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住建部房屋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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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住建部房屋租赁合同
住建部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性】
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要性
市民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很少有人认认真真的制定或研究过租赁双方的租赁合同,殊不知多数房屋租赁纠纷的起因,就是由这份租赁合同引起的。
市民张先生,在2014年初将自己闲置的一户住宅出租给了外地到牡打工的赵某,赵某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张先生只是简单看了一下就草草签订了此合同,并收取了赵某半年的房租。
半年后张先生给赵某打电话催缴房租,赵某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14年末,张先生来到出租房找赵某,才知道赵某在半年前已经将自己的房子转租给了其他人并收取了一年的房租,张先生要求现承租人搬出,可现承租人提供了两份租赁合同证明其是合法租赁,一份是张先生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是他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原来张先生在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一条约定赵某可以将所承租房屋转租,张先生因为当时没有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找到赵某要回拖欠租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房屋租赁前,租赁双方一定要坐下来认真逐条核对租赁合同条款,尤其在房屋具体情况及附属设施;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用途;房屋维修责任;水电等相关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要进行明确约定,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到产权处租赁办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只有这样才能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双方的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参考法规:
住建部6号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房屋租赁办公室耿滨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篇二:
亿房,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租赁合同
甲方:
(出租人)惠州市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承租人)惠州市军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惠州市惠城区丰山路32号景亿公司四楼租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100平方米,租期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租金为每月2000元。
届满时,本合同自然失效,若甲方继续出租,新一轮租约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条租金按月缴交,交租时间为每月10日前交纳,每月均开具收据。
第三条乙方应一次性预交3个月租金6000元,其中租房押金2000元,剩余4000元可抵作租金。
租期届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押金给乙方。
乙方应按时缴交当月租金,逾期30天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并且不退还押金,乙方提前解除合约或违约将不退还押金。
第四条乙方用水、电表计量,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自理,本款所缴交的款项,乙方在每月缴清,逾期不交时,苦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本合同期满时,对出租房屋的装修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一切装修不得拆除。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将房屋转租他人,或改变租赁用途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转租。
第七条在租赁期内,乙方应维护公共卫生整洁,在租赁期内,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令及治安条例等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惠州市景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惠州市军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签字日期:
2014年4月19日篇二:
亿房网
亿房网XX百科词条
一级目录:
公司介绍、发展历程、产业与服务、亿房荣誉、企业文化、联系方式
二级目录:
产业与服务(亿房房产网、亿房家居网、亿房生活网、亿房论坛、亿合团、置佳会、亿房投资军团)、、、、、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企业建设、经营态度、文化核心、发展思路)开放分类:
亿房网、亿房、置佳会、亿合团、、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介绍
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知名网站——亿房网由李大钢先生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以房地产、家居建材、生活、信息资讯发布与专业咨询、网络营销推广、中介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高科技网络公司。
成立12年以来亿房一直以消费者为导向,为市民提供各类房地产信息,是武汉市最早、最专业的房地产网站。
亿房网以高新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定位于“以房为核心的城市生活网”,由诸多it、地产、经济等各领域专业人士,倾十年之力精心打造,在华中地区家喻户晓。
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亿房网的企业实力、业务规模与盈利能力年年以超常规、跨越式的速度增长,始终走在行业内前列,现今已经成为武汉最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拥有超过60万人的注册用户,首页162万次的日点击率,日均访问量达到23万独立ip,以及8,000人的论坛最高同时在线人数与61,370帖的论坛日最高发帖数。
成为武汉市房地产当之无愧的门户网站,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公司同时还拥有遍布武汉的80多家线下中介门店,成功推进二手房交易案例数万宗,在武汉市二手房中介行业形成了极好的口碑和影响力。
