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8217794 上传时间:2023-07-0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32.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docx

委托代理合同模版独立经纪人

签订合同须知

本合同系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必备条款》制定,除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外,本合同还补充约定了其它条款,现特向乙方做特别提示如下:

一、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视为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基本管理办法(暂行)》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营销团队管理办法》已对乙方报酬等相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该等制度进行详细了解和学习,并对其内容予以认可。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执业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甲方将采取多种形式将相关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告知乙方,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的告知及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了解和学习。

四、乙方应详细阅读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自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时起,即视乙方为已详细阅读本合同相关内容,并自愿接受本合同相关条款之约束。

五、本须知为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组成部分,与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诚实守信,合规展业!

乙方签字确认:

日期:

承诺书

为维护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作为一名证券营销人员,本人愿意遵守职业道德,同时就执业过程中有关问题,向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郑重保证及承诺:

一、在合同存续期间,本人承诺专职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业,不为其它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业务,并遵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

二、本人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已认真学习《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深证局机构字【2010】207号)及《证券公司员工个人违规行为列表》等内容,确认本人知晓证券公司员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规定。

四、本人已认真学习公司《证券经纪人基本管理办法(暂行)》、《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规范细则(暂行)》、《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制定的经纪业务营销行为规范、经纪人管理等相关规定。

五、本人承诺依法、合规执业,不从事下列禁止行为:

1、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非法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非法活动。

3、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4、侵占、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或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它便利。

5、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6、违规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7、代客户签名或代客户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8、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与客户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10、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11、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

1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资料。

13、违反公司关于客户收费的标准或规定,私下或变相返还佣金或客户交易手续费。

14、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5、向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资料、信息,或者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检查询问时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检查,隐瞒情况等。

1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17、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18、销售非公司推广的产品以及非法产品。

19、截留公司自然增长客户或下挂公司存量客户。

20、在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之前从事证券营销业务。

21、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2、违反规定,在其它公司兼职,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23、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自律组织规定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24、其它以任何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甲方及其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或者客户、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本人承诺自愿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获取相应报酬。

本人特别声明:

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一承诺,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若违反上述任一承诺,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人自愿接受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同时接受公司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相应的经济处罚。

 

签名:

日期:

计算机安全承诺书

按照公司加强计算机安全使用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承诺对本人使用的台式计算机及(或)笔记本电脑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未按规定使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一、不擅自变更计算机操作系统,如有特殊需求,按照相关规定交由信息技术部门处理。

二、遵守公司病毒防护管理制度,不安装未经信息技术部许可的各类软件。

三、安装或执行程序、打开文件之前,先对所要操作的文件进行病毒检测。

四、采用公司统一的病毒防护软件,不安装其它未经许可的病毒防护软件。

五、严格执行《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六、上网采用公司统一的接入方式,不使用MODEM或其它方式与外界通讯或访问互联网。

七、在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后,首先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八、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信息技术部领导及电脑安全管理小组报告。

九、按照公司相关密码管理制度要求定期更换操作系统、OA等信息系统密码。

一十、严格保管所属密码,不向他人泄露相关口令。

一十一、调离所在的部门、岗位时,及时通知相关系统管理员更改使用权限。

 

承诺人:

承诺时间: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Z27474000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作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拥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已经获得监管部门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通过证券从业考试或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

1、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2、本合同的订立,不意味着甲乙双方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乙方不得以与甲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由,向甲方及其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提出劳动关系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代理权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越权代理、无权代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本合同义务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法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乙方行为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甲方有权就其损失向乙方进行追索。

第三条监督管理

甲方依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证券经纪人基本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的基本办法。

《基本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可在甲方开设的信息平台查阅。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从事如下代理行为: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其它经甲方书面授权的行为。

甲方向乙方核发《证券经纪人证书》之后,乙方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

第五条代理期间

乙方的代理期间,自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的《证券经纪人证书》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服务的证券营业部和执业地域范围

乙方为甲方的扬州扬子江中路证券营业部提供服务,该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为:

10051098。

甲方授权乙方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代理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

第七条甲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律规则和《基本管理办法》,对乙方与证券经纪人代理活动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2、依照国家主管机关要求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或修改《基本管理办法》及其它公司规章。

3、按《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乙方每月委托代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4、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有权与乙方约定最低任务目标,并对乙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乙方最低任务目标为:

1年内新增资产不低于500万或有效户不低于24户。

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有权依据证券市场行情变化及自身经营管理现状制订、调整乙方的任务目标。

5、将乙方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将乙方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6、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先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报酬、乙方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中扣抵,不足部分再由乙方另行支付。

7、公示乙方相关的委托信息,保证客户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8、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集中管理、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9、监管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司法机关追究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调查。

10、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第八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1、本合同签订、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办理《证券经纪人证书》。

2、基于本合同,向乙方支付报酬。

3、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方法和结果。

4、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5、向乙方提供从事代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6、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九条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基本管理办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券经纪人业务开展的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自律组织及其它机构组织的执业前及后续执业培训。

