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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日常议题

艾滋病

2011年,世界各国纪念艾滋病疫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30周年。

1981年6月,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出现在世界舞台。

这种新的疾病被命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最初它被认为是针对美国男同性恋社区的。

但很快就发现这种病毒已经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蔓延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它没有歧视任何受害者。

到2007年,它已夺取了约2500万人的生命。

  在1983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被确定为其元凶。

它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无保护的性接触。

病毒还被发现通过吸毒人群中共用的针头,以及通过未经检查的输血来传播。

当母亲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时,它还可以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时由母亲传染给孩子。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感染率的急剧飙升,死亡的速度也同样上升。

最终,新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开始,延长了受感染人的生命。

2009年有超过五百万人得到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使在过去5年与艾滋病相关的死亡减少了超过20%。

  另外,在过去十年至少56个国家已经趋于稳定或减少超过25%的新感染艾滋病毒。

新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已经减少了近20%,新感染艾滋病毒的婴儿减少了25%,是实现2015年消除艾滋病毒母婴传播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联合国大家庭一直是抗击艾滋病的先锋队。

自1996年以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联合的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已开始协调工作。

该方案由10联合国系统机构共同赞助,他们是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粮食计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

  在2000年,世界各国领导人在大会的千年首脑会议上制定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具体目标。

在2001年的大会特别会议上,国家首脑和政府代表通过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宣言,其中包括一系列国家目标和全球性行动来扭转这一流行病。

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全球基金成立于2002年。

2006年大会高级别会议审查至大会特别会议以来所取得的进展,并通过了53点“政治宣言”,向着实现全面普及艾滋病毒预防、治疗、护理和服务支持方面迈进。

  2011年6月,世界各国领导人聚集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上。

他们做出承诺和全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决定。

  “我相信在这个世界上,将有零新艾滋病毒感染;零歧视;零艾滋病相关的死亡。

这是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新愿景。

这是我们的激情,我们的承诺,我们的决心。

几年前,我们只能梦想着这样的一天,但是今天我们知道我们可以做到这一点。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执行主任

米歇尔•西迪贝

2011年致合作伙伴的信

裁军

  2007年,世界军费开支总额约为一万三千四百亿美元。

从来没有比现在更需要一个和平文化和大量裁减全球武器,包括所有各类武器。

  在谈到核武器的危险时爱因斯坦说:

“我不知道第三次世界大战将用什么武器,但第四次世界大战将会用棍棒和石头来战斗。

  但常规武器所耗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也极为巨大。

全世界至少有6.4亿个武器执照,大约三分之二是的民间社会手中。

小武器和武器的合法贸易每年超过40亿美元。

非法贸易估计每年为10亿美元。

地雷等常规武器引发他们在冲突后持续造成多年的生命和肢体伤害。

  在明显的表面效果之外,是这些武器更深层的成本——源于错误的优先事项和缺乏远见的成本。

  美国前总统(1952年至1960年)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官盟军总指挥艾森豪威尔说:

  “每一杆枪的制造,每一艘军舰的下水,每一枚火箭的发射,从某种意义上标志着从饥寒交迫人们身上的抢夺。

  一架现代重型轰炸机的成本等于在30多个城市各建一所现代化的砖墙学校。

  自从联合国诞生以来,多边裁军和限制军备的目标被视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中心。

这些目标包括减少并最终消除核武器,销毁化学武器和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制止地雷,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扩散。

  这些努力得到了一些关键的联合国文书的支持。

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所有多边裁军条约中最广泛的。

化学武器公约于1997年生效,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1996年通过的。

1997年通过的禁雷公约于1999年生效。

  联合国支持的区域性条约在南极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南太平洋,东南亚,非洲和中亚禁止核武器。

其他通过的联合国文书禁止在外层空间的海床有核武器。

  联合国裁军事务厅落实大会有关裁军事项的决定。

它还提供在大会裁军工作和第一委员会、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边裁军谈判会议和其他机构,制定实质性的规范和组织支持。

