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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危险作业的管控,减少因危险作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变电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涉及到的危险作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作业定义: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对人员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作业。

  第三条危险作业类型及作业范围:

  

(一)危险作业类型:

  1、动火作业

  2、登高作业受限空间作业

  3、动土作业

  4、吊装作业

  5、受限空间作业

  

(二)危险作业范围: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受限空间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塔釜、罐、仓、池、槽车、管道、烟道等)和矿区内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以及储存蔬菜的井、窖等。

  3、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登高作业(特别是高处交叉作业):

凡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5、吊装作业:

使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汽车吊、升降机等起吊设备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将二矿管辖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设备维修和生产中所涉及的危险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危险作业单位负责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和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落实已制定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合理调配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各科室负责管辖区域、责任范围内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审核作用,如作业方有违章危险,有权作出责令停止作业和考核权利。

  第七条安环科负责危险作业的综合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危险作业业务分管矿领导负责监督危险作业单位、各科室安全措施落实。

  第九条矿长助理(安全)负责对各单位、科室、人员危险作业安全责任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条危险作业安全监护人负责确认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中,已制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并监督整个作业过程实施,预备执行应急预案,遇有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和对应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保护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以及没有办理有效危险作业审批手续时,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各相关人员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对作业票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三)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科室)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矿监管人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五)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完毕检查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二条动土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动土作业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土、取土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土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安全注意事项。

  

(二)现场负责人应熟悉作业区域、取土、挖沟区域情况,应注意地下隐蔽工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现场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作业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三)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登高作业项目负责人对登高作业项目负全面责任,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作业单位监护人应对作业票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保护用具,若发现不具备作业条件时,有权制止作业,并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登高作业。

  (三)矿监管人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受限空间作业项目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项目负全面责任,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作业单位监护人应对作业票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保护用具,若发现不具备作业条件时,有权制止作业,并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登高作业。

  (三)矿监管人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吊装作业项目负责人对吊装作业项目负全面责任,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作业单位监护人应对作业票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安全保护用具,若发现不具备作业条件时,有权制止作业,并向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

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登高作业。

  (三)矿监管人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的管理要求:

  

(一)凡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包装物、容器、管道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严禁动火,无证人员严禁动火,并在动火作业前,落实好以下相关措施。

  

(二)备有可使用、正常操作的自动水喷淋系统、消防栓、灭火器或其它消防措施。

  (三)清除动火直径10米范围内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四)相同区域不同地点同时动火作业时需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管人员。

  (五)弄湿易燃性地板,盖以湿润的沙或防火板。

  (六)在施工期间及完工后60分钟内,连续进行防火巡视,防火巡视应配置适用的灭火器及备用的消防水带,完成明火操作后4小时之内,都要密切监视该动火区域,以确保防火安全。

  (七)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八)动火作业前做到动火作业的“十不、六要、一清”原则:

  1、“十不”原则:

  

(1)未经安全部门现场查看、核准,施工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5)盛装过油类、液化气、化学药品、化学试剂会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管道未经置换处理前不动火;

  (6)电焊机、乙炔瓶等焊接。

焊接工具未作安全检查前不动火;

  (7)存有易燃易爆品的车间仓库或场所未经安全清理前不动火;

  (8)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现场未清理,防护未落实不动火;

  (9)未配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10)从事熔接,焊接工作时,作业人员未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具不动火。

  2、“六要”原则:

  

(1)动火现场要有业主指派的明火监护人;

  

(2)电焊机、切割机等施工用电要在厂区机电人员指定处搭接电源;

  (3)施工人员要在指定场所内使用火源;

  (4)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时,要征得安全负责人同意;

  (5)动火人员要有上岗证,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焊接和切割现场要保持良好通风。

  3、“一清”原则:

作业后要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没有火灾危险,做好现场5S,并应及时通知安管人员到现场查看并认可后,方能撤离作业现场。

  4、动火等级划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如:

油库、滤油间、锅炉房、配电室、输油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

  

(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作业区、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即指生产作业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区域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的动火。

  5、固定动火区域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它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

  (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爆炸下限的20%。

  (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它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6、动火作业有效期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可为2天(48小时)。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为确保登高作业安全,规定患有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深度近视(500度以上)等症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登高;大雾、大雪、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登高;没有安全帽、安全带不登高;夜间没有足够照明不登高;饮酒,精神不振或经医生证明不宜登高的不登高;脚手架、脚手板、梯子没有防滑或不牢固不登高;穿了硬底皮鞋或携带笨重工具不登高;高楼顶部没有固定防滑措施不登高;设备和构件之间没有安全板,高压线旁没有遮拦不登高;石棉瓦、油毡屋面上无脚手架不登高。

