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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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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廉政党课

2010年2月24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或《准则》)正式印发颁布,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出台后的又一党内重要法规制度。

《廉政准则》的出台对于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推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根据市公司纪委的安排,今天举办这个专题学习讲座,就是对如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谈几点想法和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

今天,主要谈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是要全面把握《廉政准则》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实质。

三是如何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

下面,我就这三方面的问题逐一和大家交流。

一、关于《廉政准则》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

1997年3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

近13年来,试行版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试行版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

这次对《廉政准则(试行)》的修订是在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任务、新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次修订全面吸收了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和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对原试行版的实施与监督部分加以充实和完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效统一。

(二)《廉政准则》出台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变型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期、经济增长方式的重叠期、改革的深化期和思想观念的碰撞期。

六期交汇使新思潮、新观念、新知识不断出现,同时也使党员干部不断受到腐朽思想的侵蚀,以至于造成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还没有得到根本上遏制。

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件易发多发,大要案频发。

近几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准则的行为屡屡发生,从涉案金额、涉案人员、涉案性质、涉案范围来看,一些腐败现象在部分地区和领域甚至呈愈发愈烈之势。

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一些案例让人看了触目惊心。

二是从表现形式上,腐败现象正在从重要领域、要害部门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正在演变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从群众生活上讲,腐败现象充斥着一个人从生到死的整个过程,在一些地区入托、入学、就业,都要找熟人、托关系;从经济活动上讲,在某些领域,商业贿赂现象非常严重;从行政管理上讲,有些部门只强调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公事私办现象严重。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人民群众的反映越来越强烈。

通过民意调查发现,人们对网络舆情出现“一边倒”现象,网民对贫富差距扩大、弱势群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商勾结、“黑砖窑”责任事故等深层次背景,特别是城建中的暴力拆迁、不公平补偿等现象让民众深恶痛绝、一片骂声,干群关系出现信任危机。

这种情况的后果是,使我们的党和政府失去执政基础,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编印的《警钟声声》读本中收录了一些我们系统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从职务违纪违法的主体来看,既有单位或部门掌握决策权、处置权的负责人,也有生产建设、营销服务、招投标、财务资产等领域关键岗位上的一线人员;从性质来看,既有滥用职权搞权钱交易的,也有肆意贪污和挪用巨额公款的;从腐败的过程看,既有不拘“小节”、铸成大错、渐行渐远的蜕变,也有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坠入深渊式的突变。

这些干部员工之所以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根本原因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忽视道德修养,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恶性膨胀。

党中央出台的《廉政准则》,就是针对这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8个方面、52个"不准",为党员干部提出了明确的自律标准,给党员干部戴上了“紧箍咒”。

我们有理由相信《廉政准则》的颁布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更有效地指导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必然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从而使党员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达到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目的。

同时,《廉政准则》也给党员领导干部安上了一道“防护网”。

 从某种意义上说,《廉政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行为惩处的同时,更重要的还是警示、教育和保护,最大程度地使党员领导干部少违纪少违法乃至不违纪不违法。

52个“不准”,就是52根带电的“高压线”,谁敢触碰,那就是“死亡线”;自觉遵守,那就是“防护网”。

因此,我们只有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认真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惩治和预防体系惩防体系,才能遏制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的易发多发现象,才能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二、全面把握《廉政准则》基本精神和内容实质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概括起来为8个方面、52个"不准",重点是着力解决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要重点理解把握廉政8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8条“禁止”、52个“不准”, 也是《廉政准则》的核心部分。

《廉政准则》的全文大家都已经学习过了,在这里,我们不再逐条学习这8条“禁止”、52个“不准”,主要讲一下广大党员干部比较关心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几个关注点。

这几个关注点大致可以归纳为:

收受他人财物问题;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经商办企业问题;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和禁止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讨论。

  

(一)关于收受他人财物问题

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是最典型、最直接的以权谋私行为,危害大、影响坏,我们党历来坚决禁止。

因此,《廉政准则》把这项要求摆在第一章第一条第一项的位置,以凸显其重要性。

根据该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它与《处分条例》规定的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就是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要件。

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都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一条第二项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第三项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对第一项规定的补充,在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政策界限。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唱歌、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是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是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小意思、小活动,都要时刻戒备、坚决拒绝。

  

(二)关于以交易或者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所谓“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古玩字画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

“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中, 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

主要指以委托他人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

这些行为,都是近年来中央、省、市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的权钱交易形式。

从性质上讲,该项规定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准收受他人财物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之所以把这些内容单列一项,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行为与直接收受财物,表现形式和行为过程有所不同,单独列出来能够使政策界限更加具体、明确。

  (三)关于经商办企业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有两条政策界限: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根据这项要求,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等方式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这项要求在试行准则基础上增加了“借他人名义”,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规避法规规定,不以自己名义,而用亲朋好友名义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令,购买、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

这本身就是违纪行为;另一种是从企业、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任职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掉,不能继续持有。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

  (四)关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限制问题

根据《廉政准则》第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这方面有两条限制,一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二是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该项要求实质上与第一项要求是一致的,不同之处仅在于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地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这几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

其中一些要求,以前是针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的,《廉政准则》扩大了限制范围,把它变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要求。

第七、八项规定,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在管辖地区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是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利益冲突”。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

例如,2006年国务院第456号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性活动。

去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第二条明确提出:

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的本意就是这了防止“利益冲突”。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他们利用你的职权和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关于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限制问题

第八条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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