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坪矿业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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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坪矿业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金沙县白坪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15年度)

 

编制单位:

安全部

编制日期:

2015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防突工、监测工)奖惩制度

第四章《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五章风险抵押考核办法

第六章管理人员反“三违”的规定

 

2015年度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各类事故隐患的产生,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持续稳定的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地面、井下所有场所的工作、生产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白坪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部。

第四条:

本制度如有与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监察部门、贵州飞尚能源公司的奖罚条例相抵触时,以上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二章奖励

第一条:

个人在本年内,模范遵守矿规、矿纪、《安全实施细则》,在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并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200—500元。

第二条:

班、组在本年内,人人模范遵守矿规、矿纪、《安全实施细则》,人员稳定,无大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并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500—2000元。

第三条:

发生事故征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上报,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1000元。

第四条:

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1000—5000元。

第五条:

制止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500元。

第六条:

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有功的,奖励100—500元。

第七条: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将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章管理人员(包括防突工,防突效检员、监测工、安、瓦员)安全奖惩制度

第一条:

无故空班,罚款200元/次。

月发现两次,给予辞退。

第二条:

空岗,睡岗,脱岗,罚款200元/次。

毎月发现两次,给予辞退。

第三条:

对本班的安全工作监督不力,发现“三违”不批评、不制止的。

罚款50-100元/次。

第四条:

不按规定对本班瓦斯进行检查,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或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和汇报的,视情节给予罚款100--1000元/次。

第五条:

假检、漏检。

没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牌板或汇报的,未做到“三对口”的罚款100元/次。

第六条:

对所分工区域内的密闭、硐室、绞车窝、栅栏前、停工的工作面未进行检查的,罚款50元/次。

第七条:

不认真履行管理和验收工作职责,罚款100元/次。

第八条:

风筒乱丢乱放、不上架、不加爱护的,罚款20元/次。

第九条:

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不知情、不及时汇报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条:

探头、风筒不按要求吊挂,风筒破口不补、漏风大、临时风筒不及时更换,风筒出口超距,风量不足,卫生差,罚款50元/次。

第十一条:

工作面探头、接线盒、传输线被损坏,罚款100-300/次。

第十二条:

对检测仪器不加爱护,仪器不完好,检测方法不正确,罚款100元/次。

损坏和丢失各种仪器的按仪器原价的80%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不服从安排、无故不完成班中任务的,罚款50/次。

第十四条:

有事不预先请假或无故不上班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五条:

无故不请假连续达三次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学习或各种会议的,罚款50元/次。

第十七条:

无组织纪律、井下打架闹事的,罚款1000元/次。

第十八条:

上班迟到或无故下早班,班中擅自升井的,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罚款200/次。

第十九条: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没有采取措施,未及时汇报的,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未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辞退。

第二十一条:

值班时,班中出现重伤事故或非人身伤亡重大事故的,值班区域内瓦斯浓度严重超限不组织处理的。

罚款200-500元/次。

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二条:

值班时,班中出现死亡事故的,罚款1000-2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辞退。

第二十三条:

停风、瓦斯超限未将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的,罚款100-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钻机不妥善保管,钻具乱扔乱放的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探钻工不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探孔不设置标志;抽放孔孔深、方位不合格;不通知验收人员验收等。

处罚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牌板悬挂不整齐,卫生差,损坏牌板的,罚款20元/次。

第二十六条:

未持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监控设备不按期效检和维护,损坏的设备不及时更换的。

罚款50-100元/次。

第二十八条:

瓦斯监测工工作不到位,未履行职责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九条:

以上问题,跟班矿长、带班领导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处理,不纠正,不制止,负连带责任,受同等处罚;生产单位带班队长不听安排,不组织处理,受同等处罚。

第三十条:

本月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思想端正、班中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无“三违”行为、圆满完成任务、出勤28天、超额完成抓“三违”任务的,奖励1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抢险救灾积极有功的,奖励200-5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班中出现险情,能及时正确处理,消灭事故或控制事故扩大的,奖励100-5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个人有好建议,被矿方采纳的,奖励100-500元。

第四章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一、特殊处罚:

第一条:

管理人员指挥职工冒险蛮干、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处罚500—1000元/次。

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条:

聚众闹事、罢工、敲诈,使矿井不能正常生产的,处罚1000元/人,并清退开除。

第三条:

