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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研究

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研究

2010年4月

第2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JournalofChinaWomen’sUniversity

Apr.2010

NO.2

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研究

党日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北京100048)

摘要:

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深受西方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适用专章集中规定的形式

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贯穿着人道主义精神.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适用---JL

标准模式加以规制,较为灵活地解决了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适用明示列举的立法模式,载明罪名及其所在的条款,避免随意解释的可能性;在这种二元标准模式的

基础上,增加了”心理发育滞后者的免责条款”,采用年龄界限与个别更正相结合的形式,虽有争执但也

发挥一定积极作用,它代表着俄罗斯立法层面旨在通过刑事法律限制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刑

事政策趋势.

关键词:

俄罗斯联邦;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

I)997.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3698f2o1O)02—0017—07

在精神及智力正常的情况下,年龄是衡量行为

人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及大小的关键因素,基于立法

习惯,法律宗旨,法律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刑法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制形式也有所不

同,可概括为一元标准模式与二元标准模式两种.

所谓”一元标准模式”,是指不区分犯罪的具体类型

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异,统一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

龄,只要达到这个年龄,就可能对刑法典中规定的

各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采用这种模式的有德国,

日本,中国台湾等.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二

元标准模式的因年龄不同适用范围的模糊,便于操

作;其不足是忽视不同年龄人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差

别.所谓”二元标准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的年龄确

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类型,年龄不同承担刑事

责任的范围不同.二元模式的优点是承认不同年

龄的人其认识控制能力的差别,能较为灵活地解决

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但不足是两种

不同的最低责任年龄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界限较为

模糊,易生争执,我国,俄罗斯联邦,阿尔巴尼亚等

国适用二元标准模式.

在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最引人注目的

就是l4章①,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特别

规定”,该章把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可供适用的

刑罚,特殊的量刑原则,刑罚的宽容条件等规范集

中规定,从而清晰地勾画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

点.这里所谓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有别于成年人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特殊性~ElI(暇’俄罗斯学者认

为,用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由人道

主义原则与公正原则所决定的,在这些特别规定

中,其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制方式问题也是颇具特色

的内容.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O条采用二

元标准模式下的明示规定形式②确定未成年人刑

事责任年龄问题.

收稿日期:

2010—02—11

作者简介:

党日红,女,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未成年人刑事法.

①”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特殊规定”.该章共有10条规定,即第87条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第88条对未成年

人的刑罚种类,第89条对未成年人处刑,第9o条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适用,第91条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内容,第

92条免除未成年人的刑罚,第93条未成年人的假释,第94条时效期,第95条前科消灭的期限,第96条”本章规定对年满

l8岁不满2o岁的人的适用”.

②所谓”明示规定形式”,是原则上规定大多数犯罪所适用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少数几类严重犯罪适用比一般犯罪更

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而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这些严重犯罪的范围,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以刑事立法的形式规范相对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避免认定中的随意性.

18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正

俄罗斯刑法典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

模式——二元标准模式

达到《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的年龄,是行为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定刑事责任的

最低年龄首先与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不同

情况密切相关,对于一个意识不到自己行为性质的

幼年人不允许追究刑事责任._2](肼刑事责任的最

低起点与情感,精神,心理的成熟程度有关,与人在

社会中的负有一定的认识责任有关.④国家赋予法

律意义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对于一个孩子而言,是能

够理解的:

”不能占有别人的财物,不能欺辱别人等

等.”但是追究刑事责任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

法律意识水平,表现在不仅能够评价自己行为的事

实方面,而且能评价自已行为的社会法律意义.达

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还包括行为人具有正

确理解刑罚的能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罚

的目的.r2]{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不得低于

个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念,能够懂得和了解刑法

禁止性规定的年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就不承担刑事责任,符合俄罗斯刑法中的

法制原则,也符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目前,世

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主张在法律中规定刑事责

任的最低年龄,如瑞典,西班牙等国.

