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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条解读

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李祖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进一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学习、理解、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内容要点及适用,本文对《行政强制法》的法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条解释】:

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4个立法目的。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的源头,指的是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责任的行为。

如果不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一旦行政强制滥用,很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法律没有赋予所有机关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过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强制的实施是指是有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体实施行政强制的过程。

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予以规范:

一是实施的主体,即由谁行使行政强制权,作出行政强制行为;二是行政强制行为,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行为;三是行政强制的程序,即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应当采取的方式、步骤等。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

  

(1)“软”。

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执行不力。

  

(2)“乱”。

表现为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不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比较混乱。

  (3)“滥”。

行政强制的具体形式名目繁多,缺乏规范,“滥”用行政强制普遍。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能够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行政强制的边界,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权予以监督和控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虽然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构成限制,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具体来讲,如果任由行政相对人不依法履行法定的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所设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又不采取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至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那么行政决定毫无权威可言,行政管理也无法顺利进行。

再进一步,如果任由危害社会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违法行为或者危险事件发生、恶化,行政机关却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预防和制止,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由此可见,行政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行政强制权的滥用同样会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侵害,所以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

可以说,对行政强制立法,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可以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

因此,首先必须以法律限制、控制其范围。

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其最终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范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

《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侵害的有力武器。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条解释】:

本条规定《行政强制法》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条解释】:

1.突发事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一项基本法律适用原理。

如果相关领域已经有针对突发事件的特别法规定,则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法律”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戒严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抗旱条例》、《防汛条例》等。

  此外,理解《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时,还需注意两点:

  第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情形。

  第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仅限于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的采取,而不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也就是说,即使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仍然要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方面的规定。

  2.特殊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主要由《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

  这里的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审慎例外原则而采取的特殊措施。

审慎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

审慎监管原则出自作为国际金融惯例之一的巴塞尔协议。

审慎例外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与巴塞尔协议中审慎监管要求的纠正措施相吻合。

审慎例外原则不仅保留了金融领域里的监管灵活性,还可以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当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金融监管部门就可以采取其认为合适的特殊监管措施。

此类措施因其特殊性而排除《行政强制法》的适用。

  第二,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是指海关、检验检疫机关针对出入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海关、检验检疫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技术监管措施,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实施行政管理,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具有特殊性,主要由《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规范,无须适用《行政强制法》。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条解释】:

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法条解释】: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

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

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法条解释】: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法条解释】:

本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权的廉洁性。

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

本条的规定是行政强制权履行的高压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条解释】:

本条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

即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条解释】:

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

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

因此,《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五大种类,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条解释】:

本条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同时杜绝个别部门、党委、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擅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条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本法规定也应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条解释】:

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

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

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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