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政策优化居民收入分配体系问题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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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税收政策优化居民收入分配体系问题的思考

基于税收政策优化居民收入分配体系问题的思考

作者:

刘德坤付宪国发布时间:

2011-11-2410:

28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人们的腰包开始越来越鼓,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使得这份财富蛋糕在分配时出现了不平衡问题,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贫富悬殊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解决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不平衡问题,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就成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焦点问题。

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最主要和最规范的方式,具有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作用,是国际公认的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重视,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调节并优化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收入分配体系,不断提升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全体国民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

本文根据我国税收政策现状对造成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税收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利用税收政策优化居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税收原因分析

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西方发

达国家一直坚持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税收政策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差距,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由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特点,没有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作用,使得现阶段的税收政策不能有效地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的实质性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制结构设计存在缺陷

在不同的税制结构下,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会有很大差异。

目前,主要有两种税制结构:

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所得税具有公平调节的属性,其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比较突出,在提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二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流转税属间接税,税负易于转嫁,所占比重越高,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其对收入分配具有一种反向调节作用。

而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增值税为主导,所得税只占较低比重的结构,尤其是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

所以,目前我国这种单一的税制结构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微乎其微,仅仅通过个税的修订是无法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缩小差距和公平分配。

2、税种结构不完整、内容不规范

一般来说,税收主要对消费、收入和财产三个环节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调节。

目前,我国税收体系在消费环节和收入环节都设置了相应的税种进行收入分配的调节,例如:

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这些税种在我们现在的收入分配体系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这些税种的征收范围、税负设计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从而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大打折扣。

并且,我国在财产环节上的相关税种设置还不够健全,主要存在税种缺位较严重、税负过轻、收入规模偏小等问题。

由于相应的能够对居民的收入、消费和财产进行全方位调节的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尚未开征,因而,进一步扩大了不同阶层之间收入水平差距的程度。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在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依靠各地方政府来组织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筹集资金,也抑制了税收对收入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由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些重要税种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与国际规则和惯例存在差距,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能没能充分发挥理想的作用。

3、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不利于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税收调节体系主要通过在居民收入的形成、消费、储蓄和转让赠与等环节设置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不同的税种,影响居民的收入和支出,从而调控居民

分配差距的。

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极其微薄的力量,酝酿多年的社会保险税、物业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尚未出台,缺乏各税种调节整合力,导致现有的税收体系难以承担收入分配调节重任。

4、税收监管环境不够完善

由于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起来,也没有真正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个人收入状况的不透明、公民纳税意识的薄弱,以及税务机关征管手段的落后,使得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不同渠道的财产来源,由此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偷逃税款行为,尤其是高收入者的偷税逃税,加剧了个人收入差距的程度。

加之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近些年真正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款的案件很少,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导致了法律威慑力不够,有些纳税人因此产生了攀比心理和法不责众的思想,使得应收税款很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严重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和调节作

用的发挥。

据统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只有50%左

右,即我国有一半的个人所得税流失。

而在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在85%以上,挪威、瑞典等国近100%。

总之,我国当前税收调节机制没有很好起到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国际经验介绍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体系

综观国外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并取得了调节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

发达国家通过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降低个人收入水平,减少可支配收入,调整社会收入结构,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通过征税前后基尼系数的变化可以看出英国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影响是显著的。

国外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上有以下共同之处:

一是实行累进税率。

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收,从而改变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间的收入差距。

二是合理确定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规定相应费用扣除额,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有效地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

三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并针对不同家庭状况制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四是严格征管。

对个人所得税的严格征管在确保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2、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税的作用

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有指定用途的税种,专款专用于社会保障方面。

这些项目受益者多为低收入阶层。

从这一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也是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之一。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2010年全世界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

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许多OECD成员国最大的税收收入来源,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在10%以上,最高的法国达到了16.3%。

3、加强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财产是个人长期收入积累的结果,在累积中极易出现“马太效应”。

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对居民财产积累具有再调节作用,能消除财富过度集中,对缓和分配不公、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具有重大意义。

