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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打赌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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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打赌协议条款

  篇一:

打赌时承诺的赠与能否成立?

  打赌时承诺的赠与能否成立?

  案情事实

  张三是一烟酒店老板,李四经常赊欠烟酒,张三几次催要未果。

20xx年6月10日,李四再次赊帐,张三嘲笑说:

“死酒鬼,没钱还喝酒抽烟呢!

”李四大吼:

“以为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啊”张三大为恼火,说道:

“我是开店了又怎样你要是敢跪下大声叫三声爷爷,我新买的iphone6s就归你了。

”李四听后,当即跪下,向张三大叫三声爷爷,遂要求张三将其新买的iphone6s交付给他。

张三回绝李四,双方遂起争议。

李四以双方存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为由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付新买的iphone6s。

  法院判决

  当地人民法院了解了案件事实之后,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

并对张三和李四共同作出了批评。

  律师分析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

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该案中,张三做出了赠与一部iphone6s给予李四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李四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李四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那么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张三应当将新买的iphone6s交给李四。

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张三要李四叫三声爷爷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李四,发泄对李四赊欠烟酒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新买的iphone6s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

而李四经济拮据又嗜烟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张三的羞辱后,为了令张三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

李四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张三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故本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张三可以拒绝李四要求其交付手机的请求。

  篇二:

《因数和倍数》富翁打赌

  富翁打赌

  有两个富翁,一个头脑精明,一个吝啬刁钻。

贪财好利是他们的共同特点。

一天,两个富翁遇到了一起,双方争强好胜,话不投机,竟然打起赌来。

精明的富翁说:

“我可以每天给你1万元,只收回你1分钱。

  吝啬的富翁以为对方吹牛皮,便说:

“你若真的每天给我1万元,别说我给你1分钱,就是再给你1千我也干!

  “不!

”精明的富翁说,“条件只是第一天,你给我1分。

  “难道你第二天还要给我1万?

  “是的”,精明的富翁说:

“只是你第二天收了我的1万,要给我2分。

第3天”

  没等精明的富翁说完,吝啬的富翁急切地问:

“第三天你再给我1万,我给你

  “4分!

就是说,我每天得到的钱都是前一天的两倍。

  吝啬的富翁心想:

这家伙可能神经出了毛病,便问:

“每天送我1万,这样下去,你的钱够送多少天呢?

  “我是人人都知道的百万富翁。

”精明的富翁说:

“我不打算都送给你,只拿出30万,先送你一个月足够了。

但是你给我的钱也1分不能少!

  吝啬的富翁怕精明的富翁反悔,提出要签协议。

  吝啬的富翁说:

“你敢签订协议吗?

  于是他们找来了几个公证人,签了协议。

  吝啬的富翁回到家,高兴得一夜没合眼。

天刚亮,对方提着1万元送上门来,按约定他给了对方1分钱。

  第二天,对方仍然如约送来了1万元。

他简直像做梦一般,这样下去一个月,便可以有30万元的收入了!

想着,想着,数钱的手都颤抖了!

于是自己也如约给了对方2分钱。

  对方高高兴兴地拿走了2分钱,还叮嘱:

“别忘了,明天给我4分钱!

”可是,20多天以后,吝啬的富翁突然要求终止打赌。

  对方以及一些证人当然不会同意,30天的时间已经过去大半了,任何一方都无权不执行协议。

到最后,吝啬的富翁竟把全部家当都输光了。

  聪明的小朋友,你们说这是为什么?

  原来呀,吝啬的富翁在1个月内共得到300000元。

  他需要付给对方的钱,总数是:

  1+2+4+8+16+32+536870912=1073741823(分)=10737418.23(元)。

  即:

一千零七十三万七千四百一十八元二角三分。

  这是一个何等大的数目呀,吝啬的富翁当然会把全部家当都输光了。

  篇三:

合同法案例分析

  该“打赌”协议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

赣州法院网

  作者单位:

兴国法院

  作者:

颜梅生

  发布时间:

20xx-06-28

  一、案情摘要

  陈虹和李梦曾经合伙经营一家超市,由于管理不善,亏损较大。

三个月前,双方决定散伙。

清算帐务时,李梦提出陈虹经手的一张购货发票有涂改,即将“25380元”的货款改成“35380元”,双方不但清算未果,反而矛盾日剧。

经朋友劝解,双方好不容易又坐在一起清算,可李梦旧事重提,陈虹觉得受到极大侮辱,提出与李梦“打赌”:

