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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篇一: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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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篇二: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与安全说明

时间:

20XX年08月22日|作者:

邓宜容律师|关键词:

劳动合同|浏览:

5938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企业与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例如:

有员工甲是在20XX年2月1入职,20XX年5月1日终止了劳动关系。

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為2800元:

现以上述例做如下分析:

第一种情况:

企业开除员工甲,员工甲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為2800元。

那么企业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

(开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2800元*工作年限7.5年)*2倍=42000元;

问:

為什么是7.5年不是7年?

因為员工甲方入职到离职是7年零3个月: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準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甲没满6个月因此是7.5年。

问:

為什么是乘於2倍而不是按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2800元*7.5个月呢?

员工甲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无法定理由开除员工甲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準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员工是2倍。

第二种情况:

企业不开除员工甲而是与员工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支付员工甲经济补偿金即:

2800元*7.5个月=21000元;

第三种情况:

员工甲的劳动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甲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从20XX年1月1日开始计算员工工作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即从20XX年1月1日一年补员工甲一个月,员工甲应领的经济补偿金:

2800元*3.5年=9800元;

第四种情况:

员工甲的合同在20XX年5月1日到期,员工甲不愿意与企业再续签合同,那么企业无需补偿员工任何费用,只需接清员工甲的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即可。

以上四种情况请註意以下2点:

1、如员工甲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為5000元,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準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给员工甲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时,他的月平均工资只能按目前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即1200元*3倍=3600元。

不能按5000元每月计算;(东莞市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為1200元);

2、如员工甲的工资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也只能按12年计算。

3、重点之重:

如企业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然原意与员工续签合同,那么请一定要最迟在到期之日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如企业不愿意续签或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必须在合同到期之日接清全部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千万不能让他继续在公司上班。

否则公司有很大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赔偿金或从员工入职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从开始计算。

篇三:

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法律问题20XX-04-0812:

56:

16阅读117评论0字号:

大中小.

一、关于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税?

关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缴税的问题,我们一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57号)这两个文件进行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主要规定:

(1)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以降低“月应纳税所得额”;

(2)具体期限为“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3)工作年限超过12个月的,依照12个月计算;

(4)“月应纳所得额”还应扣除个人应缴的“四金”部分;

(5)经上述平均计算之后得出“月应纳所得额”,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应缴税款;

财税[20XX]157号文件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再作了征免处理,主要规定:

(1)经济补偿金等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案例:

上海某企业员工a在原工作单位B已工作满4年零7个月。

现B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经司法机关介入,在20XX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单位向a支付人民币26万元经济补偿金。

在上述案件中,缴税金额计算如下:

上海市20XX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502元,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

39502元×3倍=118506元。

a在B处工作年限为4年零7个月,比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计为5年。

a应纳税所得额为:

(260000元-118506元)/5年-2000元=26298.8元。

根据速算公式:

26298.8元×25%(税率)-1375元(速算扣除数)=5199.7元

5199.7×5=25998.5元

即a总共需缴纳税款人民币25998.5元,约占经济补偿总额的10%。

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

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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