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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

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

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二: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20XX-01-0314:

32:

20)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

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

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

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

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

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

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

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

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

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

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

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

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

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

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

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20XX美元。

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

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

“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

”,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

王宝一看便说:

“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

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

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

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

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4条规定:

“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

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

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

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

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XX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

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

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

  力。

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

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

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

(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

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

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

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

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

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

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篇三:

私章公用协议

  私章公用协议

  甲方:

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杨贺辉(私)印章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范围:

  乙方自20XX年4月11日起,将杨贺辉印章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印章用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章需要。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印章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印章作为私人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保管并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刻制的费用(人民币20元)。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私章使用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条款的;

  2、乙方故意捏造印章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印章使用状况原因导致印章无法正常行使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三:

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

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20XX-01-0314:

32:

20)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

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

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

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

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

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

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

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

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

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

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

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

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

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

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

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20XX美元。

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

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

“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

”,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

王宝一看便说:

“这不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

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

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

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

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4条规定:

“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

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

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

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

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XX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

  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

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

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力。

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

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

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

(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

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

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

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

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

  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

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

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以下摘自XX/u/4a0c4b1a0100055l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合同法》32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篇四:

签字盖章注意事项

  公司,单位签字盖章注意以下事项

  需要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的,最好按照同时期惯常的书写方式完成签名,而不要刻意书写正楷等字体。

如担心签名字体不清晰,可先打印或书写正楷姓名,再正常签字。

  2

  自然人签名时,应签署真名(现用名、法定姓名),并应签署全名。

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名时使用简称,也未禁止使用曾用名、艺名、笔名、化名、小名或绰号以及画押、画圈等代签名,但这些签名方式可能增加发生争议时的举证难度。

  3

  重要的合同尽量面签。

面签时也要注意签字的对应关系。

  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在合同上签字;持有效委托证明文件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相关的职务代理人也可签字。

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人”的签字虽然缺乏正当性,但亦可能发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配偶可能被认定家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进而有权签字。

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签字。

  5

  代理人应签署自己的姓名,但应注明被代理人是谁。

  6

  自然人的私章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

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或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自然人签名如系伪造,则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自负其责。

但如能证明该自然人知晓且未表示反对,则发生与本人签名相同的后果。

印章伪造或变造如系当事人自身的行为,则亦能代表其意思表示。

  8

  签字或盖章,一般构成意思表示的有效证明。

有时,也可代表当事人确认某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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