联合国裁军研究所承担裁军问题和有关问题,特别是国际安全问题的独立研究。

裁军事项咨询委员会就有关军备限制和裁军问题的向秘书长建议,并作为联合国裁军研究所董事会。

它还建议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执行情况。

  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兴起,大会通过了第57/83号决议,防止恐怖分子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2004年,安理会通过第1540号决议,禁止国家对恐怖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

大会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在2005年9月开放供签署,并于2007年7月生效。

  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一直在处理有关裁军的问题。

大会还于1978年和1988年举行了关于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一些联合国机构专门致力于裁军,其中之一是裁军谈判会议。

作为国际社会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裁军谈判会议成功地举行了化学武器公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

  在地方,联合国维和部队经常实施具体的交战各方之间裁军协定。

这种办法已被成功地用在西非。

例如,在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举办区域会议,以协调方案,解除武装,复员和前战斗人员重返社会。

利比里亚的局势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成立于2003年9月的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被指定负责协助所有武装派别的解除武装,复员,遣返和重返社会。

这个过程是在12月开始。

在12个月内,近10万利比里亚人交出枪支,弹药,火箭推进式榴弹和其他武器。

在2004年11月3日,利比里亚在蒙罗维亚联利特派团总部举行的仪式上正式解散参战的民兵。

截至2006年2月底,30多万境内流离失所的利比里亚人已返回自己的家乡。

经过15年的冲突,人们踊跃参加了联合国在2005年协助举办的大选,选举了瑟利夫为总统。

  伊拉克1990年入侵科威特,和第一次海湾战争结束的情形就是一个独特的联合国停火协议要求强制执行裁军的例子。

战争结束时,安理会于1991年4月8日通过了第687号决议,设定停火条件。

其中包括消除在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为此,安理会决定设立关于解除伊拉克武装的联合国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不事先通知而检查的权力。

特别委员会委托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在特别委员会的协助下,在核领域执行核查任务。

在随后的12年中,这个过程中成功有效地减少了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不幸的是,无法证实所有这些武器和系统已被摧毁而导致2003年的第二次伊拉克战争。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还采用了预防性裁军策略,其目的是减少在容易发生冲突地区的小型武器数量。

在萨尔瓦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和其他地方,作为全面和平协定的一部分,需要使作战部队复员,收集和销毁武器。

  “如果这些[用于军队和军备]资源被用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我们可以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上取得重大进展。

  “在粮食和燃料价格高涨和全球经济不确定性的时候,世界不能忽视进一步裁军和不扩散的潜力。

秘书长潘基文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特别会议上讲话

2008年8月4日于墨西哥城

  

  大会所宣布每年10月24日至30日为世界各地的裁军周。

残疾人

  世界人口的百分之十,约有6.5亿人为残疾人。

他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有百分之八十生活在发展中国家。

在世界上最贫穷的人中,百分之二十有某种残疾。

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受到虐待。

残疾人更可能是暴力或强奸的受害者,不太可能得到警察干预,法律保护或预防性保健。

约百分之三十的街头青年有某种残疾。

在发展中国家,百分之九十的残疾儿童没有上学。

  在发达国家,2004年美国的调查发现,只有百分之三十五工作年龄的残疾人在工作,相比于百分之七十八无残疾的人在工作。

在2003年罗格斯大学的研究中,三分之一的受访雇主表示残疾人不能有效地履行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个最常见不雇用残疾人的理由是担心昂贵的特殊设施。

  三十多年来,残疾人的权利和需要一直放在联合国议程的较高位置上。

最近,经过多年的努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获得通过,并在2008年5月3日生效。

  为联合国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而呼吁的“联合国与残疾人”,描述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标志着根本转变,它从一个新的高度看待残疾人不仅是慈善、医疗和社会保护的对象,更视之为权利的主体。

正因为如此,他们能够声称拥有权利,可以对他们的生活做出自主的决策,可以成为社会积极的成员。

  残疾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残疾人享有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基本权利。

