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00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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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00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中止。

因客观障碍或者主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对于主观障碍与意志以内的原因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中止“自动性”条件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中主观说是通说,只有当主观说得出荒谬结论时,才考虑客观说。

认定中止结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

从刑事

2.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8题。

单选)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3.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9题。

单选)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

AD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甲前后两罪都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6月被抓获)审理此案,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4.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  )

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3节>缓刑制度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不得适用缓刑的对象。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5.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4题,单选)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紧急避险的构成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

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

故A项错误。

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

故B项正确。

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

6.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

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9题,单选)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而收起枪支,属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即“能达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

之后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由于主观上是“不小心”,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甲最终按照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数罪并罚。

故C项正确。

7.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

公安局派人侦查核实后,公安局长王某找来该制药公司经理李某谈话,要求该制药公司今后不准再生产劣药,并将仓库中尚未销售的劣药全部销毁:

同时告诉李经理,如给公安局捐献400万元的办公经费,可以将此案撤案。

5天后,该制药公司向市公安局账号上打款400万元,公安局长指示相关人员将制药公司制售劣药一案撤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市公安局长王某构成了受贿罪

B、市公安局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违纪行为

C、市公安局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D、只应将公安局长定罪判刑,不应该追究市公安局的整体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市公安局长以单位的名义收受制药公司的财物归公安局所有,并以公安局的职权为制药公司牟取利益,公安局构成了单位犯罪。

8.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

A

【解析】:

①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发现之后应该阻止而不阻止,两人在当时已经形成了通谋,只不过两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甲是作为方式,乙是不作为方式,所以A选项正确。

②由于包庇行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没有实施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所以不成立包庇罪,B选项错误。

③乙也不成立遗弃罪,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的行为,显然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本案中乙发现儿子可能被毒死,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属于不作为

9.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

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

后查明:

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卷二10题,单选)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量刑情节的分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

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故C项正确。

10.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B

【解析】:

①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和解释法律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其权限不同。

制定法律的时候可以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但解释法律的时候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去理解,不能随意创设新的刑罚法则。

所以第①句错误。

②立法解释和其他主体的解释一样,都得遵循解释法律的规则。

刑法不允许类推解释,那么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不得违背这一法则。

所以第②句正确。

③从立法解释在实践产生的背景(主要为了解决司法解释的冲突问题)可以看出,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而非与司法解释处于同等效力水平。

所以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

11.甲(民营企业销售经理)因合同诈骗罪被捕。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供述曾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9万元,司法机关遂对乙进行追诉。

后查明,甲的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贿数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甲的主动供述构成下列哪一量刑情节?

A、坦白

B、立功

C、自首

D、准自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立功

【答案】:

B

【解析】:

①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准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又主动交代其他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自首和准自首都要求交代的行为构成犯罪。

所以甲不成立自首及准自首。

CD选项说法错误。

②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

甲供述的是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故不是坦白情节。

A选项说法错误。

③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代行贿事实时,一般都会交代被行贿人,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自首,如果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

12.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可罚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甲只是为杀人行为做准备,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13.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①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

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

A选项说法正确。

②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14.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  )

A、剥夺政治权利

B、罚金

C、没收财产

D、驱逐出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没收财产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对附加刑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虽然既能附加使用,也能单独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实际,对于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只对判处较重主刑的罪犯附加适用,没有单独适用的。

15.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

【答案】:

B

【解析】:

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

16.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7题,单选)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

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A项错误。

B项,乙的行为是驾车追赶劫匪齐某,齐某死亡,是由于其自己驾车不慎,自己撞到护栏后与乙车相撞导致的,与乙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被认

17.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

甲成立正当防卫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卷二7题,单选)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

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

18.下列哪一案件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  )

A、中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致其死亡

B、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

C、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

D、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

A

【解析】:

在我国的火车驶入中亚某国时,一外国乘客故意伤害另一外国乘客,已经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该案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根据保护管辖原则,在美国留学的中国留学生,被某国的留学生杀害,应适用中国刑法。

日本的毒枭,租用飞机走私毒品到中亚,其中一段飞行路线经过中国上空,属于走私行为(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应适用中国刑法。

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在美国实施恐怖活动(未侵害任何中国公民)后,进入我国的,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应当适用中国刑法。

19.A国人甲在B国劫持了该国民航飞机飞往C国,但C国警方未能成功抓住甲。

后来甲进入我国,被抓获归案。

经查实,甲为劫持该航空器,还打死了空警,并在劫机过程中抢劫了包括我国公民在内的多名乘客的财物。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中,无论甲劫持的是军用飞机还是民航飞机,我国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但对抢劫罪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B、对甲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我国刑法以及国际条约

C、甲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与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D、对于甲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不可能判处其死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

C

【解析】:

A选项错误,适用普遍管辖仅针对民航。

B选项错误,对甲的定罪量刑依据仅能适用我国刑法。

C选项正确,劫持航空器与抢劫并无牵连关系多个行为分别触及两罪,应数罪并罚。

D选项错误,按照我国刑法,劫持航空器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处死刑。

2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10题,单选)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

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

21.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2年卷二13题,单选)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

(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22.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3题,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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