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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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

能源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修订稿)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龙岗区节能减排办公室

二○一四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甲方

(公共机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1.3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与公共机构以契约约定节能目标,从公共机构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1.4能耗基准

由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公共机构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5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公共机构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年月日,效益分享期为月。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4所约定效益分享期在节能量审核后会有调整,具体计算如下。

通过节能量审核后,未达到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率的项目,效益分享期以2.3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为准,不进行调整;

通过节能量审核后,超过合同约定的节能率的项目。

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确定的年节能效益支付费用,实际效益分享期以“实际效益分享期=审计结算报告确定的投资额/节能量审核报告确定的年节能效益”的方式确定,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进行相应调整。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验收

3.1乙方应按照甲方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设计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有关规定。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4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5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1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9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100%的项目节能效益。

具体的分期支付计划按附件一中文件10之规定执行。

4.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8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9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给乙方。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工作时间、设备试运行等。

5.4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9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0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3其他: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其他: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

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3。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或授权的费用由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因管理、维护的原因导致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乙方进入破产程序;

(b)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甲乙双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对方同意,在未征得对方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2.2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但融资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期限,融资金额不能超过本合同中乙方所分享的节能效益总额。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透露的除外。

14.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4.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依法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保险

16.1乙方应在其所提供的设备运抵甲方的安装场所之前负责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

16.2设备运抵甲方的安装场所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有效期满,投保责任及费用由方承担。

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种类和数额依照实际需要、通常惯例和法律规定办理。

16.3根据本章所投保险的受益人应为方。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全面掌握项目内容、项目实施及合同约定。

(2).参与项目设计、施工、运行、验收及监管。

(3).监管节能系统正常运行及维护,并统计、整理、保存相关数据。

(4).适时对节能系统运行及相关情况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

(5).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本区循环办报告项目运行情况。

19.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

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

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19.8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一

深圳市龙岗区公共机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文件

 

项目名称:

 

公共机构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节能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时间:

年月日

文件目录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况

2.节能改造设计方案

3.项目财产清单

4.项目进度阶段表

5.项目施工约定

6.培训计划

7.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8.项目调整表

9.节能审核原则及验证方案

10.节能效益确认单

11.节能效益支付表

12.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3.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文件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等。

项目建设范围:

包括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的建筑区域及用能设备的种类。

 

文件2

节能改造设计方案

(能源审计报告摘要,节能技术措施、节能设备品型、技术原理描述、能耗基准确定、预测节能目标等。

 

文件3

项目财产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指标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质保期

1

2

3

4

5

 

附:

设备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安全检测认证。

 

文件4

项目实施进度表

序号

工作内容

进度

备注

项目方案确认

双方签字确认项目方案,并作合同附件一。

(投标方案)

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日、合同期限

设备采购

确定设备采购期限

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

确定项目开工、竣工日及施工期限等。

设备试运行

确定设备试运行期

节能检测检验

节能率测试

项目维护培训

项目验收

甲乙双方组织验收

项目审计

公共机构委托区审计局作投资审计

项目监督

节能量审核

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聘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节能确认

由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进行节能确认,并签发节能确认书

项目正式运行及收益分享

节能效益支付

起始日

确定支付节起始时间

节能效益支付

节能量监测

节能量测试频率

项目结束

财产转交

文件5

项目施工约定

(施工条件约定,设备安装及调试安全、责任、期限约定,施工标准及规范约定等)

 

文件6

培训计划

(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人员资质要求等)

 

文件7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对节能设备的操作、维护及保养之要求、标准及责任进行约定)

 

文件8

项目调整表

序号

调整内容

调整实施时间

结论

备注

项目设计

项目实施

项目监督

项目正式运行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文件9

节能量审核原则及验证方案

1、节能量计算公式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Es=Ex-Ea

(1)

式中:

Es——节能量;

Ex——项目改造竣工后年能耗;

Ea——校准能耗;

其中

Ea=Eb+Am

(2)

Ea=f(x1,x2,...,xi)+Am(3)

Eb——基期能耗;

Am——校准能耗调整值;正调整,用能量增大,负调整,用能量减小;

xi——影响因素在项目改造竣工后运行期内(一般为一年)的值。

2、节能量审核的原则:

Ex项目改造后能耗的获取原则:

原则上应从电力供应部门、燃气供应部门等出具的发票或通知单获取数据,以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的发票数据作为改造后能耗数据;无单独计量仪表的,改造后能耗确定方法需甲方(业主)、乙方、第三方签字同意,如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递交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确定;节能量审核同时需测量项目实施效果,综合评估其他因素对项目能耗的影响及项目实施对项目范围以外的影响,估算能耗泄漏(扣减或增加);

Eb基期能耗的获取原则:

对耗能量相对稳定的项目,基期能耗为:

(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的项目主体,则基期能耗由改造前近两年的月平均用能量(电力供应部门、燃气供应部门等出具的发票或通知单获取数据)确定;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项目主体基期能耗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用能量(数据要求同上)确定;(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基期能耗造前的月平均用能量(数据要求同上)确定。

f(x1,x2,...,xi)的获取原则:

对耗能量不稳定的项目,或无单独计量仪表的,其基期能耗确定方法需甲方(业主)、乙方、第三方签字同意,如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递交区发改局(节能减排办)确定;需要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后运行期内的各种影响因素,常见的重要影响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如室内外气温)和运行因素(如产量、开工率、办公室使用率)等。

Am校准能耗调整值的获取原则:

仅当原本假定不变的影响因素(如设施规模、设备的设计条件、开工率等)发生影响竣工验收后运行期能耗的重大偶然性变化时,可通过合理的设定Am值得到校准能耗,设定Am时用到的影响因素应与f(x1,x2,...,xi)中用到的影响因素相互独立。

Am通常为0。

Am若为项目未实现预期效果带来的负调整,如照明设备照度未达到,空调系统温度升高,灶具火力减少等带来的,则需第三方提供数据注明原因,其他情况带来的调整,尤其是正调整,需以项目调整单为依据,或甲方(业主)签字确认,。

3、节能率的计算

节能率=Es/Ea*100%

式中:

Es——节能量;

Ea——校准能耗;

4、测量和验证节能率方法

当节能措施可关闭且不影响项目运行时,可通过以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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