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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通风副总工程师是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关于“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技术指导工作。

矿成立调度室监控中心,配备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名,配备足够的机房值班员和安全监测工。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供电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调度室监控中心:

负责监控设备的调校、维护及管理,组织协调监控系统的安装和拆除,监控、通讯电缆的管理与检查,配合机电科对巷道内的监控、通讯电缆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监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2.生产技术科:

负责审查和监管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与“一通三防”有关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一通三防”和安全监测的要求,负责各类传感器安装地点的设置,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申请单》的审核,保证满足“一通三防”的要求。

3.机电科:

负责对巷道内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的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

4.安检科:

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

5.供应科:

负责建立通信、监控电缆的发放、回收等帐目,便于核查,提供符合煤矿监控要求的监控设备和电缆。

6.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瓦斯、开停、断电/馈电、温度、风速、一氧化碳、烟雾、凤筒、摄像头、水位、负压、煤位、风门、水压、风压等各类传感器及监控分站、缆线、控制装置、接地线等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维护。

监控设备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由使用单位负责粘贴,瓦斯传感器的调校标签由调度室负责粘贴,区队看护。

设备故障时由调度室指导维修或更换。

第三条责任区设备、缆线责任划分

1.在变电所安装的分站及多家单位共同使用的分站,由首先使用传感器的单位负责安装,由最后拆除传感器的单位拆除,安装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

设备的完好、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机电一队负责,设备故障时由监控中心负责维修和更换。

设备安装或维修后,由机电一队和监控中心共同确认完好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

2.各掘进工作面配电点安装的监控分站、各类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安装、拆除,设备的完好、防爆标记、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等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监控中心负责维修和更换。

3.水压监测系统的安装、拆除、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标记粘贴、设备管理牌、日常维护由探防队负责,数据的分析及运行状况的监视由生产科负责。

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监控中心负责维修和更换。

4.顶板压力监测系统由综采工作面安装或拆除单位负责安装或拆除,综采队负责维护和管理;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主通讯传输数据的畅通;生产科负责经验数据的分析及运行状况的监视。

5.胶带运输大巷及胶带机所需安装的监控设备由机电二队负责安装(由监控中心确任工作量,企管科按零星工程结算,工程量大的由矿统一组织安装)、管理和维护,调度室监控中心维修和调校。

6.轨道运输大巷、采区轨道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内的监控线路、通讯线路、监控设备由运输队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运输巷内的监控线路、通讯线路、监控设备由机电二队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井下变电所、绞车房的监控线路、通讯线路、监控设备由机电一队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开拓掘进巷道及采煤工作面(自大巷电缆拐点以内含跨越巷道处)的监控线路、通讯线路、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与日常维护;所有监控线路、通讯线路、监控设备均由机电科、调度室监控中心监管。

因施工需要变更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相关的电气设备时,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

施工单位按规定要求施工结束后调度室监控中心牵头组织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和日常维护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制定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拆除

第七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五天(特殊情况例外)提出安装拆除申请,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安全监控设备在下井安装之前,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并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影响生产的按50元/小时计算罚款。

第一十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并经调度室监控中心和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

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参数时,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进行相应的安装、调整和设置。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发现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3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一十一条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一十二条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CH4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5%CH4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1.0%CH4,自动解锁;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0%CH4,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1.0%CH4,自动解锁;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5%CH4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5%CH4,自动解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CH4,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CH4时,自动解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第一十三条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一十四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现场监护。

安全监测工不在现场监护的,发现一次对安全监测工罚款100元。

安全监测工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十五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十六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一十七条井下安全监控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不得存在失爆现象,设备必须安装完整,不得有缺少螺丝、平垫、弹簧垫现象,电缆进线喇叭嘴、空喇叭嘴应符合防爆要求。

未按规定安装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失爆的按《城郊煤矿供电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监控分站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断电范围内;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未按规定安装的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十八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室监控中心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对单位正职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十九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调度室监控中心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

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监控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力电缆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

如出现通信、监控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调度室监控中心不予接线,严禁投入使用,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10-15m。

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粘贴“甲烷传感器校验标签”。

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若“甲烷传感器校验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一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时,在掘进工作面先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不按要求及时安装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二条采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且风筒长度超过3节时,应在风筒的末节安装一台风筒传感器,当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风筒传感器应卡在不影响行人的风筒位置上,安装维护方便,安装地点应无淋水。

风筒传感器和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共用一趟电缆,应在距工作面100米左右分开,以便瓦斯传感器和风筒传感器分别移动。

为防止放炮时崩坏风筒传感器,各队放炮时必须保护好风筒传感器或把风筒传感器向后移动到安全位置。

为防止放炮时把监控电缆崩坏,风筒传感器的电缆敷设应在风筒的吊挂侧,并要求每次放炮前应检查风筒传感器和电缆敷设情况,防止砸坏监控电缆。

第二十三条煤巷或半煤岩巷使用耙装机作业的地点,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

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回收电缆按企管科材料管理办法执行。

设备及电缆不回收,或回收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设备、电缆的原价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元/米。

其他设备及材料必须在5天内交到调度室监控中心,每迟交1天罚款50元,依次累加,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井下巷道内用于吊挂通信、监控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其他电缆。

否则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监控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和调度室监控中心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调度室监控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接通),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在回撤前,应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按掘进工作面布置监控设备。

否则按未及时安装监控设备处罚。

第二十八条回撤工作面结束后,回撤单位应按照调度室监控中心的要求把所有的监控设备及电缆回收并升井交到指定地点。

电缆拆除后,其他电缆应按要求吊挂整齐,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对拆除单位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条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瓦斯检查工每天要用瓦斯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人员。

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甲烷传感器悬挂点悬挂瓦斯便携仪,并在8小时内更换校准的甲烷传感器,如果不按时更换,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500元,当班值班队长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入井的管理人员一旦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甲烷传感器误差:

0-1%CH4误差为±0.10%CH4,1-3%CH4误差为真值的±10%,3-4%CH4误差为:

±0.30%CH4)。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单位,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监控中心汇报,隐瞒不报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若使用单位更换传感器、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调度室监控中心(电话:

5004、200)汇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或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三条因施工需要变更轨道运输大巷、胶带运输大巷、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内的监控线路及监控设备时,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施工完毕后应将电缆整理好并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日常维护单位验收。

如施工单位没有将电缆整理好,根据现场情况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监控主通讯电缆必须使用MHYVP1*2*7/0.47或MHYVRP1*4*7/0.52的监控电缆,分站至传感器电缆必须使用MHYVR1*4*7/0.52或MHYVRP1*4*7/0.52的监控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

不选用规定型号监控电缆或随意截取监控电缆,导致监控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效果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5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监控线路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若传感器表面有喷浆料,发现一次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发现用物品将传感器裹住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1000元,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出现报警以上数据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500元,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该单位党政正职个人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并将受冲击的甲烷传感器交送调度室监控中心检修。

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正职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四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四十一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四十二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四十三条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四十四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四十五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必须24h有人值班。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四十七条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八条当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人员发现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分管领导和安全监测工,写明原因,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五十条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主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五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十二条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发现一次对其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五十三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五十四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经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能下井。

第五十六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

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

调度室监控中心的安全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安全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

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在试验前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试验人员在试验前应在试验地点用电话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到试验地点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

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详见《城郊煤矿供用电管理制度》),同时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做好试验前后的记录,包括通知时间、试验人员姓名、试验地点及相关设备执行断电情况等内容,未按程序操作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严禁被试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相关设备进行检修。

需检修时应按矿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并电话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方可离开现场,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电话:

200)和机电科(电话:

5117)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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