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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提示

一、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类型分为:

基础性理论研究、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

二、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

基础性理论研究论文不低于2万字,属于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与调研报告的学位论文,不低于1.5万字。

三、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调研报告型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要有案例材料作为支撑,案例材料计算在正文篇幅的字数内。

注(其余要求见网页):

西南政法大学网站->研究生部网页->法律硕士->培养要求->关于规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

提示:

《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是论文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

评阅参考标准

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一、论文的选题意义

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

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

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

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

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四、论文的创造性

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

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

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

六、论文的不足

六、论文的不足

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

优()良()中()差()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

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

优()良()中()差()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

论大学生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OntheCivilProtectionofStudentPrivacy

作者姓名:

童娟

指导教师:

王洪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内容摘要

“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只有近几十年的历史。

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

当隐私被法律化、权利化之时,其就转变为了我们所熟悉的隐私权。

换言之,隐私权是隐私的法律化、权利化。

一般而言,人身要素分为了物质性人身要素和精神性人身要素,隐私权是一种无形的、以信息为内容的精神性人身要素。

隐私权是民事主体所依法享有的对其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通过此种界限的划分,其发挥着保障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维护个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力量的作用。

隐私权这一概念并非为各国立法所接受,但是,各国立法却不约而同的对其进行保护。

正如我们将各种类型的合同统称为合同一样,隐私权也有多种类别。

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还趋于空白,对其研究的深度不够,亟待立法中给予回应。

本文从民法角度围绕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深入探讨了大学生隐私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并对如何保护我国大学生隐私权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本文共计2万3千字左右,由五部分组成,现就内容兹分述如下:

在文章的引言部分,通过对于现阶段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简要的说明,我们提出了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们对于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主要包括隐私权的历史沿革、立法例和隐私权的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为下文大学生隐私权的展开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我们主要探讨了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以及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背景和意义等诸多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们就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厘清该理论问题,为立法奠定扎实的基础。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我们结合前文中所探讨的问题,提出我们对于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相互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隐私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知情权

 

Abstract

Privacy,asastrictlegalsenseoftheword,hasahistoryofrecentdecades.Privacy,onthelegalsense,alsoknownasprivatelifesecret,whichisindependentfrompublicinterestandgroup,andclientsareunwillingtoopen,anddonotwanttobeknownbytheothers.Afterthelegalizationofprivate,itchangesintoprivacywhichisfamiliarwithus.Inotherwords,privacyisalegalizationofprivacy.Generallyspeaking,therearetwotypesofpersonality,materialpersonalityandspiritualpersonality,andprivacyisaninvisibleandwithinformationcontentofspiritualpersonality.Privacyisapersonalityenjoyedbycivilsubjectentitledbylaw,inwhichheorshehasdominanceoverhisorherprivateinformation,privateactivitiesandprivateareas.Itdefinestheboundariesbetweenpersonalspaceandpublicspace,andbythusdivision,itplaysthefunctionofprotectingofpersonalinnerpeaceoftheworld,maintaininganindependentpersonalityandcharacterandpersonalityoffree.Theconceptofprivacyisnotacceptableforothernationallegislation,whileitiswidelyprotectedbynationallegislationspontaneously.Aswenamevarioustypesofcontractsascontract,privacyalsohasavarietyofcategories.Studentsasaspecialgroup,whoseprivacyprotectioninjudicialpracticehasbecomeablank,andthedepthofitsresearchisnotenough,urgentneedsoflegislation.Inthispaper,authordiscusseddeeplyinresponsibilityprinciple,componentsandaccountabilityofstudentprivacyandhasapreliminarystudyonhowtoimprovethesystemofprivacy,fromtheperspectiveofcivillawprotectionofcollegestudentprivacy.

Thisarticlehasatotalof23,000words,andiscomposedofsixparts,herebydescribedasfollowsonthecontents:

Intheintroductiontothearticle,throughabriefdescriptionofthecurrentsituationofstudentprivacyprotection,weproposeaproblemaboutstudentprivacyprotection.

Inthefirstpartofthearticle,wehaveatheorydiscussiononprivacyrelatedissues,includehistoryofprivacy,privacylegislationanditscontent,andlayatheoreticalfoundationforthecollegestudentprivacyprotection.

Inthesecondpartofthearticle,wemainlytalkaboutthecontentandfeaturesofcollegestudentsprivacy,theconnectionbetweenstudentprivacyandprivacy,themanifestationofcollegeviolatingprivacy,the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ofcivilprotectiontostudentsprivacy,andhopetohaveaclearunderstandingontheoreticalandpracticalproblemsoncollegestudentsprivacy.

