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房地产集团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制度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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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房地产集团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制度精品

美的房地产集团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房地产管理制度精品】

地产字[2007]026号签发人:

赫恒乐

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地产发展集团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遵照美集字[2007]018号《责任追究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产发展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产发展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项目公司和经营单位(总简称:

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地产发展集团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原则,除以地产发展集团(包括集团)及各单位内部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一)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1、对当事人有违反规章制度、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2、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3、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

5、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6、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公司或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7、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公司或部门应承担连带责任;

8、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9、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二)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

1、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2、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致使地产发展集团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3、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地产发展集团(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4、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5、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细则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通报批评、降级、降职、辞退等。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

(一)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

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

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四)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50万元[含]以下);较大损失50~200万元[含]);重大损失(200~500万元[含]);特大损失(500万元以上)。

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

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

赔偿基数(A)承担比例责任事故损失总额

超额累进比率次要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

15%50万元以下部分A的10%以下A的30%—60%A的20%—50%

10%50—200万元的部分A的10%以下A的30%—60%A的20%—50%

6%200-500万元的部分A的10%以下A的30%—60%A的20%—50%

3%500万元以上的部分A的10%以下A的30%—60%A的20%—50%

第十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理机构确认。

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十一条对未造成地产发展集团直接经济损失,存在过失、执行不力、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可对责任人实施5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经济赔偿款、内部罚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每次奖励的比例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

第十四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

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一)企业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地产发展集团管委会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二)地产发展集团管委会对地产发展集团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内部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三)地产发展集团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地产发展集团管委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

(四)地产发展集团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

(五)地产发展集团责任追究事项处理决定,上报集团审计监察部备案。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程序:

立项调查界定责任咨询意见处理方案方案执行跟踪结果

(一)根据审计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部门动议中反映的有关情

图1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

1

(二)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利0

0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

H(三)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

z

(四)地产发展集团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

1(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

0

k

H

z

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地产发展集团法务等部门进行;

(六)地产发展集团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

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第十七条

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地产发展集团内各项利益的发放。

第十八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天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地产发展集团总裁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

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

第五章责任追究实施分则

第一节基本规范

第十九条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可依据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三)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

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四)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六)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

(七)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

(八)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

第二节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可依据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或在合同谈判、签定、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以及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风险;

(二)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没有按公平、公正、公开地

进行的;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

(三)承担和参与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含项目公司),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故意或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供应商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四)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的经办过程中,价格严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且无足够理由证明其免责的。

第三节房产项目开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第八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前期市场调查、项目策划、市场定位出现明显的失误导致项目开发不利,造成损失的;

(二)方案评审、规划设计论证不充分的;图纸审查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而未发现或未提出,而在施工过程中又发生设计变更,或者施工过程中随意性变更,造成成本失控的;

(三)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的;

(四)工程管理人员故意或未能足够履行职责,对材料进场检验控制不力、对施工单位未按图纸、工序或质量标准施工、擅自更换材料品牌、偷工减料等行为未能发现或未予制止,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

的;

(五)工程管理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现场管理、进度款(工程量)申报、现场签证、竣工验收等环节利用自身地位以各种手段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六)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参考价制定、进度款审核、工程结算等环节利用自身地位以各种手段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四节营销推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第八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策划推广人员、营销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于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对市场策划、销售代理、广告代理、制作及投放采取各种形式规避招标,或者虽然实施了招标但价格严重偏高且无足够理由证明的;在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与评估的;

(二)违反推广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侵占、私分销售物料;以虚报申报,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占公司资源的;

(三)违反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试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

(四)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及其他不正当要求的;

(五)营销推广活动缺乏计划性、擅自更改,导致销售物料浪费或闲置的;

(六)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向客户作出不且实际的书面或口头承诺,给销售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责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条所列举事项。

对新发生及未明确列举的责任事项,以及高尔夫、物业公司等责任事项,比照相关内容及基本原则执行,不可比照事项由地产发展集团管委会临时做出裁决,但相关责任追究应符合本办法所制订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地产发展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地产发展集团

二?

?

七年十一月七日发:

各单位报:

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

呈:

管委会成员

印发份数:

8份其中存档: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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