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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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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讲话稿

  篇一:

听证会发言稿

  大家上午好,我是公司的代表,今天作为一名消费者代表,

  表达一下观点:

  在今天的会议之前,我对《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方案》作了大致的了解。

该区处于发展中城镇,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员都比较少,加之天然气普及并不太高,作为天然气公司应努力拓展市场,提高居民使用意识,降低天然气成本,天然气的定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尽管这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对周边城镇的调研而得出的,坦率讲在近年来的水电成品油涨价不断,特别是居民食品居住的支出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任何高出价格的制定都会使民众十分敏感:

对此我提出点疑问:

  一、提价有没有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基础上制定的?

  二、现时广大企业步步为艰,这个时候提价,提价机制如何平衡这个利益点?

(基于现时企业锅炉基本都实现了煤改气,相比以往烧煤,成本上升了1.5陪到2.0陪甚至更高)

  所以,我们建议技术单位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以免不合理常表和其他非常态成本转稼到用气者身上,从而增加用气者的负担。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篇二:

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

  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表,兼任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组长、法定代表。

  本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在漫长的诉讼当中被迫读了几本法律书籍。

如果在本听证会上有不足之处,请谅解。

  下面是案情简介。

  1996年4月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延吉市长白信用社的请求签发(1996)延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把我公司的冷库扣押。

20天后,即1996年4月24日,延吉市法院下发(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判额132761元)。

1997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秘密签定所谓《拍卖冷库协议书》,以自己定的58.5万元价格把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非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后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裁定书称:

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向延吉市土地局提出的《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上明确记述;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延边州

  22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建筑物623.53m,申请了土地变更811.30m的手续。

  我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代表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53名失业职工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发表意见如下:

  一,答复日期拖延了4个月

  20XX年4月30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20XX年11月1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过了整整半年后才被迫发出(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此答复日期比国家赔偿法规定整整拖延了4个月。

  二,故意漏掉我们提出的2个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上故意漏掉我们申请的2项请求;即第八项目:

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公开赔礼道歉

  第九项目:

赔偿金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三,颠倒法定程序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本院为了执行(1996)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1996)延经初字第105号民事判书,(1996)延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5月委托延边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冷库(包括各种附属物)。

嗣后1997年7月29日本院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拍卖冷库协议书。

》实际上,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我公司的全部财产秘密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的1997年8月8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伪造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拍卖确认书》。

再过2个月后的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才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200万元的冷库…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方式送到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而没有送达给法人企业延边水产贸易公司。

  还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移交执行书签署日期是1997年8月5日,是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日期的7天以后。

  据以上事实表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延边州水产贸易公司整个法人企业以58.5万元价格违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评估所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拍卖行实际未进行公开拍卖,先卖后补裁定书是违背了法律程序,是执行违法。

  四,无中生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1997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协商了交接问题。

双方对冷库执行问题均无异议。

  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排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没有送达《拍卖》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文件。

  如确实协商了交接问题,请延吉市人民法院拿出《协商了交接问题》的有关文件。

其实所谓有关财产的交接程序上;

  1,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时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扣押财产清单。

2,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延

  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3,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拍卖行和竞买人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评估,但一起《拍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

  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以上部分20XX年8月15日和20XX年5月9日,我方与延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确认。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当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水产贸易公司财产过程中未给水产贸易公司通知评估结果,也没制作任何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进行财产交接程序,严重的剥夺了申诉人的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抗辩权。

  五,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是5年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执行已过5年后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申请赔偿是不妥的。

  请问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证据呢?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中对崔永浩的贪

  污行为和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一字未提。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未生效的(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是执行违法。

延吉市法院执行员执行公务时贪污执行款,应属法人单位执行违法行为,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承担。

  七,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赔偿,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裁判,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申诉人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延吉市人民法院(1997))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执行违法的申请,予以确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笔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20XX年7月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本院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1991)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程序违法。

  其中(1991)应该是(1997)。

  还有签发《赔偿决定书》的日期应该是11月10日,不是11月6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内容上实际驳回了赔偿请求。

  因此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应注名《拒绝赔偿理由书》,而不是《赔偿决定书》。

  综上所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驳回了我们合法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200万元的冷库扣押并违法《拍卖》,使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54名职工的合法企业被吊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导致我单位的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剥夺了一个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展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剥夺了劳动者取得劳动包酬的权利和享受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

  特别提出;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发展权,虽然应要返还财产,但8年的空白发展期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面补偿的。

  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本赔偿案时慎重考虑已被失业8年多的53名职员和其家庭这么多年来受到的苦难和被违法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8年多空白发展期的巨大损失。

  我在前几天上网调查过;

  象这次的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合法法人企业整体违法强制《拍卖》的案件,在世界国家赔偿史上没有先例。

  现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很不光彩的先例。

  因此请求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XX)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书:

  1,返还经非法程序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并恢复原状。

2,恢复我公司的原状,即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注册费用;3,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53名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4,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的出租费损失;

  5,赔偿或返还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利息,确认我公司的应付

  款(欠款)是总共43.3万元;

  6,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价值30万元;7,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8,请求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赔偿金和利息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9,国家赔偿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来承担。

