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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实证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实证研究

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外的实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内的一些检察机关也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但需要解决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区分其与缓刑、酌定不起诉这两者之间的差别,严格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附加条件以及相关的程序问题,以便于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确保该制度在我国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对象适用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是刑事不起诉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失,导致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地带,影响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虽然,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都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试点与探索,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标准不统一,造成实践操作中的混乱,引发了很多争议。

目前,国内理论界对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基本上持肯定态度,也有不少学者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但是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有些问题上还存在很多分歧,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问题,尚待专门研究。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国内又称之为缓诉、暂缓起诉、暂缓不起诉等。

美国的相关制度称之为延缓起诉或者审前考察监督,日本的类似规定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谓之为附条件不起诉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进行考察,而后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诉讼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暂时搁置起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确定观察考验期限,并作出警告、训诫、罚款、提供社区服务等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附加的条件,则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不作为犯罪追究,否则,检察机关仍将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刑、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刑法中的缓刑。

从广义的缓刑含义上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缓刑制度的一种。

广义的缓刑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缓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缓宣告、缓执行。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缓执行。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缓执行制度在理念上和目的上有一致性,两者都顺应了非刑罚化的国际潮流。

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有观点将附条件不起诉等同于缓刑。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设计上是参考缓执行制度加以变化而来的,亦即将缓执行制度的暂缓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运用到侦查阶段,并与原来的不起诉制度相结合,使检察官裁量不起诉处分的效力附加上较长的考验期限。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缓执行属于刑罚制度的具体运用,即附条件的不予执行原判刑罚,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内容,是定罪并判刑。

而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享有的一种起诉裁量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附加的条件,则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不作犯罪追究。

与缓执行制度相比,附条件不起诉既革除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又避免了缓执行制度的标签负面作用。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不同于刑法中的酌定不起诉。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三种。

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由于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因而不具有起诉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由于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目前只存在于酌定不起诉案件。

对于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均具有一定的不起诉裁量权,但两者还有一定的区别。

(1)从法律后果上说,酌定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地终止公诉程序的效力,而附条件不起诉仅具有暂时中止诉讼程序的形式效力,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缓冲,类似于民法上的“效力待定”。

其发展方向有两个:

确定不起诉或者重新起诉,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的表现以及是否发现有其它罪行等因素。

(2)附条件不起诉所附加的条件是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对条件的履行状况直接影响到检察官最终对其是否作出起诉决定;而我国酌定不起诉所附加的条件是非必要条件,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可能附加也可能不附加,并且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所附带的条件,检察机关都不能由此撤销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酌定不起诉所附带的条件对诉讼程序的推进方向并不存在拘束力;(3)从效力上讲,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两种效力,分别为考验期限内附带条件履行时暂时“中止”刑事诉讼程序形式效力和考验期限届满时附带条件成就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实体效力;而酌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即产生“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效力;(4)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一般要有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和承诺,否则检察官只能作出起诉决定,而在酌定不起诉作出时并没有这种要求;(5)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范围比酌定不起诉的要宽,我国的酌定不起诉适用案件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轻罪的案件,目前德国、日本的立法及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案件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了轻微犯罪的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提高,诉讼负担过重已成司法现实。

司法实践经验表明,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未能很有效的进行刑事案件的分流,未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而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进行的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又取得了非常好社会效果和司法经验。

因此,在将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

当今世界,“轻缓刑事政策”逐渐被各国认可,辩诉交易主义和暂缓起诉原则在不少数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普遍运用。

如,德国的附条件暂时不予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效果明显。

美国的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决定权,面对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些人,也可以在掌握某犯罪嫌疑人多项罪行时决定只起诉其中某个罪行;日本在起诉政策上实行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起诉。

”所以,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体系,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不起诉制度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灵活性,在实践中更具有可选择性、操作性,非常必要。

2、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复归社会的机会,使其免受刑事起诉的耻辱,给更多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改过自新、尽早回归社会的机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