从历史上看,俄罗斯刑事立法对最低刑事责任

年龄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如,革命前的《刑罚与感

化法典》确定的是l0岁,1903年刑法典第4l条规

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是l0岁,1918年《关于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委员会法令》确定自年满17岁

起依审判程序确定刑事责任,1922年《苏俄刑法

典》规定自16岁起开始承担刑事责任.随着1935

年《关于同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的措施的决议》的

出台,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降到l2

岁.②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

和1960年《苏俄刑法典》根据刑事人道主义化的趋

势并考虑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提高了刑

事责任年龄,实施犯罪时年满16岁的才被视为犯

罪主体,只有对某些法律明文列举的犯罪,才从14

岁起承担刑事责任.[3lj(啪’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于第20条”开始承

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分三款@解决未成年人的刑事

责任年龄问题,依然保留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区别性

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

般在实施犯罪前年满16岁的人才承担刑事责

任,该条第2款所列之罪,从14岁起开始承担刑事

责任.[4]《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严格规定刑事责任年

龄界限,具有重大的一般预防的意义,它是法律调

整职能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避免主观主义恣意违

①西斯果夫卡娅:

《关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解释》,1999年,第12页.

②该决定规定,年满12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偷窃,致人伤残,杀人或者企图杀人,应该受刑事审判,并使用一切刑罚

方法.

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1款:

Yro.~oBaofio玎狮蜘姗no/~ne:

KnT3IHKO,且0舢KOBpeMemtcoaepmenna

ri~eHH.qmeCTIaam.m~eroI~CTa.第20条第2款:

皿_伸,Rtxrrm’umeKOapeMemlcoaepmeHn~it~etttiff

mapacra,III叩TyronoaHofiOTI!

E’IL’TBeHHOCTH3flyei~crao(CTfl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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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TbH229),npnae~enmBHe唧cIb~aancnoprmtxCI~CTBHⅡHIIy1埔cooOmemm(C”I”a’I’BH267).第2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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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党日红:

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研究l9

法的保障.在理解本条时须注意:

第一,本条第2款中所列举的犯罪,承担刑事

责任的年龄必须是14岁,这是强制性的,是侦察机

关与法院必须全面贯彻与执行的,同时,在解决未

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还必须注意,一些只有从

l6岁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同时包含了其他

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其刑事责任从14岁开

始承担,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第1

款的规定,209条的武装匪帮罪①,承担刑事责任的

年龄是已满16岁,但是由于武装匪帮是一个非常

复杂的犯罪,可以将盗窃,抢劫,抢夺,杀人等犯罪

包容其中,因此,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参加

武装袭击,则应按照所构成的其他犯罪(盗窃,抢

劫,抢夺,杀人等)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按照武装匪

帮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若实施年满l6岁开始承担刑

事责任的社会危险行为时,如果这些危险行为不包

括第20条第2款所列举之罪的犯罪构成,未成年

人在l6岁以前对那些社会危险行为,不存在刑事

责任问题.对于在14岁以前实施社会危险行为的

未成年人可以适用教育措施,不能追究刑事责

任.③

第三,在侦查犯罪和调查刑事案件时,侦查,检

察机关和法院有义务查明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是

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根据相应文件(如身份

证,出生证等)很容易确定年龄,若没有证明年龄的

文件,则应利用其他证据,直至法医学鉴定,行为人

被确认达到规定的年龄,是从行为人生日下一天的

零点开始计算.通过司法医学鉴定确定年龄时,被

告人的生日应为鉴定人所确定的年份的最后一天,

而在用某年与某年之间来确定年龄时,法院应该按

鉴定推断的该人的最小年龄._5】(H船’俄罗斯联邦最

高法院针对B案件的批复指出:

”被判刑人在1984

年9月24日左右实施犯罪,其被推定为1969年12

月出生,对他不能适用成年人的刑事责任.”_6

第四,在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危险行为时达不到

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成年人利用其实施犯

罪,将未成年人作为”直接的实施者”,该成年人作

为犯罪的实施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

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属于其刑法第150条规定

的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活动罪.固该处规定与我

国有很大区别,我国如果成年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被称为”间接正

犯”,这种情形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按照具体实施

的犯罪构成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俄罗斯刑法是

将其独立成罪的.

