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摘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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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摘要
《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实现我国铁路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特制定《铁路行车主要人员体格检查规定》。
铁路行车主要人员定为司机、副司机(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轨道车)、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扳道员、信号员、道口工。
包括从事上述行车工种的其他职称人员。
凡新录用及职工在定职或改职时,必须接受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现职司机、副司机、副司机、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运转车长每一至二年;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扳道员、道口工每二至三年体检一次。
特殊情况,可随时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担任行车主要职务。
凡铁路专业院校有关行车专业学员,入学前均应按本规定严格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录取该专业。
新录用条件,适于新招工人、院校毕业生及原非行车工种改任行车主要工种者。
现职工系指已从事行车主要工作的职工。
在高原、高寒地区工作的现职工体格条件,可据实际情况从严要求。
全路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
第二章体格检查条件
新录用者年满十八周岁,体格发育正常,按下列各条件体检规定判定合格与不合格。
各条所列病合格者系指现职职工。
一 般 检 查
身长低于155厘米,体重不足45公斤者不合格(女工身长150厘米,体重42公斤以上合格)。
有明显生理缺陷,反应迟钝,严重口吃、言语障碍者不合格。
恶性肿瘤者不合格。
良性肿瘤位于重要器官者不合格。
内 科
心肌病、、心肌炎、冠心病、克山病、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心房纤颤、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Ⅱ°以上房室传导阻滞等)不合格。
风湿性心脏病不合格。
各种心瓣膜病、心内膜病、心包疾病及各种先天性心脏病不合格。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良好、无心律失常者司机、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一条 高血压及临界高血压不合格。
临界高血压,司机、列车调度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二条 血压低于90/60mmHg不合格。
第十三条 功能性早博不合格。
5次/分以内者信号员、列车调度员、检车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四条窦性心动过速(﹥110次/分)或窦性心动过缓(﹤55次/分)不合格。
第十五条肾病综合征、急、慢性肾炎、急、慢性肾盂肾炎及肾功能障碍不合格。
慢性肾盂肾炎肾功良好,理化检查正常,司机、列车调度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六条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症及其它影响肺换气功能疾病不合格。
无反复咯血及持续感染者,轻度肺气肿,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七条肺结核不合格。
静止、吸收期,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十八条肝硬化不合格。
肝、脾大超过规定标准者不合格。
第十九条慢性肝炎不合格。
无肝功能(包括转氨酶)异常者,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检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二十条胆囊炎、胆管炎、胆石症、胰腺炎、慢性腹泻不合格。
除胆石症外,病情稳定、无营养不良者,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车站(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检车员、道口工合格。
第二十一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不合格。
无消化道反复出血及幽门梗阻,无穿透及恶变倾向,非巨大溃疡,无手术形码并发症、全身状态良好者,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扳道员、检车员、信号员、运转车长、道口工、车站(助理)值班员合格。
第二十二条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性疾病、白血病、白细胞减少(﹤3,500/mm³)粒细胞缺乏症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甲状腺机能亢进和机能低下,肢端肥大症、肾上腺皮质机能亢进与机能低下疾病、嗜铬细胞瘤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血吸虫病、肺吸虫病、肝吸虫病、丝虫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内科疾病不合格。
神经、精神科
第二十七条 脑炎、脑膜炎和脑脊髓蜘蛛膜炎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有脑血管意外病史者(包括中枢性面瘫、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等)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小脑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有癲痫、发作性睡病、猝倒症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空洞症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周围神经炎后遗症(包括神经根、神经干、神经丛和末梢神经炎)、面神经麻痹后遗症不合格。
无运动功能障碍者,司机、副司机、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三十三条 周期性麻痹、重症肌无力、肌萎缩症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有精神病史(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等),癔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神经、精神科疾病不合格。
外科、皮肤科
第三十六条 脊柱、骨、关节发良异常,退行性变(如畸形性关节、各种脊椎炎、脊椎关节能炎、半椎体、椎弓不连症或颈肋等)、习惯性关节脱位、软组织疾病伴有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肥大性脊椎炎不影响本职工作者,现职工合格。
第三十七条 脊椎结核、骨关节结核、骨髓炎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多指症、手指缺损、手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肘外翻不合格。
肘外翻15度以内,司机、内燃及电力机车副司机、列车调度员、道口工合格。
第四十条 两上、下肢不等长,肢体有畸形,新录用、调车长、连接员、制动员不合格。
两下肢不等长不超过二厘米,两上肢不等长不超过三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九厘米现职工(除调车组人员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者亦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足变形(平足症、马蹄足、砪外翻)不合格;足趾缺损或者砪趾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一度平足症、轻度过外翻,附调车员、连结员、制动员外合格。
第四十二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动脉瘤;范围较广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或并发慢性溃疡、象皮肿者不合格。
下肢浅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血栓性静肪炎(轻度),除新录用、调车员、连结员、制动员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颅脑或脊髓损伤后遗症、手术后颅骨缺损者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脓胸、胸改术后、肺叶切除后,心脏及重要血管术后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各种疝不合格。
有腹腔重要脏器手术史者不合格。
胃部分切除、胆囊切除、不超过20厘米之小肠切除后,无明显并发症者,检车员、扳道员、列车调度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四十六条 泌尿生殖系统结核、泌尿系结石;先天性多囊肾、游走肾;尿瘘、排尿功能障碍者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肛瘘、Ⅱ、Ⅲ期痔核、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者新录用不合格。
经常出血或炎性痔核;复杂性肛瘘;肛门括约肌功能障碍、大便失禁或直肠壁脱出者,现职工亦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重症慢性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慢性瘙痒性皮肤病、寒冷性荨麻疹、光感性皮炎、慢性重症角化性皮肤病、泛发性银屑病,大面积暴露部位白癜疯、重症慢性脓皮病、疱疹样皮炎等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外科、皮肤科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五十条 眼脸内、外翻;泪点内、外翻;慢性泪囊炎、泪腺炎;眼脸闭合不全、上脸下垂;眼球、眼脸运动受限,影响视功能者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巩膜病、角膜病(角膜炎、角膜中心部斑翳以及严重沙眼并发症等)、屈光中间质疾病(各种白内障、玻璃体混浊等)各种网脉膜疾病(中心性网膜炎、葡萄酒膜炎、视网膜色素变性、网膜录离等)、各型青光眼、先天性瞳孔异常、视神经及眼血近疾病等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各型色盲、色弱不合格。
第五十三条 视野异常者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每只眼裸肯视力低于1.0者不合格
现职工每只眼不低于0.7,但矫正视力达1.0以上者可合格.
第五十五条其它危及行车安全之眼科疾病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口腔科
第五十六条 咽喉疾病引起言词不清晰者不合格。
第五十七条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新录用者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每耳听力耳语5/5米、秒表100/100百米厘米以下者新录用不合格。
第六十条一耳听力正常,而另一耳听力耳语1/5米、秒表20/100厘米以下者不合格。
扳道员、信号员、道口工合格。
第六十一条双耳听力低于语音5/5米、秒表100/100厘米者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慢性化脓性副鼻窦炎、萎缩性鼻炎、多发性鼻息肉、嗅觉失灵者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唇、舌、软腭、上、下腭疾病引起言语不清晰者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其它危及行车安全的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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