将发票提交司法机关鉴定。

如果是陈虹改的,必须由陈虹赔偿给李梦1万元;如果不是陈虹改的,必须由李梦赔偿给陈虹1万元。

李梦当即同意。

为防止反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经双方约定的两个鉴定机构鉴定,均认为陈虹未改动笔迹。

据此,陈虹要求李梦给付1万元,却遭李梦拒绝。

双方因而成讼。

  二、分歧及评析意见

  审理中,就该“打赌”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打赌”协议无效。

理由是订立“打赌”协议是赌博行为,而赌博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已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故陈虹要求李梦给付1万元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打赌”协议有效,李梦应当履行。

理由是:

  首先,本案“打赌”协议不同于与赌博。

从我国相关法律角度上看,赌博分为赌博罪和赌博行为两种:

即一是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果属于赌博行为的;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所进行的赌博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而本案中:

一方面,陈虹与李梦“打赌”并没有侵犯社会风尚和社会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陈虹与李梦并非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常业;再一方面,陈虹与李梦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证明涂改购货发票这一事实是否存在。

  其次,本案“打赌”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陈虹、李梦的行为与之吻合:

一是其目的在于设立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即“如果是陈虹改的,必须由陈虹赔偿给李梦1万元;如果不是陈虹改的,必须由李梦赔偿给陈虹1万元。

”;二是陈虹、李梦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三是协议为双方当时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前面已经分析过此举并不违法。

  再次,本案“打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合同仅限于: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

一方面,陈虹、李梦之举并不在上述行为之列,按照法无禁止即为有效原则,当属有效;另一方面,陈虹、李梦为了弄清真实真相,辩明是非,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协议,遵循了《民法通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王女士:

一次出远门,将一套高级音响交给好友杨先生保管。

杨先生在保管期间发现音响有音质问题,便拿到陈某修理部修理,约定修好即付修理费。

但几个月后,杨先生依然未付修理费。

于是陈某申请拍卖该套音响,得款20000元,扣下500元修理费,余款交给杨先生。

请问陈先生的做法妥当吗?

  商报百名律师团殷书月律师解答:

《担保法》第84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本案中,杨先生违反加工承揽合同,不给付修理费,陈某即对该套音响享有留置权。

虽然杨先生对该套音响没有处分权,但由于陈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并不影响陈某的留置权。

经过合理期限后,陈某依法拍卖、变卖该套音响,以取得修理费,并将超过修理费的部分返还给杨先生。

  【评析】

  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有关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是法定的独立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加工承揽中,留置权是常见的担保手段。

留置权的使用有利于保证债权的实现。

但是,此种手段的应用和实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必须明确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只有这样,才能认清留置与非法扣留的界限,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首先,按照《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才能成立:

(1)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即主体、标的特定。

留置权主体必须是债权人,标的必须是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担保法》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对留置的概念及可留置的合同作了特别规定。

(2)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之间需有关联,且留置物是该债务法律关系的标的物。

可以认为,非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债权人无权留置债务人的其他标的物。

(3)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仍未履行。

即清偿期届满前,债权人无留置权。

(4)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五条规定: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案中,我们可根据以上4个要件来讨论维修部是否有权留置牛力军的录像机。

(1)维修部与牛力军存在2个债权与债务关系。

在此2个债务债权关系中,主体皆为维修部(债权人)与牛力军(债务人),但是标的物不同,前者是照相机,后者是录像机,不能混淆。

(2)前一个修理合同因牛力军拒绝支付修理费,债务已届清偿期,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后一个修理合同,牛力军已付清300元修理费,合同已中止,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维修部无权扣留录像机。

(3)根据法律规定,与此债权有关联且为此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应是照相机。

因此,维修部扣留录像机违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中的第一、第二项要件,不能构成留置,而属于非法扣留。

维修部应将录像机返还牛力军,牛力军应将150元的维修费偿还维修部。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此三种免责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运人均需赔偿,包括货物被盗、车祸、被冒领、不知原因的丢失等情形。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本条是对承运人对于货损责任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

运(两人打赌协议条款)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

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也规定,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者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条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规定借鉴了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

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

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

  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其应当负举证责任。

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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