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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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XX版)

序号违法行为类型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

2.首次被发现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2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

3.自行改正。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

4.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八条第四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

4.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5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

4.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5.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1.已取得批准文号;

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

3.自行改正;

4.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规定,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1.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2.首次被发现且无违法所得;

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4.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发布。

《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8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3.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变更及时改正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

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0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符合上述条件可免于警告。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1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

1.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2.首次被发现;

3.自行改正或责令停止及时改正的;

4.未造成实际影响。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1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15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

用户注销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1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建立更新档案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1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符合条件可免于警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符合条件可免于警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1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符合条件可免于警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符合条件可免于警告。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3.不影响食品安全;

4.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5.未造成危害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2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3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下罚款24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25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备案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条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其中,……。

……。

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1.首次被发现;

2.企业及时纠正;

3.违法行为轻微;

4.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27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违法行为轻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28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9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0化妆品标识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1化妆品包装物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32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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