……

  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其他人一样;……

  有权获得种种旨在尽可能使他们自立的措施。

  有权接受医药、心理和机能治疗,……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能力和技能并加速他们参与社会生活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过程。

  有权享有经济和社会保障,并过着象样的生活。

他们有权按照其能力获得并保有职业,或担任有用处的、生产的、有报酬的工作,并加入工会。

  在经济和社会规划的所有各阶段,都要照顾到残疾人的特别需要。

  残疾人有权与其亲属或养父母同住,并参加一切社会活动、创作活动或娱乐活动。

除非残疾人的病况确有必要或为减轻病况确有必要,不得在居住方面使他们受到异于他人的待遇。

……

  应受保护,以免受到任何剥削、任何管制或任何歧视性、虐待性或侮辱性的待遇。

  如确需合格的法律援助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时,应能够获得这种援助;……。

摘自联合国大会

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

《残疾者权利宣言》

  据“联合国与残疾人”报道,公约是一个明确的,社会发展方面的人权文书。

它重申,所有类型的残疾人都应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它还说明怎样实现各类权利。

此外,它确定了使残疾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权利特殊调整的地方,以及他们权利受到侵犯的地方,和需要加强保护他们权利的地方.

  在欢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生效的讲话中,秘书长潘基文呼吁要协调一致地努力,把远见变成现实,为解决“残疾人所经历的触目惊心的不平等”。

联合国正在继续为此作出努力。

  每年12月3日为联合国的国际残疾人日。

儿童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儿童困境严重,一个由联合国建立的新机构的介入减轻了他们的痛苦。

在给1965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奖时,诺贝尔委员会的埃西·李噢尼斯夫人描述当时的情况:

  1953年,大会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变成一个永久性的儿童救援组织,以改善李噢尼斯夫人所说的“发展中国家的成千上万儿童生活在无法描述的悲惨状况下”。

儿童基金会一直处在联合国系统对儿童承诺的前沿,为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而努力。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工作指导方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儿童权利公约》,其目的得到联合国大家庭的支持。

从重点放在教育的教科文组织,到努力废除童工的国际劳工组织,及战争冲突中的儿童特别代表。

从提供救济的世界粮食计划署到发动根除疾病运动的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致力于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特别人权报告员致力于防止儿童被人口贩卖,卖淫和色情活动所利用。

儿童的需要和权利在千年发展目标中得到强调,也在联合国主要会议的计划中出现。

妇女和儿童健康全球战调动资源,拯救1600多万妇女和儿童的生命

在2010年9月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筹备阶段,秘书长发起了一项全球战略,他召集了40位主要领导人制定战略,加速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进展。

  联合国系统在世界特定的地方也在为儿童工作,从西非问题特别代表,到联合国支持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

社会下层如移徙工人,土著居民和残疾人儿童的需要,也通过各种联合国赞助的法律文书,以及在非政府组织的协调和努力下使儿童得到保护。

  儿童的需要贯穿在联合国系统的工作中。

  “强行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震惊的侵犯人权行为。

有成千上万名儿童被剥削。

他们每天都不得不忍受任何儿童都不应该经历的暴力。

这是不可接受的。

在战争中招募和使用儿童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人的最基本的尊严。

我和整个联合国系统都决心杜绝这种虐待行为。

秘书长潘基文在“红手印日运动”最后活动上的讲话

2009年2月12日于美国纽约

发展合作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机构,该机构致力于至迟在2015年将世界贫穷人口减半。

开发计划署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议,帮助建设机构能力,创造公平的经济增长。

  开发计划署的全球网络有166个国家办事处,帮助各国人民自力更生。

主要帮助这些国家建立和分享方案迎接挑战:

民主治理;较少贫穷;危机预防和恢复,不管来自暴力冲突还是自然灾害;能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信息和通讯技术以及制止艾滋病的蔓延。

在每一个领域,开发计划署都提倡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特别是妇女的权力。

开发计划署是一个进行实际工作的组织,其绝大多数的工作人员在当地人民需要帮助的国家里工作。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条

