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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3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并被接收)

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

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并被接收: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居住本物业服

务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专有部分使用人签收视为业

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邮寄送达;

(三)以电话、短信、QQ、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业主接收并确认;

属前款第

(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

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并在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

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投票箱,投票箱

设置应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

投票期间,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

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

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组

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

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

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业主

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

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监票人或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

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投票表决。

(五)O

已送达的表决票并被接收的以及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

票表决系统的,业主在规定的投票表决时限届满后(未延期或

者延期表决时限届满)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参与,计入弃权。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

到业主以及业主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代理人实到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表决的,与会

参与的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签收和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票

表决系统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应当就有关

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

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

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

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

致。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

时会议: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

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的,或

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

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

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

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

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

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

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

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

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决定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

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

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

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

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

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

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

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成员、

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

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

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

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

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

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业主代表

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

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

公告。

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

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

(村)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展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

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

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

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服务区域

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

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采取公开

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

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

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

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

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委

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

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

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应

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

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

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

议上的投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执行。

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面积计入业主专有房屋投票面积

(不包括车位、车库),专有部分的车位(库)不计入投票人

数。

业主专有部分房屋转让后,在物业服务区域仅保留车位的,

不计入投票面积。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

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区域内的

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

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

应符合下列约定:

(_);

(-)O

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表决决定之日

起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

决,但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

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申请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选聘)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共同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

务人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未产生业主

委员会的,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

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人。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

人应当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

办法的规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

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

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人选聘的意

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

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方案(选

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

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

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

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

(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

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

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服

务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

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人之日起30H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

使用说明

1.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则(草案)时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

会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

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规则(草

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

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

3.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通过的规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备案。

备案的规则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时

作出书面说明。

4.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

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并存档。

5.业主发现在业主议事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7.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8.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则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

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

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

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

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

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

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的有

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

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

会依法决定。

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

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

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

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

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

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0内,业主

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

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

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成员名,候补委员名,其中业主

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成员中

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定期参加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接受其监

督指导。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

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

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

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语言文字交往及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

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时参加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八)O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候补委

员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

式委员相同。

业主委员会因成员辞职等原因缺额,可以从候补委员中按

候补成员选举得票高低排序自动递补,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

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

足。

候补人员名额用完,缺额人数仍超过委员总数40%的,业

主委员会应在3。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成

员、候补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补足后,

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补选结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认为有必要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业主的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依约补选业主委员

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

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变更)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

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

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

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

(四)有本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行为之

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

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

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

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成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

销其成员资格;

(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

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

益;

(四)无故未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及考试的;

(五)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区域共

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被通报的,或者因其他履职工作

有两次(含)以上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

次);

(七)存在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

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

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

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距任期届满三个月前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

会成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

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

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

历、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报告并组建换届小组的,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发出换届通知书督促其履行职责后仍未组织

换届。

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组建换届小组的,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法律法规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组的规定组建换届小组。

业主委员会阻碍、拒绝换届的,作出

的相关决议无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

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

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

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移交。

有侵占公共财

物、隐匿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移

交前款资料,由指定单位代为保管。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小组应当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成员

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

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换届小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小组组织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互相推选,

根据推选得票排名情况,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3.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4.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O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

对象如下:

1.,费用;

2.,费用;

3.,费用o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人摊派,其

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支付元;

(-)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O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服务区

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

并由第三方

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账目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

开栏中公布一次,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同时应在业主委

员会办公地点设立信息查询台,公布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明细,

自觉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

起生效。

第四十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名称一致)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

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

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

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的关系)

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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