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财经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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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概论考试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财经类

XX(XX)*电大考试*

第一章企业法

一.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是: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4.企业是能够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法人。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

1.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它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2.经济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3.法律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特征是:

1.合营企业的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包括个人;2.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3.位于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4.为有限责任公司;5.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合营企业终止的原因:

合营企业的终止是指合营企业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解散,情况如下: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且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7.除第一种外,其他情况发生时,均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五.企业设立的实体条件:

1.独立的组织形式和名称;2.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有与其预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必须的财产、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4.必要的内部机构和人员;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6.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

六.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推荐、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

七.破产制度的积极意义:

1.破产制度是能在债务人已经破产这一现实条件下,尽最大可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护和一定的实现。

破产可以使各种不同的债权依法定程序得到清偿,也使同一性质的债权能依法按比例地得到公平清偿;2.破产可使债务人借此摆脱自己已无力摆脱的沉重负担,重新起步;3.任何一个国有企业的破产都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和社会的动荡,但若依法正确处理,破产对国家对社会也会有积极的作用,这表现了破产法的调整和调节功能。

八.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破产法》规定有三种:

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九.破产违法责任行为的内容:

1.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6.对上述无效行为涉及的有关财产,清算组有权通过法院予以追回。

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如查到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第四章公司法一.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特征是:

1.公司是股权制企业;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3.严格的法定性。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体现着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的结合;2.公司法体现着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3.公司法体现着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4.公司法体现着国家意志与公司股东意志的结合;5.公司法体现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三.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亦应解散。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

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财产罪或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5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八.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竞业禁止: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4.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地位:

1.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3.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其注册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是:

1.募股集资公开;2.股东数额低限;3.全部股份等额;4.股份自由转让;5.典型资合公司;6.设立要求严格。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责任;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十二.股票及其特征:

1.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可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特征是:

2.它是权利证券;3.它是有价证券;4.它是政权证券;5.它是要式证券;6.它是风险证券。

十三.新股发行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交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十四.股份转让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十五.上市公司的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是:

1.上市交易的股票只能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2.上市交易的地点只能是国家法定的交易场所;3.上市交易要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决定上市才可进行。

十六.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七.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连续三年亏损。

第五章合同法一.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2.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3.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4.债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5.债权合同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合同。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四.不可撤消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不可撤销,因为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即表示要约人默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承诺生效的时间,主要有如下规定: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当事人以实际履行作为要约,相对人以受领行为作为承诺,受领时为承诺生效时间;4.承诺生效的意义在于: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六.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4.胁迫;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八.缔约责任及其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

1.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缔约责任的条件有:

2.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3.当事人有过错;4.相对人有损失。

九.缔约责任的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是金钱之债。

十一.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况: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十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合同的法定解除及其法定解除的条件:

1.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4.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一.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发明是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表现在:

1.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只能是产品,而申请发明专利的主体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

对于气态、液态、粉末状的物质或材料等,由于没有确定的形状,故而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也较之发明专利低。

由于授权条件较低,必然致使保护水平也相应地降低,如保护期比发明专利要短;4.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也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二.简述外观设计的特点:

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特点是: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要素,以追求美感为目的,而不追求实用功能;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三.不被授予专利的条件: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资不能被授予专利。

四.我国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特例: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所谓规定的学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五.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的权利。

六.简述专利法对专利权的限制:

1.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2.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3.如果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那么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4.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者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七.商标局的主要职能:

1.受理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和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申请;2.审查有关商标注册申请,对核准注册的商标发给商标注册证;3.办理商标续展、变更、注销、撤销、转让等注册事务;4.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5.负责全国有关商标管理工作,如指导查处假冒商标或商标侵权案件、组织评审驰名商标等。

八.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对不服商标局有关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案件进行复审;2.对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案件进行复审;3.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案件进行复审;4.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撤销的案件作出裁定;5.对商标争议案件作出裁定。

九.简述商标显著性的内容:

1.作为商标的图案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本身;2.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的图案或者造型;3.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可能会因显著性不足而被禁止。

十.商标显著性被淡化的原因:

1.商标使用频度下降或不再使用;2.过分强调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以至于消费者将商标当作该种或该类商品通用名称使用;3.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图案。

十一.关于商标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要求:

1.各国商标法均规定了不得以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代表国家的标志以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图案作商标;2.不得以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或三维造型作为商标;3.商标图案或者造型不得有悖道德;4.商标在构成和含义方面都必须无欺骗性。

十二.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拥有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利;2.商标权人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权利;3.商标权人有权处分其商标权。

十三.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

1.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标识;3.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涵义:

1.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商品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并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3.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行为。

二.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形式:

1.假冒行为;2.虚假广告;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低价销售行为;6.不当搭售行为;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诽谤行为;9.滥用优势地位行为;10.滥用行政权利行为;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三.假冒行为的的立法表现: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四.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当搭售行为的特点:

1.该行为发生在商品销售环节;2.该行为采取低于商品成本价格的方式进行;3.该行为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维持或者争取自身的竞争优势。

六.下列有奖销售行为属于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七.滥用行政行为的内容: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即所谓的地区封锁。

八.滥用行政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不是商品经营者;2.行为主体采取了限制竞争的行为;3.限制竞争的行为阻碍了公平竞争,也限制了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流通。

九.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包括: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制定标准的指导原则:

1.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护环境;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3.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4.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三.生产者提供商品应符合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产品应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3.产品应当符合在其表面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情况。

四.生产者对其产品所做产品标识应符合的规定: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登记、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五.生产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2.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3.不得伪造产地,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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