第五,尽管根据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从16岁

起开始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犯罪的主体只能是

成年人,如职务犯罪,军职罪,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

罪行为罪等.因此,规定刑事责任的一般年龄为

16岁并不意味着刑法典第20条第2款没有提到的

所有犯罪都从这个年龄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实际

上,有些犯罪由于犯罪主体方面的特征或者客观方

面的特点,只有成年人才能实施.这一情形虽是不

容回避的问题,但一般不在刑法典中直接规定,只

有个别独联体国家的刑法典加以明示.⑨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适用二元标准模式规制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这种模式正视未成年人认

知能力的区别,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未成年人承担刑

事责任的范围,较为灵活地解决了刑事责任年龄问

题.而且,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起

点来看是14周岁,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责

任年龄最低标准一致,这个起始年龄与世界上其他

国家比较而言,属于居中的一种情况,因为低的国

①《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9条武装绑匪:

”为了袭击公民或组织而组成的武装团伙(匪帮)的,以及领导这种武装团

伙(匪帮)的,处l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不并处数额为100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5年以下的工资或者其他收

入的罚金.”

②在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还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如俄罗斯刑法第212条的聚众骚乱罪,它能包容161条

抢夺,213条流氓,214条野蛮行为等犯罪行为,但是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根据刑法第161,213,214条,即行为人

从年满14岁起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按照刑法第212条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行为时不满16岁,不符合聚众骚乱罪的

构成要件.

③同上引.

④俄罗斯刑法第150条:

”年满18岁的人采取允诺,欺骗,威胁或者其他方式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处五年以下

的剥夺自由……”

⑤如,《塔吉克斯坦刑法典》第23条第3款规定:

”在现行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些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大

于16岁的成年人来承担.”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正

年家有7岁,12岁的,高的为16岁.从未成年人承

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来看,是针对严重故意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制方式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

责任年龄的确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是由于两国

为近邻,其刑事法律制度间也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联

系,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框架就是以苏联1958年《苏

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为蓝本搭建的.

因此,两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立法模式及具体

规定存在一定的共性.

二,俄罗斯刑法典未成年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立法模式——明示列举模式

无论是1926年《苏俄刑法典》,1958年的《苏联

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1960年

《苏俄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

立法方式均适用列举式.

1,1926年《苏俄刑法典》的立法模式

该法典第12条规定:

”年满十二岁的未成年

人,实施盗窃,实施强暴,伤害别人身体,使人残疾,

实施杀人或者杀人未遂的时候,应当受刑事审判,

并且适用一切刑罚方法.”从中可以得出结论:

此时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起点为12岁;其

二,虽然采取列举的方式,但感觉列举的范围不很

清晰;其三,没有解决罪过形式问题;其四,刑罚一

般化,与成人没有区别.这反映出当时的立法技

术,法律理念都较当代落后.而且,从承担刑事责

任的最低年龄起点和使用一切刑罚方法看,当时强

制是同未成年人犯罪作斗争的万能手段.

2,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

本原则》(以下简称《基本原则》)的规制模式

《基本原则》第1O条即”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规定:

”犯罪前年满十六岁的人,都应当负刑事责

任.十四岁至十六岁的人,只有实施杀人,故意伤

害他人身体而使健康遭受损害,强奸,强盗袭击,偷

盗,恶劣的流氓行为,故意毁灭或毁害国家财产,公

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以

及故意实施能够造成列车倾覆事故的行为时,才负

刑事责任.”《基本原则》关于未成年人相对承担刑

事责任的模式也是列举的方式,但承担刑事责任的

年龄起点比1926年《苏俄刑法典》提高两岁,最低

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相应扩

大.从列举的形式上看,依然是列举行为,较1926

年刑法典有进步的是厘清了罪过形式问题.

3,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规制模式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10条的”未成年人的

责任”依然采用二元标准模式,即”在犯罪时已满

16岁的人都应该负刑事责任.14岁以上,16岁以

下的犯罪人,只有实施杀人(本法典第l02_1o6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致损害健康的犯罪(第

1O8一l11②,第112条第1款),强奸罪(第117条),

强盗罪(第91条,第146条),偷窃罪(第89条,第

144条),抢夺罪(第90条,第145条),情节恶劣的

流氓行为罪(第206条第2款),故意毁灭或者毁坏

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公民个人财产而引起严重后

果的犯罪(第98条第2款,第149条第2款)以及

足以引起列车倾覆的故意行为的犯罪(第86条),

才负刑事责任.”后来,1978年修订版在此基础上

又增加了盗窃发火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罪(第218

条)和盗窃麻醉物品罪(第224条)两个罪名.1960

年《苏俄刑法典》依然使用二元模式下的明确规定

形式,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仍是列举形式,只

是这种列举形式较前几部法典更为科学与明确,列

举时载明罪名所在的条款,避免了刑法理论与司法

认定过程中的一些争议,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罪过

形式问题.

