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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大全

三大诉讼法比较大全

一、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法》第9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法》第85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意见》第92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民诉意见》第92条)

结论: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第172条)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解》第96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

撤回起诉。

(《刑诉解》第197条)

结论: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察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以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诉法》第5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诉法》第67条)

结论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即可以不适用调解)这一点与民诉中审理离婚案件不同。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围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34条,《民诉意见》第6-32条)

(1)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5-14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四、管辖权的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部门规定》第5条)

特别注意:

《高法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家请注意,很多人包括有些司考培训的老师也认为不能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是错误的,大家注意这里是“可以”,而非“应当”,大卫注)。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23条)

结论

刑诉中不能下移,民诉行诉中可以。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照

注,现在已经有民事证据规则和行政证据规则,请考生对比学习。

证据的合法性特征

(1)证据的收集主体要合法;

(2)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4)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5)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限制]

《刑诉法》

第43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是否能够作为定案根据或者是否应当予以全部排除,法律本身没有规定。

《高法解释》第61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这一规定排除的证据种类是有限的,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手段限制

禁止的是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取证手段

主体

限制

且只限于对证人、被害人、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

类别

限制

只限于以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三类主体提供的“言词证据”

其他

不排

除情

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采取上述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如果查证属实的,并不排除。

非法

民诉

证据

排除

适用

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此条规定,禁止的非法取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

(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都予以排除)。

六、审判组织的人数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

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死刑复核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结论

民诉、行诉是一致的。

七、回避

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

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其中:

①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③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旁系血亲及姻亲。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

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

八、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30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六部门规定》第8条)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高法解释》第三十条)

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高法解释》第32条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诉规则》第二十四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结论

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九、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高法解释》第121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5条)

结论: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规定有差异。

十、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76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40条)

十一、近亲属的围

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

近亲属包括: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注意: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最高院解释中规定不得为辩护人的,除前三类人外,其余的如果是近亲属与监护人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

因此,法官爷爷在不是子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而法官爸爸就可以了,不管是否为现职的,当然增加的围并不等于扩大了近亲属的围。

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行诉解》第11条)

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在提起国家赔偿中要注意。

十二、“诉讼参与人”

(考生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问题)

刑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民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相同

行诉

刑诉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行诉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刑诉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民诉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刑诉

公诉案件: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刑诉法》第82条)

民诉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相同

行诉

十三、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7日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2)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

(《高法解释》第191条)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7日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日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诉解释》第32条)

十四、是否准许撤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1)公诉案件:

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2)自诉案件:

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98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十五、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事不再理)(《民诉意见》第144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诉意见》第144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最高院解释第177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解释第188条)

行诉

(1):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最高院解释第36条)

(2)第37条: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高院解释第37条)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

注意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十六、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不同

行诉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行诉法49条)

刑诉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逋(刑诉法50、61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刑诉法》161条)

民诉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民诉法》100、101条)

十七、拘传的适用条件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

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适用;

(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的最长时间。

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98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只适用于执行中)。

(《民事诉讼法》100条,《民诉意见》112条)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50、92条,《高法解释》64、65条,《高检规则》32、34条)

行政诉讼中没有拘传的规定。

十八、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134条)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163条)

十九、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144、147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3)、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183条)

(1)、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

(2)、对第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行政诉讼法》58条)

二十、二审的审理围

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151条,《最高人们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35条)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诉法》第18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围的限制。

(《高法解释》第246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行诉解释》67条)

注意

刑诉与民诉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刑诉是不受上诉或抗诉限制的全面审查,而民诉只是在例外情形下不受上诉抗诉的限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中也是全面审查,不过涵不同。

这里所谓的全面不仅包括对原审判决的全面审查,而且还包括对原具体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注意只是对合法性的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

当然,也有一个例外,就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二十一、作出判决的期限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57条)

(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行诉解释》8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60条)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高法解释》109条)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为20日。

审限起止:

受理(公诉案件)、羁押(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立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起。

(《刑事诉讼法》178条)

(1)、审理对判决上诉、抗诉和对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1个月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刑事诉讼法》19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刑事诉讼法》196条)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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