Inthesecondpartofthearticle,wehaveadiscussiononresponsibilityprincipleandelementsaboutviolatingstudentprivacy,andwishtolayasolidfoundationforthelegislationbyclarifyingthetheoreticalissues.

Inthefourthpartofthearticle,combiningthepreviouslydiscussedissues,wemakeourcivilprotectionadviceonstudentprivacy.

Keywords:

collegestudents;privacy;responsibilityprinciple;elements;

therightofknow

 

目录

引言1

一、隐私权的概述2

(一)法学意义上的隐私2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概述3

1.隐私权的历史沿革3

2.隐私权的立法例4

(三)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6

二、大学生隐私权之民法保护的特殊性7

(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和特点。

7

1.大学生隐私权的含义7

2.大学生隐私权的特点7

(二)大学生隐私权的内容9

(三)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背景和意义10

1.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背景10

2.大学生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意义11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理论构成11

(一)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归责原则11

(二)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3

1.加害行为的违法性13

2.损害事实的存在14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15

4.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主观过错15

(三)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责任形式16

1.侵权责任形式概述16

2.侵犯学生隐私权责任形式的适用16

四、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调适18

(一)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冲突18

1.概述18

2.高校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冲突的原因19

(二)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表现21

1.资助贫困生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1

2.高校辅导员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1

3.高校心理咨询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4.高校宿舍管理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5.高校安装摄像头行为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2

6.处分违纪大学生时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23

(三)大学生隐私权与高校知情权之间的调适23

1.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理论23

2.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则24

3.解决大学生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方法26

结束语29

致谢30

参考文献31

引言

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们对于隐私越来越重视。

与此相伴生的是,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众多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对于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

在大学日常的校园教育管理和高校生活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就侵权人的范围而言,其包括但不限于高校、同学、家庭以及社会。

这些主体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大学生的隐私造成了各种各样的损害。

惟需指出的是,由大学生生活的特殊校园环境所决定,高校是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最主要主体。

囿于篇幅,本文的分析也主要围绕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情形进行。

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对受害大学生本人的伤害。

由于侵害大学生隐私权事件的发生,使得大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甚至有的大学生不堪忍受精神上的压力而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高校管理秩序的妨害。

就这方面而言,其主要表现在,当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他们会对校方产生巨大的抵触情绪,尤其是在隐私权受到侵害以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的时候,这种抵触情绪更重,使高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

从长远来讲,这种情况的延续会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法谚云:

有权利必有救济。

一旦大学生在校期间经常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必定使这一特殊群体丧失法治建设的信心。

然而,当我们从立法中寻找对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时候,我们会感到不知所措。

究其原因,乃在于,在众多的人身权当中,隐私权的历史较为短暂。

相应的,关于它的理论研究正处在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研究还不成熟,对于大学生的隐私权而言更是如此。

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很少有著述,从民法角度研究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仍为空白。

理论上尚且如此,怎么能够期望立法中能有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一席之地呢?

本文就此问题将进行探讨。

首先,欲知道大学生的隐私权,我们需要了解其上位概念,即隐私权的相关内容。

在分析了有关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后,我们再探讨大学生隐私的问题,并对其与隐私权的关联进行分析,以厘清大学生隐私权相关问题的理论问题。

然后,我们着重分析了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这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形态。

最后,通过对于高校侵害隐私权成因和表现的分析,结合权利冲突解决的一般理论,我们提出自己关于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和高校知情权协调的原则和方法,以求对我们的民事立法以及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一、隐私权的概述

(一)法学意义上的隐私

根据学者的见解,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不同的国家对其称谓也有所不同,日本将隐私称为“私生活”,法国则将其称为“个人生活”,而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称之为“隐私”。

“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概念的历史较短,只有近几十年的时间。

法学意义上的隐私,又称为私人生活秘密,是指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为人知晓的私人生活。

此处所说的“隐”是指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私”,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在我国,由于我国文化传统对隐私的排斥和贬低,隐私一词在我国语境中的理解曾经一度等同于阴私,指称“涉及不正当性行为,有关强奸、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其他有伤风化的事情,是阴暗、丑陋的……”通常情况下,隐私应当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私人性。

所谓私人性,是指隐私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的纯碎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和事务、与他人利益无关的纯碎属于自身的个人信息和事务和应当受到隐私法保护的私人秘密。

第二,非公开性。

隐私是个人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等,是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的秘密。

第三,人格性。

人格性是指隐私直接体现为人格利益,而非财产利益。

惟需指出的是,隐私和隐私权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有的隐私并非理所当然的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隐私权。

