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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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章程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系于2007年6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黄石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公立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6日,湖北省教育厅与黄石市人民政府协议共建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9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办学需要可调整校区和校址;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英文名称:

HubeiEngineeringInstitute

学院主页:

校徽:

整体是以机械齿轮为外围,中间加注了既是机械工具又是英文字母“H”“S”的组合体。

齿轮包裹中间的“H”。

校徽整体以蓝色为主色调,中间的“S”选用黄色。

校歌:

《展开青春的翅膀》

第三条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上级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服务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服务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传承与创新文化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相结合,培养面向企业、面向基层的技术技能人才,使之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团队意识与责任担当、务实作风与创新精神、职业能力与国际视野。

第二章职能

第八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按照市场导向 、服务地方、科学规划、特色引领、集群发展的原则,对接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建立自我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学校质量、结构、特色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其它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服务等。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在院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教学效果等进行监测、督导与评估。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做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

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开展高水平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主动面向企业员工和社区群众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十七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在教育全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报编制部门备案确认)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由黄石市委批准设立,党委成员由中共黄石市委任命产生。

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委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应有2/3及以上成员到会,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党委委员应到人数半数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学校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等;

(三)学校内设党政机构和学校各院系部的设置、变更、撤销;

(四)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五)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核和监督;

(六)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学校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理;

(八)校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九)需要由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三)听取各部门有关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审定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必须由院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园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党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在校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发展需要,推行学校、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学生教育、管理及就业推荐工作;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七条二级学院(系部、中心)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二级学院(系部、中心)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系部、中心)党政联系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系部、中心)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校日常教学工作方案、政策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门机构。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专业评议组的评议工作;

(二)、审查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

(三)、对被评审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评审意见,确定评审结果;

(四)、负责向校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推荐参评人选;

(五)、对有异议的被评审人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信息化工作委员会,统筹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信息化有关政策、制度,推进信息化环境下的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二)制定学校整体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领导制订信息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

(四)研究决定学校信息化及数字校园建设、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统筹、协调学校数字校园建设,推进信息化教学 。

第四章民主与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宗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团学组织建设、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综合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三)向学校提交会议议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内各依法设立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遵守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根据职务岗位编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聘任进行聘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七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对兼职教师依法管理,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生系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各项校园文化活动、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五)在学习和研究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八)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四)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尊敬师长,完善人格,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或奖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团体联合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在本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各类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相关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来源为辅。

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含社会捐资)。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管理和规范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内部控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关系

第六十三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建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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