财产税分为一般财产税和

净值税两类。

一般财产税比例税率在1%

左右,实行累进税

率的国家,最高税率也不超过3%。

有些国家是中央税收,如瑞典、智利;有些国家是地方税收,如美国。

在美国,财产税收入规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0.44%,但在地方级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却达到75.43%。

净值税的税率一般为0.5%或1%。

此税多由中央政府征收,也有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如瑞士、丹麦等。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一个税种。

该税种有利于鼓励慈善捐赠、调节收入分配、实现起点公平。

4、运用税收手段激励慈善捐赠,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

慈善捐赠是对国民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起到弥补二次分配不足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税收对慈善捐赠有着较强的激励作用。

各国税收激励慈善捐赠一般有:

税收扣除、税收抵免、税款指定制度和双倍扣除四种方式。

一般实行累进税率的国家,多采用税

收扣除的方式。

如美国自1917

年制定了捐赠扣除政策,对

捐赠者的鼓励力度较大,其优惠措施主要体现为扣除范围较广,扣除比例较高,允许扣除的捐赠形式较多等。

其做法:

一是纳税人向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的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二是如果是现金捐赠,企业向公共慈善组织和私人基金会捐赠的扣除上限为企业应税所得的10%,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以向前结转5年,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个人向公共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只要不超过收入的50%

即可进行税前扣除。

自20

世纪以来,美国享受税收激励的

慈善公益机构超过120万个,所掌握的资金超出6000亿美元。

三、优化居民收入分配体系的税收政策建议

1、深化个税改革,建立以个税为主体的税收调节体系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调节收入分配的基础就是建立一

个科学合理的税收调节体系。

因此,我们应该先改变现行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建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流转税为补充,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多个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多层次、多环节的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机制,形成收入分配更加公平的税收调节体系。

所以,必须继

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生

活水平及压力适时变化调整的机制,

改变工薪阶层成为纳税

主力的情况;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力,

将现行的分项税

制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性所得税制,以堵塞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漏洞;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设计合理的边际税率,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模式;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深化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的改革,与银行等机构建立有效的配合渠道,对高收入阶层采取监控措施;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有效调节居民收入的主体税种。

2、完善税种结构,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现有税种与国外相比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存在着单一、缺失和弱化的情况,因此,我们需要对居民收入在分配、使用、存储及置换等各个环节上进行全方位的税收调节,这样就需要设立许多新税种,以完善我国的税种

结构,使税收调节体系更加健全。

所以,根据收入分配的流通过程,需要在收入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燃油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

从而建立起一个由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财产税和消费税调节个人财富的积累程度,社会保障税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形成多税种、全方位、高效能的税收调节体系,使得个人收入在取得、保有、增加、转让等多个环节都能得到税收手段的有效调节,来实现公平分配和缩小收入差距。

3、加大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税收扶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核心问题就是使低收入群体的经济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在建立税收调节体系时,可以适当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来弥补基本政策上的调节力度不足问题。

税收优惠通常是政府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或鼓励、照顾的一种措施。

针对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状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作用。

4、运用税收政策激励慈善捐赠,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

一是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专门的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的

法律法规,明确我国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是明确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保护捐赠人权益。

个人所得税中,应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慈善捐赠继续实行税收扣除政策,同时允许捐赠扣除的比例从30%提高至更高的上限。

个人捐赠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具体化,如捐赠扣除应当在捐赠发生的纳税期进行,以次、月为纳税期的应当在捐赠发生的年度内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计算扣除额,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在税前扣除存在最高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对一次捐赠数额达到或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的可考虑加成扣除或在以后年度中递延扣除。

三是明确实物捐赠和劳务捐赠的相关税收激励政策。

5、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严格税收监管

通过制定健全的税收法律,

使征税人与纳税人的行为得

到制约和规范,

从而促进依法征纳税。

为了加强监管,需要

加快改进征税技术,提高对收入的监控和数据的处理。

同时,

还应加大对偷税、漏税和抗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罚,以真正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做到严管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科学合理地借鉴发达国家在收入分配上积累的成熟的税收经验,充分发挥我国税收政策在调节收入分配问题上的积极作用,使我国全体居民共享经济发展的丰硕成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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