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复习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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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重点复习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法律构成

立法机关

内容

法律效力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效力最高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效力较高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效力次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范性文件

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财、审、税、银、证、险;其中:

财政部门包括: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本行政区域(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人员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档案管理机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二).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主要包括: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会计人员表彰奖励、继续教育。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

  包括:

初级、中级、高级。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2.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

  3.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

  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每3年组织1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选,同时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

  4.继续教育

  目的:

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如:

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董事长、国家机关最高行政官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物的合伙人。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反映的和实际发生的相一致中华考试网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构成会计要素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2.伪造会计资料:

以假充真

变造会计资料:

歪曲事实真相

二、会计凭证

  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一)办理需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簿。

  (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对账)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

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档案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注意: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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