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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

第一篇 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标准

第一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1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

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具体责任;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1.1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1.1.2监理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理工作;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按照本标段安全监理计划和实施细则,统筹负责本监理标段日常安全监理工作,检查督促本标段监理人员落实安全监理职责。

1.1.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其他领导、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详见本篇附件。

第二节安全“三类人员”及岗位职责

2.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方可上岗。

2.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2.2.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

2.2.2参与安全技术交底会和对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检查“班前会”制度落实情况;

2.2.3负责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及预警工作;

2.2.4负责检查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一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应将每次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处理的措施及结果及时记载在安全日志中;

2.2.5排查安全隐患,督促隐患整改;发现严重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2.6督促检查机械设备登记、使用、保养、维修情况,协助办理特种设备使用验收手续;

2.2.7督促执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2.2.8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或督促相关人员建立本标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特种设备”、“特种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理”、“消防器材”、“火工品使用”等动态安全管理台帐。

第三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施工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和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各项信息记录应登记齐全、完整、真实。

3.3施工单位应每年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隔两年必须组织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参加复审,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4建设、监理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节劳务队伍及其他人员管理

4.1建设单位宜建立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网络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加强对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

4.2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单位劳务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对施工单位劳务录用情况进行审查,及时掌握各施工单位劳务队伍状况,包括劳务队伍分布情况、人员数量、培训教育情况等。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监管。

4.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队伍劳务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项记录应登记齐全、完整、及时、准确、真实地记录或录入劳务队伍信息。

4.4工人家属、工地周边群众等其他非作业人员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外购材料(含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砂、石等地方材料,工具、设备等配、构件,雷管、炸药等特种器材等)配送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施工现场的,必须由专(兼)职安全员引领,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指定位置,严禁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3

安全检查制度

4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审批制度

5

危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和

施工专项安全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6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7

危险源告知制度

8

安全例会制度

9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0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1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2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4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5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7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1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19

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

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21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制度

22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备注:

“√”项必须建立

1.2各项制度应包括封面、审批页、目录、正文;

1.3各项制度应由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制度审批后应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节制度制定和落实原则

2.1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2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项目工程特点,明确制度制定目的、管理对象、职责分工、保障措施、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各参建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杜绝制度措施成为“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制度制定和实施“两张皮”现象。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一节基本要求

1.1培训计划

1.1.1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具体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报监理审批;

1.1.2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应结合本工程特点和工程进展情况,由工程技术部门编写,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并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原则。

1.2培训内容

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及安全技能教育、安全防护知识、应急救援及处置等。

1.3培训对象

1.3.1项目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等;

1.3.2凡新进场员工、待岗、转岗员工及其他作业人员等必须经项目部组织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4培训方式

1.4.1施工单位应按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本标段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

可以采取授课、会议讨论、挂图及宣传画册、以老带新、现场演练、电教等方式。

1.4.2开办“一线工人业余学校”。

所有在建项目的每个标段都必须按规定标准建立“一线工人业余学校”,结合“质量安全交底”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人,特别是农民工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教育。

(1)办学设施:

各标段必须设立一固定教室,面积不宜小于60平方米,可设在各施工单位驻地会议室,应配备投影仪、黑板、桌、椅等必要的教学设备。

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施工点驻地设立“流动教室”。

(2)实行“一长三员”制:

项目经理任校长,对教学负总责;项目总工负责课程安排等具体教务并授课;专职安全员、监理安全工程师或外聘专家任教员。

专职安全员负责携带投影仪至各“流动教室”(施工点驻地),向一线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播放《江西省交通建设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教材》(幻灯片)等安全培训教材,指出检查发现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注意事项等,并做好培训相关记录。

(3)开课频率:

必须做到“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培训、工序改变时必须进行培训、气候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培训”。

(4)资料归档:

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备查工作。

包括教学计划、课程表、授课记录、授课教案、学员签到单等。

1.4.3严格落实“班前会”制度。

(1)各施工合同段的每个作业班组每天开工前,班组长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着重向班组人员介绍当天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技术员、专职安全员参加、检查督促,专职安全员应对班前会召开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节培训教育情况检查考核

2.1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每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不少于一次,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对培训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整改。

2.2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纳入月度及阶段评比内容,经检查发现两次及以上培训教育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2.3厅质监站检查发现项目存在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者,将对建设项目进行通报。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节总体要求

1.1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源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江西省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由建设单位统一部署,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实施。

1.2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明确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划分,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1.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验收、销号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为主体,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加强对事故隐患治理验收销号工作动态监控。

第二节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

2.1各单位应建立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制度,对危险源进行辩识、识别、登记,进行风险分析、评价。

