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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

 

第一分编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公则

 

一般规定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劳

 

合同的执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更改和转让

 

合同的权益义务停止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钱合同

 

保证合同

 

一般规定

 

保证责任

 

租借合同

 

融资租借合同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赞同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

 

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存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拜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准合同

 

无因管理

 

不妥得利

 

(注:

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则次序编排)

 

 

第一分编公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更改、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余编或许其余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能够依据其性质参照合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建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拥有法律拘束力,可是法律还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纳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商定拥有同样效劳的,对各文

 

本使用的词句推定拥有同样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应该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说。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许其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合用本编公则的规定,并能够参照合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许其余法律最相近似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用有关该债

 

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合用本编公则的有关规定,

 

可是依据其性质不可以合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六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许其余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函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二百六十一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含以下条

 

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和住处;

 

(二)标的;

 

(三)数目;

 

(四)质量;

 

(五)价款或许酬劳;

 

(六)执行限时、地址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百六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能够采纳要约、承诺方式或

 

者其余方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要约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

 

思表示应该切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详细确定;

 

(二)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第二百六十四条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通告、招标通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召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切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二百六十五条要约奏效的时间合用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七条

 

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要约能够撤回。

要约的撤回合用总则编第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要约能够撤除,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限时或许以其余形式表示要约不可以撤

 

销;

 

(二)受要约人有原由以为要约是不可以撤除的,并已经为执行合

 

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撤除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从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撤除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该在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从前抵达受要约人。

第二百六十

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要约无效

: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依法被撤除;

(三)承诺限时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

更改。

第二百七十

承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百七十

一条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是依据交易习

惯或许要约表示能够经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

二条

承诺应该在要约确定的限时内抵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限时的,承诺应该依照以下规定抵达

: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立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该在合理限时内抵达。

第二百七十

三条

要约以信函或许电报作出的,承诺限时自信函

 

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函未载明天期的,自投寄该信函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迅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限时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百七十四条承诺奏效时合同建立,可是法律还有规定或许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五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奏效的时间合用总则

 

编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据交易习惯或许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

 

为时奏效。

 

第二百七十六条承诺能够撤回。

承诺的撤回合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受要约人超出承诺限时发出承诺,或许在承诺限时内发出承诺,依照往常情况不可以实时抵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八条受要约人在承诺限时内发出承诺,依照往常情况能够实时抵达要约人,可是因其余原由承诺抵达要约人时超出

 

承诺限时的,除要约人实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出限时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本质性更改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目、质量、价款或许酬劳、执行限时、执行地址和方式、违约责

 

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更改,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更改。

 

第二百八十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本质性更改的,除要约

 

人实时表示反对或许要约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更改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一条(删去)

 

第二百八十二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

 

均署名、盖印或许按指印时合同建立。

在署名、盖印或许按指印

 

从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执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建立。

 

法律、行政法例规定或许当事人商定合同应该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可是一方已经执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建立。

 

第二百八十三条当事人采纳信函、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署确认书的,签署确认书时合同建立。

 

当事人一方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公布的商品或许服务信息切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许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建立,可是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承诺奏效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

 

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当事人还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

 

字、盖印或许按指印的地址为合同建立的地址,可是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国家依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许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权益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该及

 

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例的规定负有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

 

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二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商定在未来一按限时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愿书等,构成预定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执行预定合同商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请

 

求其肩负预定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早先制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未与对方磋商的条款。

 

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依照公正原

 

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纳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

 

意免去或许减少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要利害关系的条款,依照对

 

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未执行提示

 

或许说明义务,以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许理解与其有重要利害关系

 

的条款的,对方能够主张该条款不可以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百八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拥有总则编第六章和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

 

形;

 

(二)供应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去或许减少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

 

(三)供应格式条款一方清除对方主要权益。

 

第二百九十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依照往常理

 

解予以解说。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应看作出不利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的解说。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纳非格式条款。

 

第二百九十一条悬赏人以公然方式申明对达成特定行为的人

 

支付酬劳的,达成该行为的人能够恳求其支付。

 

第二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肩负伤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歹意进行磋商;

 

(二)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

 

(三)有其余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奥密或

 

者其余应该保密的信息,不论合同能否建立,不得泄漏或许不正当地使用。

泄漏、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奥密或许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肩负伤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劳

 

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可是法律另

 

有规定或许当事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办理赞同等手续奏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赞同等手续的,该合同不奏效,可是不影响合同中执行报

 

批等义务条款以及有关条款的效劳。

应该办理申请赞同等手续的

 

当事人未执行该义务的,对方能够恳求其肩负违犯该义务的责

 

任。

 

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合同的更改、转让、排除等情况应该办理批

 

准等手续奏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接受相对人执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二百九十六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许非法人组织发奏效劳。

 

第二百九十七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劳,应该依照总则编第六章和本编的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二百九十八条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成心或许重要过失造成对方财富损失的。

 

第二百九十九条合同不奏效、无效、被撤除或许停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劳。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本编对合同的效劳没有规定的,合用总则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执行

 

第三百条当事人应该依照商定全面执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

 

当依照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执行通知、辅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该防止伤害生态环境和浪费资源。

第三百零一条合同奏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许酬劳、执行地址等内容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的,能够协议增补;不可以

 

达成增补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目的或许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前条规

 

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合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照强迫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迫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介绍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介绍性国家标准的,依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往常

