1

全部区域

SO2

100

全部区域

NOX

400

非金属熔化炉,执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7。

表1-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非金属熔化炉

烟尘

烟气黑度

二级标准值

200

1

噪声:

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中Ⅱ类标准执行,其值见表1-8。

表1-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值表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60

50

废渣:

工业固体废弃物除外销、回收利用外,废硅藻土送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送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

1.5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1.5.1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

故项目产生废气污染物为天然气燃烧废气。

等标排放量按环评导则HJ/T2.2-93中规定的等标排放量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确定。

本工程达到设计要求,该项目预计每天消耗清洁能源——天然气1784万m3/a,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按17mg/m3,排放量为3.1×10-5t/h,NOx浓度按158mg/m3计,排放量为2.9×10-4t/h。

计算得到各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Pi值如下:

Pi(烟尘)=(3.1×10-5÷0.3)×109=1×105Pi<2.5×108

Pi(NOx)=(2.9×10-4÷0.24)×109=1.2×106Pi<2.5×108

本项目厂址地处成都平原,属平原地区,对照HJ/T2.2-93规定,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1.5.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外排废水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外排废水中含有pH、SS、CODcr、BOD、NH3-N等;水质复杂程度属中等;外排生产废水量为2361m3/d,其外排废水排至即将建成的温江污水处理厂处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中规定的判据要求,项目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确定为三级。

1.5.3声学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有机械噪声,抽排风机等,其噪声值在75~100dB(A)之间;根据厂址周围环境情况,声学环境质量应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类标准;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拟定本项目声学环境评价工作等级按三级进行。

1.6评价范围

1.6.1大气环境

根据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评导则,结合拟建厂址所处地形及周围环境情况,确定大气评价范围,以厂址为中心,评价范围为6×6km2。

1.6.2地表水环境

由于本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治理达标后,经约10km长的温江区城市污水管道,排入温江污水处理厂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后达标排入江安河,因此,本项目地表水评价范围为温江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上游500m至下游2000m范围内。

1.6.3声学环境

厂界及厂界外200m范围内。

1.7评价项目及评价重点

根据本项目的排污特点、排污去向以及所在地区环境状况,本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工作,在做好“工程分析”、“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以地表水和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作为评价重点。

1.8评价因子筛选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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