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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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附件5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分等级置放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2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3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3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5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没收并监督销毁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4
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并处5000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并3万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并处7万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5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3万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万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6
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倍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损毁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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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7
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处5万以上6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处6万以上8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处8万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8
棉花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9
不按规定收购、保证茧丝质量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蚕茧收购资格。
第十三条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收购桑蚕鲜茧的,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条件;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收购蚕茧的质量;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对收购的桑蚕鲜茧进行仪评;
(四)根据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桑蚕鲜茧的类别、等级、数量,并在与交售者结算前以书面形式将仪评结果告知交售者;
(五)不得收购毛脚茧、过潮茧、统茧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蚕茧;
(六)不得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
(七)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蚕茧。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处1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令限期改正,处2万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0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基本要求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茧丝加工资格。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3万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使用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没收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就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没收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就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没收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就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2
茧丝的包装、标注标识、质量凭证、质量、数量违反规定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3万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万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13
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3以上万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7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4
茧丝经营者伪造、变造仪评的数据或结论,伪造、变造、冒用质量保证条件审核意见书、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处5万以上7万以下元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处7万以上8万以下元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处8万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15
茧丝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茧丝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6
茧丝纤维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茧丝经营者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处被隐匿、转移、毁损物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7
毛绒纤维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毛绒纤维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1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第(四)项规定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19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一般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纤维检验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界定
处罚标准
20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内
从轻
处罚
违法情节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内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