  

(二)登高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确认,即工作前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彻底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顿,待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作业。

  (三)凡在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腰绳,安全带或腰绳系在牢固结实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的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锋利棱角的金属上,防止挂钩滑脱发生坠落事故,并要求做到高挂低用。

  (四)作业人员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安排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员,移动脚手架等支撑物时,在上面作业的人员必须先下到地面,并处在安全位置。

  (五)在进行登高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严禁他人在工作点下面通行或逗留,防止落物伤人。

  (六)高空作业的脚手架,跳板,工作台等,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检查鉴定,保证结构牢固,脚手架不得超负荷。

  (七)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踏步应牢固无裂痕。

梯子不能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

梯子与地面之间的角度以75度为宜,使用人字梯时拉绳必须牢固,在作业中必须有人扶住梯子,作业人员严禁穿易滑的鞋子。

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八)工作竣工拆脚手架时,应由上往下分层进行,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当拆除一部分的时候,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1、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经医生证明体质确实较差,不能适应登高作业者,不应登高作业

  2、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

应保持间距2.5m以上。

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5、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6、气温(见气温预报数)在38摄氏度以上时应调整作息时间,避高温或适当缩短露天作业时间。

气温在-10摄氏度以下进行露天登高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应有取暖的休息室。

  7、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垫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8、暴雨、台风、汛期前后。

要检查井架、脚手架、机电设备及电源线路,有否发生倾斜、变形、下沉或漏电、漏雨的现象,一旦发生,应及时修理加固。

  9、内、外脚手架、脚手片的绑扎及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多层交叉作业必须张布安全网。

对作业部位上的孔、洞、沟、平台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栏杆。

  10、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

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1、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

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

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12、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零星次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物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设备。

  13、非生产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刷贴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拴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九)相同区域不同地点同时登高作业时需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管人员。

  (十)登高作业分级:

登高作业按照作业高度分为四级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三)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四)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五)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高度不应超过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4、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

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7、不得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六)二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七)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八)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九)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十)动土作业涉及临时用电和断路时,应同时执行临时用电和断路的要求。

  第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吊装作业时,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绑挂、起吊不明质量或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的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照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起吊。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十一)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停在空中。

  (十二)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制动器。

  (十三)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四)遇大雨、暴风、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五)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十六)相同区域不同地点同时吊装作业时需设两人或两人以上监管人员。

  (十七)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大于100吨的,需向相关科室提交吊装作业方案。

  2、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

  3、三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的。

  第十六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一)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作业票,应由相应专业人员分析识别危险有害因素;

  

(二)对于已经判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要根据工艺、装置构造、存在的化学品等进行核定有害因素的强弱;必要时,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来核验有限空间内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三)对各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析,制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明确所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明确信息沟通的工具、方式和内容;

  (五)根据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的有效性、充分性等;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达到安全作业的要求;

  (七)作业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有限空间通风良好;

  (八)定时对有限空间进行监测,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有限空间再次采样分析,验证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许可的要求;

  (九)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使用的防护用品、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第四章危险作业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各类危险作业许可作业票的审批程序

  

(一)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报矿机电科、安环科进行审批。

  2、二级动火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审核签字,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按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别由责任区负责科室、机电科审批。

  

(二)登高作业的审批程序:

  登高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审核签字,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登高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按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别由责任区负责科室审批。

  (三)动土、取土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动土、取土作业作业表》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动土、取土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按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别由责任区负责科室,综合科、机电科审批、生产技术科审批。

  (四)吊装作业审批程序

  1、一级、二级吊装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吊装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报矿机电科、安环科进行审批。

  2、三级吊装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吊装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审核签字,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吊装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按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别由责任区负责科室、机电科审批。

  (五)受限空间作业审批程序:

作业申请单位(外委单位等相关方、各科室)在作业前填写《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在《登高作业审批表》签字后,按作业区域和作业类别由责任区负责科室审批。

  (七)危险作业票一式两份,一份由作业单位存档,一份由安环科备案。

  第五章危险作业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未遵守本办法,按将二矿《“三违”人员处罚规定及“三违”行为鉴别标准》《安全奖惩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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