  开发计划署的核心方案资金用于极端贫穷的国家。

2002年,差不多有12亿人生活在这些国家,需要靠每天不到1美元度日。

当年,用于开发计划署发展援助的资金达到了历史最高记录的28亿美元。

开发计划署所获的捐赠为自愿性质,来自于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的政府。

接受开发计划署经管的援助的国家通过提供人员、设施、装备和用品的方式帮助支付项目费用。

  为了确保全球发展资源发挥最大影响,开发计划署与联合国其他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调其各项活动。

此外,开发计划署的国家和区域方案还利用发展中国家国民和非政府组织的专门知识。

开发计划署支助所有的项目中,有75%由当地组织实施。

  在国家一级,开发计划署提倡采用统筹办法提供联合国发展援助。

它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建立起由当地联合国驻地协调员领导的各个联合国小组组成的联合国发展援助框架(联发援框架),联合国驻地协调员通常是开发计划署的驻地代表。

联发援框架对各国政府为联合国指出的主要发展挑战作出协调的回应。

遇有人类灾难、自然灾害和复杂的紧急情况下,驻地协调员担任人道主义援助协调员。

  开发计划署——同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道——是全球环境融资基金的管理伙伴之一,并且是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规划署)的赞助机构之一。

 

非洲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1945年,几乎每个非洲国家都在受殖民统治或管理。

随着1945年联合国的成立和其巨大的非殖民化的努力,非洲独立了。

今天,非洲联盟拥有53个独立的成员国。

  新独立的非洲大陆面临着巨大挑战,它包括极端贫穷,疾病,荒漠化,营养不良,和不断的地区冲突造成可怕的伤亡。

这是一个长期艰苦的奋斗。

作为好邻居,国际社会正在那里帮助它。

  通过其独特的具有世界一流国际合作平台的能力,联合国系统在协调各种援助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协助非洲来帮助它自己。

从促进民主体制的发展,到交战国家建立和平,联合国一直在当地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

  联合国与非洲的区域合作机制密切协调,目前共有7个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部队在乍得和中非共和国,达尔富尔(非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苏丹,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刚果民主共和国,以及西撒哈拉,用生命和肢体的代价来提供服务。

  为了加强对非洲的支持,联合国非洲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于2003年成立,以加强国际支助非洲的发展与安全,并更好地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工作。

它也致力于促进全球对非洲问题的审议,特别是非洲各国领导人在2001年通过了的一个战略框架――关于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

妇女

  联合国支持妇女的权利始于联合国宪章中宣布的国际框架。

包括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宗旨中,“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在联合国成立的第一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设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专门致力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全球性决策机构。

其最早的成果之一是确保在《世界人权宣言》草案中使用性别中立的语言。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以及“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女权运动开始获得新的动力,大会宣布1975年为国际妇女年,并在墨西哥城举办了第一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在会议的要求下,大会随后宣布1976年至1985年为联合国妇女十年,并设立了一个十年自愿性基金。

  1979年,大会通过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是一个经常被称为国际妇女权利的法案。

该公约第30条明确界定对妇女的歧视,并提出了一个让各国采取行动消除这种歧视的议程。

该公约针对文化和传统作为塑造性别角色和家庭关系的影响力量,它是第一个确认妇女生殖权利的人权条约。

  墨西哥城会议五年后,第二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于1980年在哥本哈根举行。

会议产生的行动纲领呼吁加强有力的国家措施,以确保妇女的所有权和财产控制权,以及改善妇女在继承,子女监护和丧失国籍方面的权利。

妇女和儿童健康全球战略调动资源,拯救1600多万妇女和儿童的生命

在2010年9月千年发展目标首脑会议筹备阶段,秘书长发起了一项全球战略,他召集了40位主要领导人制定战略,加速对妇女和儿童健康的进展。

  1985年,审查和评估联合国妇女十年成就的平等,发展与和平世界会议在内罗毕举行。

这是在性别平等运动终于获得真正的全球承认的时候召开的会议,有15000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并行召开的非政府组织论坛。

