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商业酒店甲写SOHO母线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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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商业酒店甲写SOHO母线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
xxxx广场大商业、酒店、甲写、SOHO母线
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
合同编号:
xx-GC-H-045
业主:
xxx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供方:
xx集团有限公司
总承包商:
xx有限公司
业主、供方和总承包商三方根据大连xx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供方签订的《2014年度母线供应和指导安装集中采购合作协议(标段三)》(下称“《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完成本合同项下母线(下称“货物/材料”)供应、指导安装调试及质量保修等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业主有权直接援引《合作协议》相关条款向供方主张权利。
一、定义
1.“合同”:
系指业主、总承包商、供方三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订的合同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2.“合同总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业主应支付给供方的款项。
3.“货物”/“材料”:
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业主提供的母线、附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服务”:
系指合同规定供方须承担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质量保修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业主”:
系指xxx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6.“总承包商”:
系指业主委托的负责设备和材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
7.“监理”:
系指xxx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8.“供方”:
系指提供合同货物供应的供应商,即在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总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合同货物供应及配合指导安装的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即xx集团有限公司。
9.“现场”:
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和运转的地点,即xxxx广场项目工地。
10.“验收”:
系指业主、总承包商及监理依据本合同确定的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二、合同价款
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1《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2.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捌佰捌拾伍万零玖佰伍拾捌元整(小写):
¥8,850,958元整(下称“合同总价”)。
3.本合同附件1所列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4.本合同附件1所列“单价”为综合包干单价,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的内容:
货物生产、加工、供应、检测、运输、卸货[至业主指定地点(室外地坪位置)]、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利润、税金、因需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后材料检测、特种材料检测(如果有)、现场指导安装施工、材料调试费(如果有)和质量保修期费用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并已包括且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现状、批次多少、批量多少等可能影响合同造价的任何因素,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综合固定单价不得以任何方法调增。
5.本合同项下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合同结算总价以业主书面审核确认的结算数量按照综合固定单价计算,最终以业主书面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6.除供应货物外,供方还需负责所供应货物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业主要求供方提供的其他类似义务及质量保修等售后服务,相关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合同总价内,业主无需另行支付。
三、技术规格和标准
供方所供应及安装、调试的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技术验收标准,并应为达到合格工程对设备要求的全新产品。
本合同的技术要求附后,若上述标准之间出现差异,须遵循最严格的标准执行,且供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四、订货、交货、包装与验收
1.合同生效后,供方应积极了解现场情况,与总承包商协调具体路由,并提供深化设计图纸供各方确认。
承包商根据最终确定深化设计路由并经现场测量后,向业主提供采购申请,业主以供货通知单(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8)的形式通知供方一次或分批次供货。
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以供货通知单内容为准。
2.交货地点:
按总承包商和业主于施工现场指定的地点交货。
3.交货时间:
供方承诺到货时间为供货通知单发出后15个日历天内。
4.供方将货物按供货通知单要求运至交货地点,并于到货前24小时将到货名称、型号、数量、外形尺寸、单重及注意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
5.货物/材料涉及定尺长度加工或分轴装运的,由供方负责与总承包商沟通确认。
6.货物/材料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货物/材料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供方负责。
7.货物/材料到达交货地点,业主、供方、监理、总承包商均须在场并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业主、供方、监理、总承包商共同验货。
供方应按业主和总承包商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对货物/材料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
若发现货物/材料与装箱单不符,供方负责补齐或收回。
如供方不能按时到达,总承包商和业主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出记录,供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
8.如实际交货的数量与供货通知单所载供货数量存在偏差,则超出部分数量将由供方自行承担;如交货数量少于供货通知单所载供货数量,供方应立即免费补供此部分差额数量的货物。
9.供方负责货物/材料供应、指导安装及调试,直至货物正常使用。
最终验收在此后进行。
五、装运条款
1.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7天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
2.供方应在货物/材料装运完成后24小时内以传真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合同编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和启运日期。
若货物/材料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供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和业主。
3.供方负责将货物/材料运至交货地点(室外地坪位置),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
总承包商负责验收后接货、成品照管及场内运输安装,并承担相关责任。
4.货物/材料到达交货地点并经总承包商、监理和业主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材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六、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且供方提供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银行履约保函并获得业主认可后一周内,业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供方开始组织生产;
2.每批次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且交接完成后十天内,业主支付当批次货物总价60%的货款;
3.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完成且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供方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和相当于结算总价5%的银行质量保修保函,且结算完成后10天内,业主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
4.业主每次付款前,供方应向业主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业主要求的合法税务发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在供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在供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质量保修保函前,业主有权拒绝支付与质量保修保函对应的价款;
6.供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款项,业主有权在任何一笔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7.为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供方向业主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
xx集团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扬中市新坝支行
银行账号:
497558202348
