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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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CH-2015-01
合同签约备案号:
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
第六章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服务
第十章其他事项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GF-2014-0171),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5.商品房买卖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
文本订立合同。
6.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通用条款是指基于商品房预售的本身属性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7.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8.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是格式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给对方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9.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根据买卖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
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10.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本合同为电子模板的,买受人应当认真仔细阅读,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协商一致。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
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4.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
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建筑区划:
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物业管理、社区建设等进行的区域划分。
8.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0.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1.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2.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
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依法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实现以商品房屋占有的交接和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合同自编号: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所占份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
人证件】【】
证件号码:
证件签发机关: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性别: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
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该商品房共有情况: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
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规划的容积率,规划的绿
地率。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0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现售】,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0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许可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号为:
0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幢】【座】【】
—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
位】【】。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圭寸闭
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
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六)装修水平是【清水】【简装】【精装】,装修标准时—元/每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