另外,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还先后成功进入宜昌、黄冈、黄石、鄂州、咸宁等城市,并将有步骤地入驻其他各大省市,旨将公司业务从省内向全国范围进行延伸,将公司品牌推向全国。
发展历程
1999年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由此开始了亿房网的发展壮大之路;2003年成立了房地产咨询公司,目前在武汉市已发展二手房中介门店80余家;
2004年设立装饰建材网,目前已发展成为武汉市最大的建材与家居网;
2006年设立生活网,确立建设“以房为核心的城市生活网”的战略目标;
2009年亿房公司成功进入宜昌、等城市,先后设立宜昌站、黄冈站、黄石站、鄂州站、咸宁站并将有步骤地入驻其他各大省市,旨将公司业务从省内向全国范围进行延伸,将公司品牌推向全国;2010年成立了装饰监理公司;
2010年注册团购业务商标“亿合团”,旨在整合亿房互联网资源提供给社区居民最实惠团购产品价格及优质的便利服务;
2011年全力打造的“置佳会”,是集亿房房产网、亿房家居网、亿房生活网多方资源整合,为网友提供最大范围生活信息和便捷的vip网友俱乐部。
经过12年的发展,亿房网已成为华中地区首席房地产门户
产业与服务
亿房网以高新技术和互联网为基础,以房地产、家居建材、生活、信息资讯发布与专业咨询、网络营销推广、中介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
2007年,亿房网全面升级,继成功推出房产网后,又陆续打造装家居网、生活网、论坛等,将其发展成既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城市生活网站群,引领了专业垂直网站向综合类门户转型的新潮流,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
亿房房产网
亿房房产网作为武汉房产第一门户网站,专业提供最及时最全面的资讯服务,是江城人民安家置业的必上网站。
亿房房产网下设新房频道——最新最全的武汉楼盘信息百科,二手房频道——武汉最大的二手房网上信息平台,资讯频道——一网打尽海量房产资讯,购房指南——专业人士告诉您如何买房,彻底告别购房陷阱,亿房觅房团——江城最早最权威最具规模的看房团,亿房置佳会——数万名购房需求者的庞大数据库,亿合团——万人大团购,江城人民的省钱之道,研究中心——提供翔实准确的市场数据、严谨独到的分析研究。
亿房家居网
展示经典家装案例,分享个人家装体验,推介优秀家装品牌,引导网友打造高品位、高性价比的家居环境。
亿房生活网
亿房生活网致力于满足900万市民网友居家生活的持续需求,是武汉地区最具影响力的集时尚、生活、消费、资讯为一体的综合门户网站。
亿房生活网将浓郁的汉派气息和城市主流阶层的品味生活紧密结合,把握时尚潮流的脉动,服务具有高品位、要求高质量生活的都市时尚族群,为武汉地区网友提供本地的资讯、产品和服务。
亿房生活网专注实用的消费导向与讨论,融时尚资讯、潮流话题交流、产品交易于一体。
目前设有潮流、美容、旅游、婚恋、亲子、美食、家政、娱乐等多个特色频道,内容涵盖白领精英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等领域,每天汇集最新、最权威的潮流信息,为网友提供最精致的生活资讯。
作为武汉地区本土强势高端的网络媒体,亿房生活网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
自2007年成立以来,成功组织一系列大型活动,线上线下的生活方式在网络的连接下更加生动真实,给您放飞心情的互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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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合团
亿合团是亿房网旗下,整合亿房网房产、家居、生活三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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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
一个注册名,可以玩遍亿房论坛、周末大转盘、购房体验课等,轻松灌水,轻松在游戏中获得大奖;
线下:
置佳会员可享受亿合团独一无二的低价生活用品团购、免费看房、低价装修、专业顾问一对一服务等。
亿房网投资军团
亿房网『投资军团』是亿房网旗下一个纯民间投资团体,成立之初便以“畅通信息渠道,服务精准投资”的宗旨获得了广大投资者的肯定和拥戴。
『投资军团』一贯坚持以“理论+实践”为服务策略,致力于通篇三:
2014年7月亿房数据分析报告
市场要闻回顾一、政策动向
1、中央政治局:
下半年经济工作将更注重定向调控
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该会议分析研究了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强调下半年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定向调控。
2、住建部实施建面计算新规赠送面积或成空
从2014年7月1日起,住建部开始执行新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根据新版《规范》,在未来的楼盘建筑面积计算中,阳台、飘窗、地下室等赠送面积将会有所缩减,而开发商过去惯用的“阳台改卧室”、“买房送地下室”等促销手段或将成为历史。
距住建部新规发布已近一个月,由于武汉去年刚出台了地方性的面积计算细则,新规对武汉楼市的影响力还未全面显现。
3、不动产登记条例将公开征求意见已发权属证书仍有效
不动产登记制度又向前迈进一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会议强调,已经发放的
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
4、湖北商品房销售细则9月执行开发商可收配套设施安装费
15日,省物价局出台并印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细则规定,售楼部现场,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楼盘的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房号、建筑结构、朝向、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房屋单价和总价等30项指标。
而物业费收费标准,代收代办费用标准,也在公示之列。
此外,细则还对开发商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标准。
除此,修改后的细则,另一大亮点,在于取消了“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允许开发商在遵守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下,在房价之外,适当收取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建设安装费用。
5、住建部发布并轨管理办法公租房租户间可以换房
租户在入住公租房后,租户可以和其他公租房租户互换房源。
2日,住建部发布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管理办法,明确并轨后公租房针对群体、租金补贴以及公租房退出等细节问题。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管理办法,经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6、武汉本月起配建公租房将无偿移交产权给政府
7、七月起武汉新建三类建筑必须“达绿”
今日起,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新建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达绿”。
对达不到绿色标准要求的项目,发展改革管理部门不得通过节能审查,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出具规划许可证,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通过环境影响文件批复。
8、武汉放开限购远城区楼盘岔着买?