供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名须与供方的公司名称完全一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方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应在业主付款前5天通知业主,否则由此造成的业主无法及时付款等情况,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8.母线单价调整原则:
(1)基准铜价为51,250元/吨。
(2)母线价格调整以供货通知单下达之日上海有色网()铜现价均价为当期铜价;
(3)当期铜价与基准铜价之比涨幅率在±2%以内不予调整。
超过±2%时,只对超出部分进行调整;
(4)铜价每上涨或下调±1000元/吨,母线主材单价则以±1%的涨幅率进行上涨或下浮;
(5)母线调价公式为:
价格上浮时:
折算系数=1+(当期铜价-基准铜价×1.02)/1000×1%
价格下调时:
折算系数=1-(基准铜价×0.98-当期铜价)/1000×1%
(6)上述母线调价统一在结算时调整。
9..母线结算方式:
1)母线数量约定:
a)母线结算数量应以实际供货数量(附件9:
材料/设备到场验收移交单)为准,但到货的数量与供货通知单所载数量如存在正偏差,将按供货通知单的数量结算,偏差部分数量由供方自行承担。
b)采购数量均由供方负责统计,如供方提供的数量有误,相关责任由供方承担。
c)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计入结算数量。
2)供货通知单所附的上海有色网铜价作为结算时母线调价的依据。
七、保函
1.履约保函
(1)供方须于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供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银行履约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该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为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约定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后第30日届满。
以保证供方正确地履行本合同。
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和履约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履约保函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2)获批准的履约保函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方提交履约保函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不向供方支付任何款项。
(3)若交货时间及工期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履约保函之有效期延长。
2.质量保修保函
(1)供方须于全部货物供应、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合格且结算完毕后10日内,向业主提供担保金额相当于结算总价5%的银行质量保修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
该保函须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为自保函签发之日至质量保修期满、供方妥善履行完毕全部质量保修义务并经业主书面确认无任何遗留问题后第30日届满,以保证供方正确地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出具质量保修保函的银行和质量保修保函的内容须经业主批准,而获得质量保修保函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2)获批准的质量保修保函须交由业主保管,在供方提交质量保修保函并经业主批准之前,业主将有权不支付与质量保修保函对应的款项。
(3)若质量保修期延长,则供方须自费将该质量保修保函之有效期相应延长。
八、保险
供方应办妥货物在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运抵交货地点以前的一切保险事宜,向信誉卓著的保险公司投保合同总价110%的财产一切险,以保证货物安全到达交货地点。
相关保险费已经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业主无需再行支付。
九、质量保证及保修约定
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2.供方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3.供方须在货物进场至安装验收完毕期间由专职的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导安装,现场解决出现的问题,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日历天。
4.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自供方所供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质检站等有关部门及业主、监理、总承包商共同验收合格、发出竣工证书之日计算。
除上述质量保修期外,供方应保证在业主的xxxx广场整体工程(下称“整体工程”)最终验收证书开立之后的十年内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或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及正常操作下对占有者及使用者不会造成人身或财产之损害。
如出现上述缺陷或损害,应属供方直接责任,业主保留索赔的权利。
5.质量保修期内供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与产品。
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产品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若无法达到上述要求,须事先征得业主书面同意,方可使用替代品。
6.供方有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产品维修需要,免费派遣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到货物使用地点进行维护和修理服务,在收到业主或业主委托人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及责任如下:
1)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供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小时内完成维修;
2)其他情况下,供方须在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2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
3)当供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视为认可业主处理,业主有权自行或委派第三方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业主有权依据供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保函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4)若供方未能履行质量保修职责,业主有权依据供方提供的质量保修保函直接要求担保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用以赔偿业主、总承包商因此产生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若质量保修保函担保限额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业主有权继续向供方追索。
总承包商作为合同一方,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向供方主张权利。
7.如存在维修,则该维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期自维修完成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8.供方应保证产品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180天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质量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保修180天。
9.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供方须提供与质量保修期内同样的技术支持和备件供应。
10.业主有权要求供方向业主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直接履行质量保证及保修义务,具体以业主的书面指示为准。
十、检验和索赔
1.母线到达工地现场后,由业主指定的总承包商组织供方、监理、业主的代表共同开箱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外观的验收。
货物将直接交付给业主指定的总承包商。
2.检测试验要求:
2.1根据母线槽温升报告业主组织对到场货物核对其铜排规格和导体的导电率及电阻率,每个电流规格抽样检验是否符合GB/T5585.1-2005,GB/T5585.2-2005。
2.2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母线段进行破坏性检测。
2.3组织对每批次到场货物进行抽样封存,送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及省级以上消防部门检测。
2.4上述检测所需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对检测不合格产品,业主将处当批次货物价款十倍的罚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届时,大连xx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3.经检验合格的,货物保管责任及相应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总承包商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总承包商负责。
4.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发现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业主有权根据质量保证及保修条款向供方提出索赔。
5.供方收到业主索赔通知后,如果在7天内不答复,应视为供方同意业主提出的一切索赔。
十一、索赔的解决方法
1.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及业主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或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修期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退货,并将退货金额全额退还业主。
供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而发生的费用、为追索货款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总承包商合同工程的工期延误等全部相关费用。
2)按照货物的疵劣和损坏程度以及总承包商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计价结算价款。