这次活动被许多人形容为“全球女权运动的诞生”。

在认识到墨西哥城会议的目标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与会的157国政府通过了一个到2000年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

它破天荒的宣布所有问题都是妇女问题。

  内罗毕会议的一个早期成果是使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性基金转变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现为联合国妇女署的一部分)。

作为一个常设的,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协作的自治机构,妇女发展基金在世界各地提供直接支持妇女发展和赋予妇女权力的项目。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在北京举行,它在内罗毕会议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一步。

北京行动纲要宣称妇女权利是人权,并承诺具体行动以确保对这些权利的尊重。

据联合国妇女地位司在审查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时评论到:

 “北京会议的根本转变在于认识到必须将重点从妇女转移到性别概念,认识到不得不重新评价整个社会结构,和所有男人女人间的关系。

只有通过这样一种基本的社会结构及其机构调整,妇女才可以得到充分授权并得到其应有的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与男人平等的伙伴地位。

这种变化强有力地重申妇女权利是人权,两性平等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惠及所有人。

  在2000年9月千年首脑会议之后的千年宣言中,性别问题被纳入了后来许多千年发展目标中——特别是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和目标5“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

联合国系统为达到这些目标而行动起来。

联合国四个妇女机构和办事处合并为“联合国妇女署”

  2010年7月2日,为加快实现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方面的进展,联合国大会一致投票,决定建立一个独立的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全系统行动计划

联合国妇女署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在社会性别问题上,指导联合国系统的内部协调。

2012年4月13日,联合国行政首长协调会通过了一项适用于所有联合国机构的有关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的“联合国全系统行动计划”。

  联合国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新实体——“联合国妇女署”,该实体合并了四个世界性机构和办公室: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高妇女地位司、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办公室、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

  2011年1月1日,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赋权实体(妇女署)开始正式运作。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联合国系统继续特别关注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

1993年大会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而全面的定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明确说明适用的权利,以确保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

”它代表着“国家对他们责任的承诺,和整个国际社会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承诺”。

  2007年国际妇女节的主题是“终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不受惩罚的情况”。

2008年2月25日,潘基文先生发起了“联合起来制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

联合国秘书长发起的运动”。

在这多年的全球运动发起仪式上,他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是,“不能再等待了”。

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

2009年纪念的主题是“男女共同努力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

11月25日是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

国际法

  国际法的发展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

在联合国宪章序言中,设置目标“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国际法规定国家之间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边界内个人的待遇。

它的范畴包括国际关注的问题,如人权、裁军、国际犯罪、难民、移民、国籍问题、囚犯待遇、使用武力、战争行为等。

它也规定了全球共享的诸如环境、可持续发展、国际水域、外层空间、全球通信和世界贸易等。

  500多份条约已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许多其他条约存放于政府或其他实体内。

  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

它通过许多多边条约,并随后开放给联合国各会员国供签署和批准。

  大会在其历史上通过的多边条约包括: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儿童权利公约(1989)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

  法律委员会是大会审议法律问题的主要论坛。

许多国际文书,包括诸多国际条约是大会在法律委员会建议基础上通过的。

  大会于1948年建立国际法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

(1)(a),负责逐步发展和编纂国际法。

作为一个法律专家机构,其任务是在尚未建立国际法,但已经广泛的用于国家实践中的领域,编纂、制定国际法规则草案。

委员会在刑事法方面的工作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顺利通过。

它还起草了关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等。

  制定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如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联合国附属机关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多边谈判机构,如裁军谈判会议。

  要成为一个条约的缔约国,一个国家必须表达,通过一个具体的行为,它愿意承担条约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它必须“同意遵守”条约。

这通常是通过签署和批准条约,或者如果它已经生效则加入条约。

  每年,联合国举行一次条约活动,作为一种鼓励会员国签署、批准或以其他方式支持这些条约。

  不同的条约可能会有不同的条约机构制度,以鼓励各方遵守其义务,并承担遵守必要的行动。

  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交由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国际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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