入井携带香烟和点火物品,井下吸烟的,处罚500—1000元/次,并及时清退。

检身工处罚500元/次,现场安全员处罚500元/次。

第四条:

井下打架、斗殴的,处罚1000元/次,先动手者加罚500元,打人者赔偿伤者一切费用。

第五条:

施工队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威胁、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处罚

1000元/次,同时视情节处罚施工队负责人500—1000元/次,并考虑是否终止井下采掘合同。

第六条:

钢丝绳未定期检查,断丝严重、卡扣损坏;不正常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处罚相关人员100—200元/次。

第七条:

把钩工未按规定插销连接串车而发车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八条:

把钩工错发信号,致使绞车司机错绞车,造成事故的,处罚200—500元/次。

并根据事故的大小,追究责任。

第九条:

井下搭乘矿车、皮带的,处罚200—500元/次。

第十条:

井下放飞车的,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通防设施不完好未及时整改的,处罚100元/次。

第十二条:

酒后下井作业的,处罚200元/次,检身工连带处罚50元/人次。

第十三条:

瓦斯浓度超限,要求撤出而不服从指挥的,处罚500元/次。

第十四条:

不按限定距离放炮和放炮后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允许进入工作面的,处罚200元/次。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私拿、私藏、盗卖的处罚5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不按规定领、退火工器,管理不善随意堆放,发现一次罚队长500元。

丢失雷管一发,罚单位或责任人200元/发,奖捡拾者100元/发。

第十六条:

做引药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脚线未扭接短路的。

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接悬空,未避开导电体,放明炮、放炮钥匙交给他人的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

第十七条:

放炮未设警戒或警戒不到位的。

处罚200元/次。

第十八条:

工作面未进行“一炮三检”而放炮的。

处罚100元—300/次。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处罚100—200元/次。

第二十条:

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继续作业的,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通风、安全设备、设施的,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井下遇险,能救助而不采取措施抢救,处罚500元/次。

第二十三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后,擅自进入的,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随意停开风机,局扇的,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处罚300元/次。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检修时不验电、不放电、就触及导体。

罚款100—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的,检修电气设备时不检查瓦斯的。

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置的主要责任者。

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失灵或人为甩掉,强行作业者,处罚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因“三违”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罚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三违”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次,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三违”造成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次。

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信号电缆的责任者,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二条:

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罚款300元/次。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处罚200—

500元/次。

第三十四条:

刮板机机头、机尾不打压柱的,溜子机尾、机头旋转部位未安设防护罩责任者。

处罚300元/次。

第三十五条:

措施孔的数量、孔径、孔深、孔间距,方位不符合措施要求,不通知相关人员验收自行退钻的施工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第三十六条:

突出工作面放炮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

处罚1000元/次。

第三十七条:

突出工作面未执行全断面一次正向爆破的责任人,处罚500元/次。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躲炮时间小于30分钟进入工作面的,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责任人。

罚款500元/次。

第三十九条:

回柱放顶顺序不按“从下而上,从老塘向煤避,从难到易”的责任者。

处罚200—500元/次

第四十条:

工作面乱采、乱挖的,煤壁伞檐、煤壁不直不处理又未采取措施的。

处罚100—200元/次。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两道超前柱距离不足20米,处罚500元/道。

第四十二条:

采空区悬顶距或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进行强制放顶的,处罚500—1000元/次。

第四十三条:

采面必须先支(靠煤壁排)后撤(最大控顶距时的空区排),未按要求操作的,处罚100元/次。

第四十四条:

采面局部冒(漏)顶未处理完毕或顶板高冒处未作接顶处理,继续作业,处罚100—500元/次。

第四十五条:

不按规定及时移梁,超出《作业规程》规定控制顶距,处罚100—2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工作面机头机尾特殊支护不及时调整到位的,处罚200元/次。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支设戗柱、密集柱,每缺少一根处罚50—100元/根;不铺顶网或顶网搭按不牢,一次罚20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机组、切眼刮板机不排水降温罚采煤队1000元/班。

第四十九条:

井上下无计划随意停电、停风责任人。

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条:

主、副、风井井口,主扇风机处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不得用炉子取暖,不得有明火,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次。

第五十一条:

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者,处罚100—200元/次。

第五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板不按规定铺设的;工字钢支护巷道,锚网、锚喷巷道,支护未执行《作业规程》规定或紧跟迎头,出现空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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