3)调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供方并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承担负担总承包商及业主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换货所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修期。
4)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十二、人力不可抗拒事故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应立即将事故通知另两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两方造成的损失,并于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将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机关给出的事故证明书提交另两方为证。
如果事故持续超过十个星期,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人力不可抗拒事故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
战争、动乱、七级以上地震、海啸、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等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客观影响。
3.自然灾害指:
1)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度以上的地震;
2)风速在24.5m/秒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
3)平均最大风速在79-103m/秒的龙卷风;
4)每小时降雨量达160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0mm以上的暴雨。
十三、延迟交货违约金
1.如供方延迟交货,每逾期一天,供方应分别向业主、总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业主有权在届时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2.本合同货物中已经注明的分区域、分类型安排的详细的供应到场的时间计划,因非业主的原因导致供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完成各项工作,每迟延一天,供方应分别向业主、总承包商支付相应区域(或类型)货物总价(含供应、安装调试及综合费用)1%的款项,作为每逾期一天的违约金,业主有权在届时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3.如迟延交货超过原定期限二十天时,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有权解除本合同,供方除应承担上述延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解约违约金,并另行全额赔偿给业主、总承包商因此而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延迟所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质量缺陷的违约金
1.本工程所在整体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供方所提供的货物是整体工程达到合格工程的重要验收内容之一,为此特作以下约定:
若因供方供货质量的原因,造成整体项目工程没有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业主除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索赔外,将扣除合同总价的5%作为本项质量缺陷违约金。
十五、仲裁条款
1.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最终约束力。
2.仲裁期间各方仍应履行合同。
十六、违约终止合同
1.在因供方补救违约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供方收到业主、总承包商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业主、总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可向供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供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业主、总承包商书面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供方供货的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的约定及业主、总承包商的要求。
3)供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或《合作协议》项下其他项目的供货合同中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投诉并达到3次,且经调查属实的。
4)供方不遵守本合同的安装调试及重点客户服务承诺。
5)供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2.一旦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根据相应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
供方应承担业主或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供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一旦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根据相应条款终止全部合同,供方需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货物而发生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以及因上述原因导致总承包商工程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七、变更指示
1.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可以随时向供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总承包工程验收合格而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供方须提供的服务。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供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款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的,供方必须在接到业主、总承包商(须经业主书面同意)的变更指示后3个日历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如供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调整实施意见的,视为无调整。
十八、转让合同
除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九、合同的整体性
1.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附件2:
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同《合作协议》);
附件3:
重点客户服务机构和承诺(同《合作协议》);
附件4:
材料/设备供货范围和供货期(同《合作协议》);
附件5:
材料/设备检验报告(同《合作协议》);
附件6: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
质量保修保函(格式);
附件8:
供货通知单(格式,含采购申请附表);
附件9:
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移交单;
附件10:
质量保证承诺函。
2.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应执行《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且业主有权直接援引《合作协议》项下条款向供方主张权利。
同时,各方确认,本合同的履行及供方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证和承诺,并不因《合作协议》有效期届满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减免。
二十、合同生效和份数
1.本合同经业主、总承包商、供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2.合同正本三份,业主、总承包商、供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业主执三份,总承包商、供方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
法定地址:
xxx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供方:
法定地址:
xx集团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总承包商:
法定地址:
xx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履约保函(格式)
保函编号:
号
致:
xxx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鉴于xx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以下简称“供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号《xxxx广场大商业、酒店、甲写、SOHO母线供应及指导安装调试合同》(下称“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应向业主提交一家在中国注册和营业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出具的在合同中规定限额的银行保函作为供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我行同意为供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以供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限额为人民币【】(大写【】)的履约保函。
我行在此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我行收到贵方书面要求后,就不争辩地、无条件地在日内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内贵方要求金额的第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需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及理由。
我行放弃贵方应先向供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方和供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和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有效期为自本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约定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完成并经贵方、总承包商、监理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