2.2施工企业宜请相关单位或部门对本单位中标施工的合同段进行风险评价,出具风险评价报告;现场机构(经理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危险源及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价报告落实防控措施,组织制定作业指导书,及时进行宣贯和告知。

第三节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

3.1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施工生产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3.2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价报告、防控措施、作业指导书等,由工程技术人员组织落实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各项要求,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建立风险控制与隐患管理档案,应记录危险源或隐患的具体部位、防控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内容,并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主管领导报告,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3.4管理档案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3)管理台账;(4)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检查验收、整改回复;(5)隐患整改相关文件、工作指令;(6)隐患治理方案、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一节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发包人及监理人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的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1.2安全费用投入目的:

安全投入是法律规定的从业单位安全责任,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其安全防护设施,以更好地保护施工单位人员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1.3安全费用投入的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1.4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必要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1.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细则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施工单位安全经费使用必须建立专用账簿。

第二节费用计划及使用台帐

2.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需投入的安全生产费用,编制费用使用计划,列出使用计划台帐,经项目总工、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同意后,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复,建设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

费用使用计划分总计划、年计划、月计划、专项计划等。

2.2施工单位应根据《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赣交质监字[2011]9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账;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工程投标报价单价内应包括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企业管理费等,不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2.3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范围和批准的使用计划合理安排使用,保证资金投入,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节费用的审查、确认及计量支付

3.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施工单位可申请预支付。

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预付款在后续计量中一次或遂次扣回。

3.2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和安全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编报当月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按项目清单规定内容编制,附相关凭证),并报送下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认后与当月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安全生产费实行据实计量,限额控制,计量凭证可为安全器材采购、培训教育等发票、安全防护等临时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

所有凭证都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签字验收,项目负责人审核,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3.3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14日内对使用报表和计量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3.4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支付证书审核确认后,应将本期费用与当月工程计量款同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3.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定,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可在安全生产费用清单中给予增补并按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规定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余额部分费用支付。

3.6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施工单位存在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应由劳务分包队伍落实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节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检查、考核

4.1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管理、计取、使用的程序、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等;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4.2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和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4.3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次,及时记录、汇总本季度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总情况;有权对安全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不能保证安全费用投入,或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信用评价办法等进行处罚。

4.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未专项列支记账、或违规挪作他用、或提供虚假发票和预付凭证,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审查、监管职责、或违规审批、无故拖延审批的,将在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5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工程交、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六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一节专项施工方案制定

1.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2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本标段和工程具体情况,由项目总工组织、单位技术部门具体负责、专职安全员参与进行编写。

1.3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安全验算结果、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节专项方案的审查、审批

2.1专项施工方案应严格执行审查审批制度,编写完成后,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2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经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审查签字后实施。

2.3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

第三节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

 3.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由负责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3.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3.3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验收工作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现场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监理参加,并应制定相应表格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保存。

如验收时发现存在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一并归档。

3.4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作好检查记录。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暂停施工,待整改符合要求后复工。

3.5监理工程应加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落实情况检查,认真作好监理巡视记录。

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对经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适时进行旁站监理。

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七章特种设备管理

第一节设备的检验检定

1.1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施工单位应编制特种设备使用进场计划,建立进场设备管理台账。

1.2设备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及时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检验检测,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节安装、拆除工作

2.1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编制安装方案,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报经监理审查同意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定合同协议书,明确现场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安装的,应组建专业队伍,报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加强安全管理。

2.2特种设备拆除时,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和拆除相关工作要求,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设备安装、拆除时,应填写“设备安装(拆除)登记表”,记录设备所有单位、使用工程地点、设备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出厂时间、设备状况、拆装过程中的异常及处理情况、拆装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

2.4拆装过程中,机械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应跟踪检查,专职安全员、监理应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节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保养

3.1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使用及维修保养管理工作,及时对设备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设备运转状况以及相关工作信息进行登记,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及时进行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

3.2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设备操作规程、责任牌、安全警示标志,悬挂该设备的登记标志。

3.3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设备使用、维修、保养人员进行培训,机械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及时对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及现场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3.4设备使用前,应进行起重试吊等试运转检查验收,制定专门表格登记试吊及验收等情况,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3.5使用过程中,机械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应加强设备使用情况的检查;每次作业前、中、后,操作人员或维修保养人员应加强日常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巡视检查。

第四节设备档案管理

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一机、一档、一盒”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登记管理台账。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4.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1.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2设备档案应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动态更新。

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相关情况。

4.3特种设备驾操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应纳入管理范畴,人员管理应动态更新,并保证与其岗位、资格相对应。

第五节检查、考核

5.1施工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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