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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

一共8章,考试时间2h。

重点章节:

2/3/5/6/7

题型:

单选30*1、多选15*2、判断10*1、简答3*6、综合题1*12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布分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为:

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3、调制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

分为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4、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5、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权利:

市场对策权

6、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义务:

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这里指民事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为目的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赦免)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以单方/多方意思表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等)和无偿法律行为(捐赠)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从合同的成立与否视乎主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沉默形式

(2)实质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约定将未来某一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依据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6、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

(1)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的民事行为得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或第三人④其他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行为人可向法律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变更或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的

二、代理

1、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②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4、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却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

(1)无权代理的形式:

①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2)被代理人指定他人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可向无权代理人追索。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1、仲裁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作出对纠纷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2、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③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④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

3、仲裁事项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但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这两类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4、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决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①超过法定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诉为申明有仲裁协议的,另一方面第一次开庭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改由仲裁处理;另一方未提交或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5)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5、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起5日内受理,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的组成:

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裁决:

若裁决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二、诉讼

1、诉讼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经济类诉讼一般分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2、诉讼管辖:

这里只说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两样

(1)地域管辖: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案件。

企业的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

由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所在地依据确定管辖。

(2)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3、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4、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②审理前的准备③开庭审理

(2)第二审程序:

即当事人不满第一审判决后的上诉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再审程序。

5、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得在二审提出。

(2)我国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的可达20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时间

(4)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计算的诉讼时效时间无效,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

1、按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①有限责任公司②股份有限公司③无限公司③两合公司(同时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

2、按公司的信用基础:

①资合公司②人合公司③资合兼人合公司

3、按公司组织关系:

①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均拥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各自独立)②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营业执照可以进行营业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我国《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实施。

四、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收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剩余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国、省、市三级管辖制度。

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登记

二、登记事项:

①公司名称②公司住所③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④公司类型⑤公司的经营范围⑥股东出资

三、设立登记: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名称保留期是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公司的设立登记

四、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2、变更登记事项及要求

1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自决议作出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住所变更登记:

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

3注册资本减少或增加:

自公告日起45天后申请变更

4股东变更登记:

自股权转让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

5分公司变更登记:

30日内

6公司合并、分立变更:

自公告日起45天内申请登记

3、备案事项

五、注销登记:

因①公司依法宣告破产②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③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⑤法院依法予以解散自公司清算结束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分公司登记事项:

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涉及到分公司的基本是30天!

七、年度报告公示

八、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①股东人数在50个以下②股东共用制定公司章程③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④有公司名称和公司架构⑤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

①订立公司章程②股东缴纳出资③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3-13人。

除了2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立职工代表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不设立。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会的召开:

董事长们不能履行职权的,由半数董事推举1名董事召开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

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改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5)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

3、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成员不少于3人,且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权及其分类

(1)按股东权行使的目的:

共益权(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与权、提案权、质询权)、自益权(基于个人利益,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质押等)

(2)按股权行使条件:

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

2、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原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股权

(2)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就转让股权事宜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收到通知的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出资购买该股权。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需满足以下情形,且在股东会就该事项投出反对票:

1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移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只有1个: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的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且职工代表不低于1/3。

除职工代表外的董事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募集设立(由所有发起人认购不少于35%股份,剩余的向其他投资者募集)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2)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

①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②缴纳出资③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④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缴足股款30日内召开,会议上事项过半数表决权通过)④申请设立登记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按银行同期存货利息加算返还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2)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召开:

每年一次,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内

1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的1/3;单独或合计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2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发行无记名股票30日前

3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的,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须2/3表决权通过。

(3)股东大会的召开

2、董事会、经理

1董事会成员5-19人。

每年至少开2次会议,董事会的东西都是过半数。

2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可由董事兼任。

3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参与决议且会议上没有表示异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

4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参加。

5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议由董事签字,监事会议由监事签字。

3、监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致)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2/3表决权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不是股东也不在公司任职董事以外职务,与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具有5年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工作经验)、董事会秘书

3、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的情形5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三、股东诉讼:

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怠于向违法行为人索取赔偿,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联系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1、股票是有价证券、证权政权、要式政权、流通证券。

2、股票的种类:

①普通股与优先股②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③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企业连续2个年度或者累计3个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表决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利息(约定股息可累积)或当年所欠利息(股息不可累积)。

3、股票的发行原则:

①公平公正原则②同股同价原则

4、股票的发行价格:

①平价发行②溢价发行

5、公司发行新股

6、股份转让:

①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若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则不受限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③公司不得接收以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除非①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分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2、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①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②应当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③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④依法建立账簿,开立账户⑤已付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

二、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10%,超过注册资本50%后可不再提取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公积金

1、公积金的种类:

①盈余公积金②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公司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分为: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新设合并(2个以上合同合并成为一个新公司)

2、公司合并程序:

①签订合并协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作出合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股东2/3表决权通过)④通知债权人(决议日起10日内,并与30日报纸公告)⑤依法进行登记

二、公司分立:

派生分立(以公司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以原公司全部财产设立2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可就以下事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①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③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二、公司清算

1、清算方案应经股东大会决议确认;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报法院确认。

2、清算工作程序:

①登记债权②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③清偿债务④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5-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金额5-15%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虚假出资金额2-10%罚款。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处抽逃出资金额5-15%罚款;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抽逃出资金额2-10%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在法定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处5-50万罚款

2、在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

3-30万罚款

3、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

20万以下罚款

4、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清算时,不依法通知债权人:

1-10万罚款

5、清算时隐匿财产,或在未清算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处隐匿财产或未清算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的5-10%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处1-1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款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

吊销营业执照(商业银行也是这样子的)

7、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限期整改,逾期1-10万罚款

8、外国公司擅自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5-20万罚款

三、清算组的法律责任

1、清查时隐匿财产或在未清算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5年以下有期徒刑,2-20万罚款

2、徇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取违法所得1-5倍罚款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出具虚假材料:

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有勒索财物的,除5-10年有期徒刑。

2、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

处所得收入1-5倍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和人员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3年有期徒刑。

五、其他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

1、未依法登记为公司,但冒用公司名义:

10万以下罚款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①提出申请②工商登记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处理:

投资人可以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但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情形: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事宜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前15日

2财产清偿顺序:

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日起15日内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其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六、违反个人独企业的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文件取得企业登记、伪造营业执照的:

5000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企业使用名称与登记名称不相符:

2000以下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缺从事经营活动:

3000以下罚款

4、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连续停业6个月: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合伙企业: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特别的,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的基本原则:

①协商原则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③守法原则④合伙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⑤依法纳税原则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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