如对其判处短期刑或缓刑,等于贴上了“罪犯”标签,会使他们降低自尊与自信,增加重返社会的难度。

有的被“羁押”后被“交叉感染”,产生反社会情绪,甚至于自暴自弃,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同时,接受过判刑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可能受到直接的歧视和阻碍,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

而通过犯罪人自愿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当前,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司法系统不堪重负的矛盾十分突出。

因而,在司法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要求每一案件都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每个诉讼阶段,不仅会使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工作量加大,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也使那些简单的案件毫无必要地经历了复杂的诉讼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减轻检察院和法院的出庭公诉和审判的压力,又可集中司法资源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治本之策。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的方法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附条件不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有点类似刑罚中的缓刑制度。

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但又不属于相对不起诉范围的人员,有助于他们重归社会,减少社会的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统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有此项权力,以至于很多希望采取这种制度的检察院都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持观望态度。

2、附条件不起诉难以建立有效的帮教机构

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现象仍然突出,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但要求公诉部门去履行相关督促、监督的责任,缺乏现实可能性。

同时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约束他们行使帮教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父母建立的帮教措施,由于亲属间的利害关系存在,也不适宜作为考察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内表现的直接依据。

3、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亟待确定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主体范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是一种严格限定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不应该有主体的限制,应该适用于所有人,这是一种广泛适用的主张;第三种观点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体不局限于未成年人,也不宜范围过大,这是一种折中说。

《实施细则》采第一种观点,实践中的试行案件支持了第三种观点。

 4、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如何把握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设定一定条件,一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压力,督促其改过自新,另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条件完成情况判定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

但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

目前无统一标准,实践中亦难把握。

有学者提出下列条件:

(1)书面悔过;

(2)向被害人道歉;(3)对被害人损失作出赔偿或补偿;(4)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5)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等。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方法

1、通过立法明确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地位。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主义的体现,它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达到了刑罚惩治、教育犯罪的目的,也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因而,应当加快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步伐,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予以规定,让其地位合法化。

2、通过立法确定帮教、社区矫正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建议立法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间设立专门的帮教、社区矫正制度。

联合司法、街道、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矫正的长效机制,明确规定帮教、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察期内通过帮教、矫正促使其改过自新,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3、健全监督救济机制

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制度。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

上一级检察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说明理由、所附条件、考察期限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

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将上述情况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外国的先进经验对其进行具体合理的设计,方能取得最大的社会化效果。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机会原则而设立的,并非通过审判定罪,因此,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必须设定一定的标准。

基于我国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适用于犯罪行为(性质、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主要是单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是初犯或者偶犯。

对于犯罪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惯犯、累犯、首要分子和情节严重的主犯,不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司法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仅对个别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认为不妥。

作为一项制度设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原则上不应有行为主体方面的严格限制,而应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否则就有违反宪法上的人人平等原则之嫌。

并且,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自主设限,也不利于扩大起诉裁量权,以达诉讼分流之效,应该以罪和刑的轻重来设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条件一词来源于民法,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的条件,应是检察机关科于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具有制裁的性质。

笔者认为,这个条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一定期限内,赔偿国家、集体或个人的经济损失;

(2)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所规定的任务;(3)在一定的期限内参与或者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1.启动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方提出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适用;也可由检察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方的同意而决定适用。

另外,附条件不起诉必须是在程序参与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方能适用。

2.告知程序。

检察机关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附加条件,考察期限和不良后果等,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应通知侦查机关和被害方,并听取公安机关、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基层组织有关人员和被害方的意见。

3.审查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程序可以参照现行刑诉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审查。

4.考察、帮教措施。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以前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考察,但是为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还应对其进行适当的考察。

具体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成立不同的考察组织,但是考察组织必须是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同时成立。

5.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正确适用,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参照现行刑诉法关于对不起诉的复议复核制度建立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

其次,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备案制度。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该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之内将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最后,应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

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必将扩大检察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对该自由裁量的权力进行监督,建立严格的惩戒制度,防止徇私枉法,以确保该自由裁量权正确合理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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