4,现行刑法典的规制模式

现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第2款,采

用列举的形式,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承担刑

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作了清晰的规定,在其所列的清

单中规定了20个罪名,而且载明罪名所在的条款,

避免了随意解释的可能性.考察清单中所列的犯

罪类型,是依照下列多重标准加以确定的:

首先,这些犯罪都是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犯

罪,但是,这不是唯一的标准.刑法典中规定的严重

①《苏俄刑法典》第102条为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103条为故意杀人,104条为在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中故意杀人,

105条为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杀人,106条为过失杀人.

②《苏俄刑法典》第108条为故意重伤他人身体,109条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110条为在强烈的精神激动状态中故

意重伤他人身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111条为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重伤他人身体或伤害他人身体.

第2期党日红:

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规制模式研究2l

或者特别严重的犯罪,只有一部分位于清单之内,

如刑法典第277条的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

家生命罪,295条的侵害审判人员或者庭前调查人

员生命罪,317条的侵害执法机关人员生命罪,357

条的种族灭绝罪虽为严重犯罪,但没有被规定在清

单之内.由于清单具有全部列举的性质,如果不满

l6岁的人实施这些犯罪不得按照刑法277条,295

条,317条,357条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加重责

任要件的杀人罪的,按照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

定承担行事责任,其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4岁.

因此,清单中所列的犯罪不都是严重犯罪.

其次,这些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年满14岁不

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过失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前法律对于过失杀人罪有过例外性规定,现在过

失剥夺他人生命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是

l6岁,可见,罪过形式是确定清单所列犯罪的另一

个标准.

再次,未成年人的理解认识能力的差异也是清

单所列犯罪的主要依据.在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区

别性规定的时候,充分考虑他们对法律所禁止的行

为有不同理解和评价的可能性,在14岁开始承担

刑事责任的犯罪清单中,只包含了这个年龄所能理

解的犯罪,如侵害生命,健康和性自由,侵犯财产所

有权与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

最后,未成年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普遍性,是确

定清单中犯罪的最后一个依据,而且起了很大的作

用,实践证明,第20条第2款所列之罪,是未成年

人犯罪的基本部分.

综上,从上述几部法律的发展过程看,俄罗斯

联邦未成年人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不断

发展变化的,这种变化体现在几个方面:

其一,未成

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起点在逐步提高,即

由1926年《苏俄刑法典》的12岁提高到l4岁,使

大量按照以前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转为非罪处理,

由此反映出俄罗斯刑事立法发展过程中的非犯罪

化倾向.其二,所列犯罪的罪过形式逐步由模糊转

为明确.如1926年刑法典所列之罪的罪过形式不

清,容易产生歧义,从1960年《苏俄刑法典》开始就

逐步解决了罪过形式不明确的问题,现行刑法进一

步阐明了清单所列罪名均为故意犯罪.综观苏联

解体后,其他几个独联体国家的刑法典,如白俄罗

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刑法典,

关于14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立

法模式,也都是列举式,而且,大部分国家刑法清单

所列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只有《白俄罗斯刑法典》中

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②其

三,虽然四部法律均采用列举的形式,但列举的形

式不同,由最初的列举行为到列举罪名,再到列出

罪名所在的条款,这不能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

种方式排除了随意理解该条规定的可能性,避免了

未成年人案件认定中的一些争执,因此,是比较合

理与科学的,上述立法模式的一系列变化,也反映

出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水平,立法技术的不断发展与

完善.

如上所述,《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适用明示列举

的形式确定未成年人相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其

刑法典第20条第2款的列举方式既指出罪名又载

明定罪的条款,明确而严谨,排除了随意理解该条

款的可能性,因此避免了理论上认识的不一致和实

践中操作的不统一,足见其立法技术较为发达.其

实,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

任年龄的规定,适用的也是列举的形式,但在罪名

之后没有写明具体条款,从而引发”行为说”与”罪

名说”的争执,最后依靠司法解释来平息争议.因

此,《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这种明示列举的形式,值

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心理

发育滞后者免责条款”——年龄界限与个别更正相

结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条l,2款确定上述

刑事责任年龄,立法者是根据法律推定的形式,即

①即杀人罪.

②(~rOSIOBHbIflKO~EKCP】Ⅱ脚同1』[Ar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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