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BA首创安泰附加安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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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BA首创安泰附加安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CAPITAL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05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阅读提示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

投保人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4.1

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6.1

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6.2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6.4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6.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8

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申请权的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3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受益人须经指定后才有权申请保险金.....................................................3.1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3.1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8

 

条款目录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保单红利

8释义

1.1合同构成

4.1保单红利

8.1保单周年日

1.2如实告知

8.2保单年度

1.3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

8.3现金价值

开始

5缴付保险费

8.4手续费

1.4犹豫期

5.1保险费的缴付

8.5全残

1.5保险期间

5.2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8.6周岁

8.7生命末期

8.8艾滋病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8.9艾滋病病毒

2.1基本保额

6.1变更基本保额

8.10恐怖活动

2.2保险金额

6.2保单借款

8.11不可抗力

2.3保险责任

6.3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8.12累积生息

2.4责任免除

6.4解除合同(退保)

8.13责任准备金

8.14利率

8.15危险保费

3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7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7.1欠款扣除

3.2保险事故的通知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3.3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7.3合同效力的终止

3.4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7.4年龄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3.5保险金的给付

3.6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3.7身体检查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小状元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CEBA。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附加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附加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附加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100%(百分之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200%(百分之二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若该受益人为投保人,则适用本条前述1关于投保人的规定;

3、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附加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附加合同批注后生效。

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本附加合同全残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我们,并及时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3.4.1

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4.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诊断书或验尸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

3.4.3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诊断证明。

3.4.4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生命末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认定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的医疗诊断书及相关的病历资料。

3.4.5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后,对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逾期我们将承担利息,但逾期事由可归责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我们不承担利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6

被保险人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失踪,则我们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日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其缴付方式、宽限期、保险费自动垫缴的规定与主合同相同。

5.2

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本附加合同生效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与主合同一起在缴费期内的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书面申请将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一并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我们以变更当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付清的保险费,计算本附加合同减额付清后的基本保额。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变更前相同,但基本保额以变更后的为准。

投保人申请将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视为本附加合同也申请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但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

本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本附加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6.1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已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期间,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1、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内,本附加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可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每满五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

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最高承保金额。

2、减少基本保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本险种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6.2

保单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九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

但若本附加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

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6.3

恢复合同效力(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本公司通过,则本附加合同自中止两年期间届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4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简称退保)。

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最近一期的保险费缴付凭证;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保人有欠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7.2

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3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7.4

年龄的计算与

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但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外。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8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附加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2

保单年度

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8.3

现金价值

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若因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8.4

手续费

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的总和,其金额为实缴保险费总额减去退保金额后的余额,退保金额的计算方法在保险单上列明。

8.5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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