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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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浙江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农业装备科技和农机化水平,促进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2012〕335号)精神,现就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及资金安排
坚持“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突出重点、分级扶持、包干使用”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农业产业结构、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机存量结构、农民需求和政策实施绩效等因素,确定各实施县(市、区)中央资金控制指标,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各实施县(市、区)不得超下达的资金计划办理购机补贴,于7月底前将上半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里将根据各地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剂。
省级补贴资金根据各地农业机械购置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按实进行结算。
二、补贴对象和机具范围
(一)补贴对象。
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优先保证粮油生产、农业“两区”以及农机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开展村统一服务等农机购置的需求。
对近年来已享受购机补贴政策且在用机具能满足农业生产需求的购机申请进行适当控制。
在购机申请超过计划指标和补贴对象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范围。
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主要包括动力、耕整地、种植施肥、田间管理、收获、收获后处理、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0小类80个品目的机具(见附件1)。
补贴机具原则上应到省、县公布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处购买(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冷藏保鲜库、设施农业设备、烘干机以及全自动喂料系统等需要现场安装的机具,提倡农机生产企业直销,直销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需及时告知省农业厅。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和范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的30%测定。
中央补贴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限额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5万元。
各地要加强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省里将及时对补贴标准作出适当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二)省、县(市、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的累加定额补贴,省级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央补贴额。
省与县(市、区)补贴资金仍按以下比例承担:
欠发达地区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
(三)本省籍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农业“两区”内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超过80万元。
补贴对象确因农业生产需要,要求增加补贴资金总额的,须通过当地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操作程序
(一)申请。
年度内申请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以上以及申请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简称大额补贴,下同)的购机者,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直接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2)。
购置本省累加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粮食烘干机,需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合同(附件3)。
年度内申请中央补贴资金5000元(含)以下(简称小额补贴,下同),可以采取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的办法。
(二)购机。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买,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大额补贴的购机者凭购机补贴申请确认表到经销商处付全款购机,并签订销售确认表(附件4)和开具购机发票。
小额补贴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直接到经销商处付全款购机,并签订销售确认表和开具购机发票。
(三)结算。
省级补贴资金结算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于6月底和9月底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农机局。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省财政拨付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各实施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等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中央补贴资金结算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补贴申请。
申请大额补贴的购机者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销售确认表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申请小额补贴的购机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中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出示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并提供销售确认表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和“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乡镇政府在接收申请结算材料的同时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申请确认表(一式2份,其中1份乡镇留存、1份购机者留存)。
2.公示。
小额补贴由乡镇政府负责核实,经核实并公示1周无异议后,在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将结算申请资料汇总后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大额补贴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经核实并公示1周。
同时根据乡镇政府上报的结算申请材料,对小额补贴的机具按补贴额大小确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3.资金拨付。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定期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经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原则上在补贴对象提交中央补贴资金结算资料1个月内完成结算拨付,年度内结算次数不得少于4次。
4.归档。
大额补贴的机具档案材料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小额补贴的机具档案材料由乡镇收集,政策实施结束后统一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归档。
五、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政府。
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下,组织乡镇农技(机)和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主要有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购机信息公示、机具核实(包括规格型号、主要配置和参数)、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受理、结算初审意见和购机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主要负责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实施;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与乡镇签订责任书,并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定期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域内补贴经销商名单,强化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和属地内经销商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拨付前公示,完成政策绩效评价并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工作总结。
(三)县级财政部门。
主要负责会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拨付经核实无误的补贴资金;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
(四)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范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书,公布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和补贴机具抽查核实,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完成对各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经销商。
各经销商严格遵守农业部“七不得”规定;对所有经销的补贴机具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搞虚假宣传,做到诚实经营;做到供货及时,提供操作技术培训,承担产品售后“三包”服务,切实保障购机农民权益;主动配合财政、农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录入购机数据,每天报送购机清册(附件5)。
六、管理与监督
1.落实工作分工,确保责任到位。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制订切实可行的购机补贴资金结算和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考核,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确保购机者及购机情况真实有效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机具喷漆、核查等方面支出。
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调查监督方案,建立质量投诉体系,落实质量监管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好补贴机具质量承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日常监督检查到位、投诉处理到位。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林业、渔业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政策绩效宣传和管理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