  10,请求立即把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原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冷库移交给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来接管,并先支付接管和维修、验收必要的80万元费用。

  此致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长)

  20XX年5月14日

  篇三:

听证会发言稿

  听证会发言稿

  本人作为消费者代表,在比较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去阐述出租车管理的问题。

  一、个人经营出租权是个人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公司托管是一种变相的连坐制度。

  凡是具有驾照、具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文件的公民,身份文件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为宜,不应当适用暂住证;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国际驾照或大陆驾照、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者,都应该允许经营出租车。

  市场经济首先是个人经济,个人应该拥有广泛的职业选择的权利,除非此种选择是个人力不能及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出租车行业广大个人从业的事实已证明了上述理由的不存在。

我们多年以来长期存在的行政强势和管理文化,使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缺少管理,缺少个体自由空间。

  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是公民的一种劳动权利、就业权利。

北京上海等地的出租车公司的现况表明,很多出租车公司成为只收管理费,俗称“份儿钱”的不履行管理功能的纯食利阶层。

这样,只是在无形中增大了出租车运营成本,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而消费者用脚投票,会较少出租车使用次数而降低经济生活效率,或者乘坐黑摩的带来包括自己在内的安全隐患。

  相信市场,让个人在追求更大利益或更大幸福的目的下联合经营出租车或加入出租车联合实体,各国各地的实践证明:

充分发展后的出租车市场大部分经营主体会是某种组织,也就是非个体。

即使个体经营,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去联系松散的个体,出租车行业的风险使得司机天然有一种联系的需要,在实践中表现为安装电台等。

  出租车行业没有必要设立经营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发证、评比过多过滥已经成为国务院正在关注的事件。

相比医师、律师这些复合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出租车行业所要的技能相对简单,完全没有必要考试。

社会生活中许多资格考试都没有必要性,这种在公民就业权上设置的前置性是没有充分合法性的。

这就有必要出台一部《行业资格考试法》去遏制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从而让公民的就业权行使得更加顺畅。

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扫地都要持证上岗,这会是对社会资源的多大浪费。

  个体没有必要建立与企业的托管关系,但是为了社会整体安全和谐考虑考虑,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采取实名制和字号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出租车外观上醒目标示个人姓名,从而形成制约;消费者也应该积极行使索要发票的权利,以防止纠纷。

  二、出租车准入应该采取随机制、抽签制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出租车准入应该实行申请制度,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可以且只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公司可以就拟经营出租车数量提出数份申请,此种申请应该在公证证明下放入抽签箱,由抽签决定。

公司或其它非个体可以放入拟经营出租车数量的数量相同的申请,使得选中机会相等。

公司或非个体以实际抽中的数量作为许可经营的数量。

  出租车的经营退出制度应该强调服务质量和交通责任。

  对于这两项,分别采取扣分制度。

  对于服务质量方面,在拒载、车内吸烟、绕道等涉嫌欺诈行为以及其它方面采取扣分制,依照扣分情况采取包括停业整顿直至退出的处理。

  为遏制出租车随意变道、急速即停即开、违法掉头、无摄像头处闯红灯、随意鸣喇叭等城市污染、危险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打击,以高于私家车的标准去实行交通管理,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制,根据扣分情况采取停业整顿直至退出。

  超标没有必要,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

  三、其它方面

  立法要尊重现实,不是为了方便管理,是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鉴于跨市县经营出租车与异地驻点运输在执行中难以区分,建议允许跨市县经营、至少始发地单程、始发地往返应予许可。

  鉴于立法平等的宗旨,不建议采取一般资质和较高资质的区分办法。

  托管这种立法思路,是对于个体的怀疑在先、有罪推定、而且实际中容易沦落为挂靠、不可取。

  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必须本人从事营运、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

  行政主管部门要防止出现以前的统一着装这样的不恰当行政行为,对于车身广告的利益问题,不应该将广告发布权与出租车经营权挂钩,不应该争利于民,靠借助行政手段去倾向某个广告公司。

  应该将出租车价格管理纳入立法,比如论证了近十年的海口出租车减低起步价的问题,解决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

  四立法的前瞻性问题

  将租赁车中配司机的6-9座商务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一人一车司机兼导游给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模式,符合

  目前(:

听证会讲话稿)旅游行业自由客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潮流。

  将本法改名为《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比较好涵盖出租车和租赁车两种车辆。

  应该允许通过年检的各种车型进行出租车运输,当然要经过相应的改装;政府不要为了形象工程或者涉嫌与车商的关系,去限定车型。

这样比较容易实现出租车市场的运力充足和平衡,使得出租车的利润达到社会平均化。

  此外,可以对于已有的车辆现况先保持不动,对于新增的车辆着重加大个体工商户的试点,小规模看看效果,实现管理的先进性和可控性。

  五总之,社会管理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协调、靠疏不靠堵。

  开放出租车这个有公司挂靠、资格限制等铸就的重重壁垒的铁幕,让经营者自由有序地出入,让出租车成为和其它工作一样平常职业,让此行业利润成为社会平均利润,让每个公民在和

  谐社会能够以与自己的收入相对称的支出享受交通服务,这才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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