 

标准或许切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许酬劳不明确的,依照订立合同时执行地的市场价钱执行;依法应该执行政府订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行。

 

(三)执行地址不明确,给付钱币的,在接受钱币一方所在地执行;交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执行;其余标的,在执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执行。

 

(四)执行限时不明确的,债务人能够随时执行,债权人也能够

 

随时要求执行,可是应该给对方必需的准备时间。

 

(五)执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益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

 

(六)执行花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执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由增添的执行花费,由债权人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经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托商品并采纳快递物流方式交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供应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据或许实

 

物凭据中载明的时间为交托时间;前述凭据没有载明时间或许载明时间与本质供应服务时间不一致的,本质供应服务的时间为交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采纳在线传输方式交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而且能够检索识其余时间为交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托方式、交托时间还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

 

第三百零四条执行政府订价或许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商定的

 

交托限时内政府价风格整时,依照交托时的价钱计价。

逾期交托标的物的,遇价钱上升时,依照原价钱执行;价钱降落时,依照新价钱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许逾期付款的,遇价钱上升时,

 

依照新价钱执行;价钱降落时,依照原价钱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还有规定或许当

 

事人还有商定外,债权人能够恳求债务人以本质执行地的法定钱币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债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要执行此中一项的,

 

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是法律还有规定、当事人还有商定或许另

 

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按限时内或许执行限时届满未作选择,

 

经催告后在合理限时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三百零七条当事人履行选择权应该实时通知对方,通知抵达对方时,债务标确实定。

确定的债务标的不得更改,可是经对方赞同的除外。

 

可选择的债务标的之中发生不可以执行情况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

 

人不得选择不可以执行的标的,可是该不可以执行的情况是由对方以致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依照份额各自享

 

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依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许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同样。

 

第三百零九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许所有债权人均能够

 

恳求债务人执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能够恳求部分或许所有债务人执行所有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许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许当事人商定。

第三百一十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同样。

 

本质肩欠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高出部分在其余连带债务人未执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益,可是不得伤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余连带债务人能够向

 

该债务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百一十一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许提存标的物的,其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

 

能够依照前条规定向其余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去的,在该连带债务人所应肩负的份额范围内,其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所应肩负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余债务人的债权连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延迟的,对其余连带债务人发奏效劳。

 

第三百一十二条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

 

同样。

 

本质受领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债权人,应该按比率向其余连

 

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合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可是部分连带债权

 

人免去债务人债务的,在扣除该连带债权人的份额后,不影响其

 

他连带债权人的债权。

 

第三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商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执行债务,债务

 

带债

人未向第三人执行债务或许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的,应该向债权人肩负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许当事人商定第三人能够直接恳求债务人向其执行

 

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限时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执行

 

债务或许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的,第三人能够恳求债务人肩负违

 

约责任;债务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三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执行债务,第三

 

人不执行债务或许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的,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之一债务人不执行债务,第三人对执行该债务

 

拥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执行,可是依据债务性质、依照当事人商定或许依照法律规定只好由债务人执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执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还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没有先后执行次序的,应该

同时执行。

一方在对方执行从前有权拒绝其执行要求。

一方在对

方执行债务不切合约准时,有权

拒绝其相应的执行要求。

第三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执行次序,应该先履

行债务一方未执行的,后执行一方有权拒绝其执行要求。

先执行

一方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的,后执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执行

要求。

第三百一十七条

应该先执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凭据证明对方有

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中断执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富、抽逸资本,以躲躲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用;

 

(四)有丧失或赞同能丧失执行债务能力的其余情况。

当事人没有凭据中断执行的,应该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断执行的,应该实时通知对方。

对方供应适合担保的,应该恢复执行。

中断执行后,对方在合理限时内未恢复执行能力而且未供应适合担保的,视为以

 

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执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断执行的一方能够排除合同并能够恳求对方肩负违约责任。

 

第三百一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归并或许更改住处没有通知债务人,以致执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能够中断执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

 

第三百二十条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提早执行债务,可是提早执行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早执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能够拒绝债务人部分执行债务,可是部分执行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执行债务给债权人增添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百二十二条合同奏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更改或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办人的改动而不执行合同义务。

 

第三百二十三条合同建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法预示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要变化,连续

 

执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显然不公正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

 

以恳求与对方从头磋商;在合理限时内磋商不可以的,当事人能够

 

恳求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更改或许排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许仲裁机构应该联合案件的本质状况,依据公正原则

 

确定更改或许排除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三百二十四条因债务人息于履行其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履行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益,可是该权益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履行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履行代位权的必需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够向债权人主张。

 

第三百二十五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权益可能因诉讼时效时期届满或许未实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况难以实现的,债

 

权人能够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恳求执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

 

者作出其余必需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建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

 

人向债权人执行义务,债权人接受执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益义务停止。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

 

转让财富等方式无偿处罚财富权益,或许歹意延伸其到期债权的执行限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八条债务人以显然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财富、以显然不合理的高价受让别人财富或许为别人的债务供应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的行为。

 

第三百二十九条撤除权的履行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履行撤除权的必需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百三十条撤除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许应该知道撤除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履行,可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

 

使撤除权的,该撤除权消灭。

 

第三百三十一条债务人伤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被人民法院撤

 

销的,该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债权人恳求人民法院撤除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代位履行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除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合同的更改和转让

 

第三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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