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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4年5月

我国电视剧行业产业链的上游为包括编剧、导演和演员在内的主创人员和电视剧生产所需原材料和服务的供应商;中游为电视剧制作、发行机构;下游为包括电视台和新媒体在内的播出平台,以及包括版权经营商和音像出版商在内的专业发行商。

一、电视剧行业监管体系

1、电视剧行业主管部门

(1)中宣部及省委宣传部

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

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

其相关的职能包括:

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省委宣传部是中共江苏省委主管意识形态的综合职能部门,其电视剧、电影行业监管相关职能包括:

对省广电局的工作实施方针政策的指导;负责从宏观上指导全省文化艺术工作和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并提出省内的具体贯彻意见;指导省内宣传文化系统制订政策、法规;按省委统一的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广电总局及省广电局

广电总局是我国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

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国家电影专资办是广电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与管理;监督、指导各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工作;负责全国影院票房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各省级影院票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汇总统计电影票房,提供相关数据。

省广电局是江苏省本地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

指导、协调与监督全省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制订全省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审批全省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监督全省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和网上播出前端播出的电影、电视剧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指导和推进全省影视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研究全省影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2、电视剧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传播与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电视剧行业属于传播与文化产业。

较为重要的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

(2)影视行业相关法规和政策

影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

(3)电视剧行业相关法规

对电视剧投资、制作与发行业务而言,较为重要的法规包括:

3、行业监管体制

(1)电视剧制作机构资质管理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设立电视剧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电视剧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向广电总局或所在地广电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广电总局或所在地省级广电局审批后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从事电视剧制作的机构只能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2)实施前的备案立项管理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除具备制作机构资质外,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电视剧须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

乙证由省级以上广电部门核发,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日。

甲证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内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

甲证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延期。

广电总局对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通过公示后,持有甲证的机构即可进行摄制;不持有甲证的机构则获颁乙证,并应在乙证有效期内完成所载剧目的摄制。

(3)播映前的内容审查管理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局负责电视剧内容审查。

通过审查的电视剧将获颁发行许可证。

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4、行业发展政策

(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

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

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

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加强版权保护。

健全文化产品评价体系,改革评奖制度,推出更多文化精品。

(2)十八大《报告》

2012年11月,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

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事业。

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构建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提高传播能力。

增强国有公益性文化单位活力,完善经营性文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繁荣文化市场。

(3)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

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

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拓展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

(4)《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具体内容包括:

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扩大文化消费。

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

在构建现代文化体系方面,该文件指出:

要加快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促进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质量效益型转变,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文化产业分工协作体系。

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推动文化资源和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

在文化产业格局方面,该文件指出:

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的对接;推动条件成熟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5)《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发布我国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这标志着文化产业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战略性产业。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提出的政策措施包括:

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加大政府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落实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

(6)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前述免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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