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8所有权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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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18所有权概述

一、内容提要。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2.所有权的权能。

3.所有权的取得。

4.共有。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相邻关系。

二、考试基本要求。

熟悉物权法中与土地登记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规定,解决实践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不动产物权、不动产预告登记等。

掌握共有制度和相邻关系的基本法律要求及作用。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形态,也是一国物权制度的根本基础。

所有权制度构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

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财产所有权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①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

所有制作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而该社会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正是出于反映和维护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何种性质的所有制,便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何种所有权制度,这是阶级社会中各种类型国家在法律调整方面所遵循的共同规律。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②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是被动地反映该社会的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它要为巩固和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服务。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财产所有权立法无一例外地把维护私有制作为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保护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公有制是所有制的主体形式,同时其他类型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实际国情决定了我国所有权的种类划分,2007年3月16日颁布,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我国的所有权类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例题:

所有权权能中,()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

 。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答案:

B。

解析: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独占性。

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2.所有权的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完整的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但所有权人享有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

3.所有权的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所有权人既可以由自己统一行使,也可将其部分权能转移给他人行使,这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人依然能够决定自己财产的最终命运。

4.所有权的存续性。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除非是所有权人自己处分其权利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导致所有权变更,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剥夺他人的所有权,或者非法对他人的所有权加以权利期限的限制。

5.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

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

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广泛应用的。

例如,联营法人在解散并清偿完毕债务后,剩余的资产应当根据股东的股权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剩余资产应返还给股东,从而使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就是所有权弹力性的具体表现。

例题: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等方面。

 。

A.所有权的独占性B.所有权的全面性。

C.所有权的单一性D.所有权的间断性。

E.所有权的弹力性。

答案:

ABCE。

解析: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的存续性、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其包含了四项权能: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一、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

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占有人因占有可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占有权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占有分成不同的种类,以区分不同的占有状态。

1.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所有人占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亲自控制自己的财产。

非所有人占有则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实际控制和管领所有物。

2.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占有某标的物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对标的物进行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如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在有本权情况下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恶意占有则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

例题:

(),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

A.单一占有和全面占有B.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

C.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D.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答案:

D。

解析: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二、使用。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

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另外,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移转给非所有人享有。

三、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收益权即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即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

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不是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例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股票的股息等。

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

自己利用财产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则需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

在孳息(天然的、法定的)产生以后,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则就由原物所有人所有。

如果原物已移转占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也可以由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但是,占有人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收取孳息。

原物所有权移转以后,对孳息的取得权也随之移转,物的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还物的孳息。

例题1:

下列财产中,属于天然孳息的有()(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割橡胶树收获的橡胶B.家畜产下的幼仔。

C.牛乳制成的乳酪D.股东分得的红利。

E.出租房屋的租金。

答案:

AB。

解析:

孳息主要指物所生的利益。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

例题2:

天然孳息包括()等。

 。

A.母牛所生牛仔B.母鸡生蛋。

C.果树结果D.将牛乳制成乳酪。

E.出租房屋的租金。

答案:

ABC。

解析: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即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

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不是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例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

四、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也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都可能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均由所有人来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处分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但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如国有企业依法处分国有财产。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

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

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所有权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有效形式。

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例题1: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

刘某经过时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

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

依照法律,王某()。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指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于适当补偿。

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

答案:

D。

解析:

王某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属于事实上的处分。

例题2:

下列现象中,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A.所有权的转让B.毁损书稿C.拆除房屋D.消费E.加工。

答案:

BCDE。

解析: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

根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明确规定:

“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显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是合法取得,否则,不受法律承认与保护。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一)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均可因此获得该产品的所有权。

(二)先占。

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标的须为无主物;标的须为动产;行为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三)添附。

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包括三种情形:

1.混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混合必须是动产与动产的混合。

因混合而形成的新动产,称为混合物。

在表现形态上,混合有固体与固体的混合、液体与液体的混合及气体与气体的混合。

动产与动产混合后,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以其混合时的价值共有混合物,混合后的可视的动产为主物的,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2.附合。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未达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在附合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原各所有人的财产。

附合主要指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是指动产与他人的不动产互相结合,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因而发生的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在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情况下,附合者为动产,被附合者为不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动产便丧失其独立性。

例如,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的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而动产的所有权和动产上的其他权利消灭。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是指所有人各异的动产互相结合,非毁损不能将其分离或分离所需费用过大,因而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动产与动产附合后所结合而成的物,称为合成物;合成物原则上由动产所有人共有,各共有人根据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其应有的部分。

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如有可视为主物的,由该丰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非属主物的动产所有权与存在于该动产上的第三人的权利消灭;可视为主物的动产上的第三人的权利不消灭而继续存在于合成物上。

3.加工。

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加工的材料须属他人所有,加工人须有加工行为,加工还必须是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关于加工的法律效果,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一种立法例是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另一种立法例是以加工主义为原则,以材料主义为例外。

在前一种情况下,加工物所有权以归属于材料所有人为原则,以归属于加工人为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加工物所有权以归属于加工人为原则,以归属于材料所有人为例外,例如,加工或改造他人的物,加工费高于材料本身的价值时,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关系中,丧失动产所有权的人或丧失动产上的其他权利的人,因添附而遭受损失时,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补偿金;因添附而丧失权利和遭受损失的人,除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外,还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和87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

例题:

根据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特点,下列现象中,属于加工的是()。

A.将他人的玉石雕刻成玉器B.大米与小米掺在一起做饭。

C.木窗安装在房屋上D.啤酒中加入饮料。

答案:

A。

解析:

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中,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离的财产。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加工的材料须属他人所有,加工人须有加工行为,加工还必须是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四)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或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所谓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是指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并将其占有的法律事实。

这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必要,发现人不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发现埋藏物,需要具备两个要件,即须有埋藏物以及须经发现并对埋藏物加以占有。

埋藏物必须是动产,并且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

关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后果,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

一种是埋藏物发现者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国家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例题:

张三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明,1938年4月2日”。

王天明是王四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该银元()。

A.应归王四所有B.应归国家所有C.应归张三所有D.应归张三、王四共有。

答案:

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

(五)拾得遗失物。

这是指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

拾得遗失物,需具备两个要件,须为遗失物和须有拾得的行为。

拾得遗失物的效力在于,拾得人负有通知、报告和交付以及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同时,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六)国有化和没收。

这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例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革命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例题1: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等。

 。

A.混合B.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C.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D.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E.国有化和没收。

答案:

ADE。

解析: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属于继受取得。

例题2: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A.某甲通过接受遗赠取得遗赠的财产。

B.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E.发现埋藏物。

答案:

BDE。

解析: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最初取得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所得。

(二)收益。

(三)添附。

(五)拾得遗失物。

(六)发现埋藏物。

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张某通过买卖合同取得的住宅均属于继受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

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

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所有权。

②赠与和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再如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三)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例题1:

下列情形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是()。

(2009年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试题)。

A.甲的银行存款所获的利息100元。

B.乙购买布料制成的一件礼服。

C.丙通过遗嘱继承其兄的一间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一台旧电扇。

答案:

C。

解析:

丙通过遗嘱继承其兄的一间房屋,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中的“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乙购买布料制成的一件礼服,属于“原始取得”中的“加工”。

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一台旧电扇,属于“原始取得”中的“拾得遗失物”。

甲的银行存款所获的利息100元,属于法定孳息。

例题2:

根据法律的规定,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

A.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而取得所有权。

B.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C.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D.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

E.国有化和没收。

答案:

ABC。

解析: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国有化和没收,属于原始取得。

三、善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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