各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制定购机补贴资金使用督查方案,加强对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性质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对参与违违法规操作的补贴对象,5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补贴对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3.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于10月底前将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套用财政资金等问题的县(市、区)将相应核减或停止安排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强化信息公开,确保公开透明。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范围,按照阳光购机“八公开”的要求,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并利用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支持推广目录、经销商名单、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对象、操作程序、投诉渠道、责任追究、网络监管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
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
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不定期地将购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省级农机管理部门。
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
附件:
1.浙江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
3.农业机械(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购置补贴合同
4.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5.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6.2013年度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浙江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11大类30小类80品目)
序号
大类
小类
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耕地机械
旋耕机
耕整机(水田、旱田)
微耕机
田园管理机
铧式犁
机耕船
开沟机(器)
翻转犁
整地机械
驱动耙
灭茬机
起垄机
2
种植施肥机械
播种机械
条播机
免耕播种机
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营养钵压制机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栽植机械
水稻插秧机
树木移栽机
蔬菜移栽机
油菜栽植机
食用菌生产机械
粉碎机
翻堆机
装袋机
3
田间管理机械
植保机械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修剪机械
茶树修剪机
树木修剪机
4
收获机械
谷物收获机械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采茶机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油菜籽收获机
花生收获机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薯类收获机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青饲料收获机
牧草收获机
捡拾压捆机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清选机械
粮食清选机
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
油菜籽烘干机
剥壳(去皮)机械
干坚果脱壳机
仓储机械
简易贮藏保鲜设备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果蔬加工机械
水果分级机
茶叶加工机械
茶叶杀青机
茶叶揉捻机
茶叶炒(烘)干机
茶叶筛选机
干(坚)果加工机械
剥壳机
7
排灌机械
水泵
离心泵
潜水泵
喷灌机械设备
喷灌机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青贮切碎机
铡草机
揉丝机
饲料混合机
颗粒饲料压制机
饲料搅拌机
畜牧饲养机械
送料机
孵化机
清粪机(车)
水帘降温设备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挤奶机
贮奶罐
冷藏罐
水产养殖机械
增氧机
投饵机
网箱养殖设备
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
动力机械
拖拉机
手扶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
履带式拖拉机
10
设施农业设备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过滤、水质软化、灌溉施肥一体化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加温、加湿系统
11
其他机械
废弃物处理设备
固液分离机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
政策告知
补贴对象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个人,以户为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乡镇主要职责
1.受理5000元以下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审核购机者资格;
2.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补贴申请确认表;
3.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
供货单位职责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2.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每天公布资金使用进度和购机者清册;
4.做好产品服务、信守承诺;
5.不得超补贴资金计划进行补贴机具销售。
若违反规定销售,导致购机者不能结算补贴资金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
购机补贴申请程序
1.补贴5000元以上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先申请后购买,5000元以下实行先购买后到乡镇申请;
2.补贴5000元以上凭购机补贴申请确认表到供货单位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买;
3.购机者持机具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原件,提供销售确认表原件和购机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补贴5000元以上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结算,5000元以下到乡镇申请结算。
购机者协议
1.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2.超出资金计划购买补贴机具时,无法享受国家补贴;
3.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补贴对象五年内取消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
4.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核对、登记造册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5.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6.购置水稻插秧机和粮食烘干机,需另行签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合同。
姓名(组织名称)
性别/性质
出生年月或成立时间
地址
乡镇村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手机号
邮编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耕地面积
主要作物品种
申购机具情况
机具品目
分档名称
生产企业
产品型号
中央补贴(元)
地方补贴(元)
申请数量
购机者签字: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
乡镇(签字盖章):
注:
申请大额补贴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此表一式3份,其中: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1份;购机者2份,其中一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1份由购机者留存;申请小额补贴时,乡镇审核,此表一式2份,其中:
1份乡镇留存;1份购机者留存。
附件3
农业机械(水稻插秧机、粮食烘干机)购置补贴合同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补贴对象):
为确保粮食生产安全,2013年继续对购买水稻插秧机或粮食烘干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现就落实和贯彻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粮食生产需要,自愿购买水稻插秧机或粮食烘干机,并及时到经销商处付全款后购机。
二、乙方要在签订《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后30天内到经销商去购买所选机具。
三、甲方责任
1、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做好机具核实工作;
3、协调供货,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乙方责任
1、按协议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
逾期没有购机又没有通知甲方,视为自动放弃购机权利。
2、协助甲方做好机具的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机具;如有转让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购买补贴机具。
4、参与违规操作(如虚假购机等)的,五年内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盖章)(盖章)
附件4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机具编号:
购机者基本情况
姓名/组织
购机者身份
性别/性质
身份证/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电话
主要农作物品种
耕地面积(亩)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乡镇
村
身份证地址
手机号码
开户行
账号或卡号
销售机具情况
机具大类
单台补贴额(元)
(设施类机具按合计补贴显示)
国家补贴
机具小类
省级补贴
机具品目
市级补贴
分档名称
县级补贴
生产企业
单台补贴小计
机具型号
补贴额合计(元)
机具数量
销售总价(元)
备注
经销商供货确认及当天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已供货(盖章)
年月日
购机者确认情况
(手印、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大额补贴)或乡镇(小额补贴)核实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购机者1份,供货单位留存一份
附件5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姓名
地址
性别/性质
出生年月/成立时间
文化程度
耕地面积
主要作物
邮编
身份证号
手机号
联系电话
机具品目
分档名称
机具型号
数量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单台售价
单台中央和省级补贴
中央和省级补贴总额
发票号
出厂编号
购机者账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上报日期:
年月日填报人:
附件6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