事实上,许多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表达出其所代表的事物的全部要旨。

“隐私”这一概念亦是如此。

对隐私的理解绝不能仅仅局限在其字面含义上。

为了全面地把握隐私的含义,必须将隐私与隐私权联系起来。

可以说,隐私能够由法律进行保护成为隐私权是各种利益衡量的结果。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及立法例概述

1.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隐私权是法学界的一个新贵。

在古罗马时代,乃至中世纪,均没有关于隐私权的专门论述和研究。

学界通说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的概念发端于美国。

1890年12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题目为“隐私权”的文章,在该文章中,他们首次提出了隐私权概念。

两位学者在文中提出,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回应着社会的需求。

历经几个世纪的慢火铸炼,普通法已衍生出一种基本权利——隐私权。

这种权利是指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披露的决定权利,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伤害了个人自我唯一感,阻碍了个人独立,侵犯了个人尊严,贬抑了个人荣誉。

隐私权是与人类不可分割的条件和权利,是对人平等的尊敬和一种人格权。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开始出现有关隐私权的判例,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在大量判例的基础上,联邦制定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其后,各洲也就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成文法立法运动。

二战以后,欧洲各国在反思二战中对人权践踏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应的立法。

例如,上世纪50年代,德国最高法院对有关隐私权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回应;日本于1988年、我国台湾地区于1995年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以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可以说,隐私权立法的历史经历了对隐私的漠视到高度保护的过程。

其间所蕴含着法学理念自由主义及个人主义的张扬。

从社会学或哲学的意义上来讲,其体现的是对人的尊重。

换言之,使人成之为人。

这种思潮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隐私权是在民事主体(自然人)的精神活动以及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它划定了共公空间、群体空间与个人空间的边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静和心灵安宁有着不可抹杀的作用。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各国立法中才逐渐的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而且,正如大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隐私权的内容具有扩张性,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表现方式也会越来越多。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发现,一味的将民事主体的隐私权奉为圣经会带来诸多弊端。

于是乎,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们逐渐的开始对隐私权的边界问题进行探讨。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对私生活的隐私,某些特定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

由此,我们发现,发展至当代,隐私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对隐私的漠视到高度保护的过程再到对隐私权的限制的曲折过程。

2.隐私权的立法例

(1)外国法中的隐私权

如前文所述,隐私权的发展是从美国开始的。

在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谬尔·沃伦两位学者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后,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和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制和完善。

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即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中寻找到了立法依据,从而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于1965年,美国通过适用《人权法案》而将隐私权定位为宪法权利。

接下来,在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美国隐私权法》等一系列的关于隐私权的成文法,使得美国渐次成为了隐私权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

在英国法中,一般不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将涉及到隐私的侵权案件纳入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之中起诉、审判,因而形成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

在德国法中,隐私权的概念并未广泛的被法学界所接受,在其立法条文以及相关的法律释义中,亦是如此。

当然,这并不是意味着德国法中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保护不闻不问,只是其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对民事主体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在德国,隐私权被二元化,一部分进入了民法,而另一部分则进入了宪法的体系之中。

微而言之,在民法上,德国法通过人格权的概念来对隐私权进行保护;而在宪法中,其区分数据保护和由一般行为自由所保护之人格自由开展两个部分。

对于前者,其保护依据是《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所创设出的信息自决权;而对于后者,则是由《德国基本法》第1条关于人性尊严的规定、第2条有关人格的自由发展权保护的规定,以及第10条关于通讯自由的规定、第13条关于居住自由等基本权利的规定共同完成的。

在法国法中,《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

任何人均享有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

并且,法国法认为,以同情方式、善意方式或者令人不快的方式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私生活的侵犯;侵犯私生活与所采取的方式无关(最高法院第一民事庭,2003年4月23日)。

(2)我国法中的隐私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国家重视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近十几年来,在保护民事主体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民事法律法规比较分散,而且存在很多的弊端:

第一,未明确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的属性,对隐私权缺乏准确界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也仅是将隐私权界定为一种人格利益。

对隐私权的内涵、范围等诸多问题都找不到相应的具体规定,使该实践中的操作产生了很多问题。

而且,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在名誉权的名义下展开的。

第二,对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付之阙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两种,即直接保护方法和间接保护方法。

如前所述,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间接保护的方法,将侵犯隐私权行为作为侵犯名誉权行为予以处理。

但这种保护方法的前置理论是将隐私权笼统的归结为人格利益,不能很好的实现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规定过窄、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或相关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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