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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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萧山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机构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
第四条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励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六条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区公共机构中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
第二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在我区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是在国家和省、市发改或经信部门审核备案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
第八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按本办法统一制定规划,指导本系统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九条同一系统内多个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以形成一个系统项目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某个下属公共机构作为项目招标主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条公共机构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4〕25号)执行,品目代码为C0907(详见《浙江省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原则上采取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的评估。
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公共机构应当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期限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的审核、审批和采购。
单个项目需支付的年节能效益超过20万元或需支付的总节能效益超过120万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报送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公共机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送至区招管办审批,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其余项目,由公共机构自行采购。
(三)项目的采购。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组织集中采购,产生中标节能服务公司。
一年内中标3个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将不能再参与我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直至至少完成其中2个中标项目。
原则上,项目评审方式以综合评分法选取最优节能改造方案,最优方案的制定单位即为节能改造实施单位。
(四)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条款,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组织政府采购的项目,依法另行报区招管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实施。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计划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购置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改造,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公共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理。
(六)项目的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组织对公共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造完成后,由公共机构组织验收,检查工程质量、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