7月18日下午,房管局将就此事召集开发商举行通气会,据说武汉不会发布具体文件,会在执行层面进行松绑。
据记者了解,此次政策调整将主要围绕三个方向进行:
一,放开部分或全部远城区市场,而中心城区继续保持限购政策不变。
二,对一定面积以上的户型放开限购,或者增加本地家庭限购套数。
三,适当降低外地人在汉购房门槛,或提高其购房套数。
据了解,目前,武汉正在执行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和北上广等一线城市一样严厉,主城区、远城区全部纳入限购范围。
相较而言,在杭州、沈阳等二线城市,一般只对主城区进行限购,而不限制远城区房地产买卖。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即便武汉限购政策最终进行调整,也只是达到跟同等级城市一样的限购水平,并没有比其他城市的市场政策更宽松。
9、一地参保四城共认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将社保跨省互通
武汉、长沙、合肥、南昌的市民将实现社保经办互相确定机制,实现一地参保,四地共认;四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异地年审?
?
昨日,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人社工作一体化发展在我市举行首届会商会。
此外,今年年内,四城市有望实现对持四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四市就业创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在人力资源市场按相关政策享受免费就业创业服务。
年内还有望推进四市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年审工作。
10、房地产将现分化限购全面放开尚需时日
房地产上半年整体偏弱的宏观数据让市场对于楼市未来走向有了各种声音。
专家表示,楼市政策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房地产市场未来可能会呈现出“增速放缓、区域分化、有涨有跌”的三大“新常态”。
要因地制宜地引导房地产政策,减少行政手段的负面干预,避免盲目的政
策变动造成市场风险的加剧。
预计下半年楼市表现会比上半年好,一方面是由于下半年货币环境可能会好于上半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开发商可能会采取“以价换量”的促销措施,价格的让步能够激活需求,拉动市场。
11、国务院印发户籍改革意见湖北等13省市区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划分7月30日,随着国务院相关意见的正式印发,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启幕。
该意见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农业户口取消,今后每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早在此意见下发前,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先行探索,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
据公安部统计,目前已有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和云南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
12、银监会:
严控信用风险扩散重点监控房地产等领域
7月25日,银监会召开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
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于会议上指出,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扩散,重点监控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产能严重过剩等领域风险,不过要优先支持居民家庭首套住房需求。
会议强调了,对房地产贷款严格名单制管理、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不良贷款率与年初基本持平。
同时要严格管控高杠杆、多头授信、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企业的债务风险,及时处置互保联保、担保圈、担保链、企业群和各类仓单融资风险。
13、石家庄:
“限购”仅微调购房仍需提供证明
河北石家庄市房管局7月30日称,在该市购房仍需提供购房证明,但在政策上做出了微调,放松了外来人员的购房资格。
而这距离石家庄“购房已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证明”消息的传出仅2天时间。
据此前7月28日报道,石家庄房管局向媒体证实,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已经不需要开具购房证明。
这也被媒体解读为石家庄实行了3年的限购政策正式放开。
14、温州:
放开楼市限购交易不再核查现有住房
7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放开住房限购政策,在房屋交易登记时不再核查现有住房情况,在外温州人和新温州人在温购房享受与温州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同时,温州还将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保障商品住房抵押按揭贷款额度,落实首套房贷优惠,为市民购买自住型和改善性住房提供资金支持。
15、杭州:
限购7月29日零时起正式松绑
在持续良久的“限购松绑”猜测中,房地产市场马年首降策源地杭州终于迎来一个明确说法--“主城区140方以上解禁,萧山余杭不查档”。
上述消息源头来自微博,由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7月28日下午六点半,通过微博发布。
“从7月29日零时起,购买本市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购买主城区140平方米及以上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另据了解,上述消息发布背后,是7月28日杭州市政府牵头召开内部会议决定。
16、无锡:
90平以上放开限购苏住建厅称是否限购地方说了算
7月26日江苏无锡取消对90平方米(含)以上住房的限购,本地人及外地人在购买90平方米以上住房时,套数不再设上限,这一政策只针对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宜兴两地,但购第三套房仍不予贷款。
据悉,此次解除限购是该市自2011年限购令执行以来的首次调整,尽管限购松绑,但限贷仍然存在,即购买第三套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房源时,仍然需要全款买房。
针对近期江苏多市相继取消限购,有关媒体致电江苏省住建厅相关人士。
该人士表示,商品
【篇三:
住建部令(2010)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0年12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