5、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6、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其它证券经纪人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甲方或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举报。

第十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制定的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规章制度,接受和服从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的管理和监督。

2、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只能接受甲方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不能接受其它证券公司的委托。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执业证书并在证书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5、依法纳税,并同意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6、恪守职业道德,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为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活动。

7、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助客户进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客户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8、将所开发客户的基本信息以电话、传真或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及所服务的营业部办理预约登记,乙方必须将客户带到甲方营业场所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9、除客户本人自愿办理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甲方客户。

第十一条乙方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违规控制、使用客户账户,利用客户的名义或账户买卖证券或期货,或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它便利。

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代客户在相关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5、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6、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因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为客户办理非现场开户。

10、违规代客理财。

11、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财物。

12、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14、向客户推荐不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15、在执业过程中未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未明示与公司的关系和授权范围。

16、违反规定,在其它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它机构委托。

17、截留公司自然增长客户或下挂公司存量客户。

18、不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9、擅自以甲方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名义,对外发表任何文件,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0、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2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以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22、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或与外部机构或外部人员私下约定分成。

23、冒用客户或他人名义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怂恿、唆使客户向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投诉。

24、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自律组织规定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

25、其它以任何方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甲方及其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或者客户、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报酬的支付及结算

1、甲方根据《基本管理办法》以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的其它经纪人管理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知晓并同意其每月应完成的业务指标、报酬计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2、乙方在从事甲方委托代理业务中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得报酬产生的税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可视业务需要为乙方提供业务拓展费,用于乙方开发客户的交通、通讯等。

4、甲、乙双方关于报酬的约定:

1、名下客户所产生的净佣金提成49%;2、金融产品销售奖励;3、符合规定的其他奖励、提成。

5、报酬支付方式:

原则上,报酬每月结算一次。

结算后甲方须向乙方出具支付报酬的付款证明。

乙方凭该付款证明去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统一发票。

领取报酬时须向甲方提供代理费或劳务类发票。

甲方按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报酬。

乙方指定账户:

收款人:

开户行:

账号: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时,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然视原账户为有效账户。

6、为满足合规要求和顺应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有权对上述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进行调整,乙方予以同意。

若双方未就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甲、乙方均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7、甲方每月从乙方的代理手续费中提取5%作为其执业风险准备金。

乙方若违反甲方及所服务的营业部的业务管理制度,甲方可视情节轻重,扣除其已累积的部分或全部执业风险准备金,并可提高其执业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的,应按照甲方《基本管理办法》及报酬计算依据、方法,及时补足乙方报酬。

2、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变更《基本管理办法》及乙方报酬计算依据或方法,而乙方不予接受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甲方及所服务的营业部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4、乙方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甲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嫌刑事犯罪的,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市场行情变化,甲方及乙方所服务的营业部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有关条款,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进行变更,乙方拒不协商变更或变更不成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自动终止:

(1)本合同到期未续签的。

(2)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它法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2、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终止,除一方有过错外,甲乙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乙方对甲方的赔偿,甲方可从乙方执业风险准备金中直接扣减,不足部分甲方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3、单方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②乙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不再具备证券执业条件的。

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乙方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泄露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乙方执业前的培训及后续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或禁止性条款,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

①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②甲方延期支付委托报酬超过三十天的。

③甲方及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④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的,解除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即为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律后果

自本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

1、乙方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2、乙方无权再依据本合同获得任何报酬。

3、甲方颁发给乙方的证券经纪人证书自然失效。

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经纪人规章,办理交接手续,并归还甲方向其颁发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归还甲方的有关文件和物品。

甲方在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息一次性归还乙方缴存的风险准备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8号。

乙方送达地址为。

上述地址如需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出现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直接有效联系乙方的情形时,乙方身份证件上所载户籍所在地、本合同上载明的住址、手机号码(甲方向该手机号码中发送短信息,无论乙方手机是否丢失、赠送、关机)、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将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相关信息的乙方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或乙方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且乙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乙方代理权限届满之日。

第二十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3、若监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条款提出新的要求或制定统一版本的,甲、乙双方同意据此进行变更或按其统一版本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若甲方(含其所属营业部)与乙方此前签订过相关用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居间人协议等),则该协议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签字盖章页)

 

甲方: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扬州扬子江中路营业部

保密协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保密信息。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第一条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指能为甲方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或技术等,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研究、项目、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业务流程及开发成果、合同、价格、成本、预算决算、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公司制度等甲方经营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相关规定不得知悉该项信息的甲方其它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与甲方有约定或法定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在委托代理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仍对其在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接触、知悉及控制的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承担如同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与甲方委托代理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返还在委托代理合同期间获得的保密信息书面文件。

第七条 乙方承诺,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遭受损失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前述应支付费用和损失赔偿可从乙方应得收入(委托代理费收入和其它乙方所得)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