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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电子协议

阿里发票平台服务协议

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阿里巴巴发票平台服务协议(电子发票版)

最近修订日期:

2018年2月1日

第一条:

签约主体

1.1、本协议由申请开通阿里巴巴发票平台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用户”或“您”)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可称“乙方”)、乙方指定的税务服务商(以下可称“丙方”)签署。

第二条:

立约背景

2.1、乙、丙方旨在为广大的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涉税服务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使用乙方阿里巴巴发票平台服务并向丙方采购电子发票服务一事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三条:

协议生效和适用范围

3.1、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乙、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本协议自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时起生效。

3.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阿里巴巴发票平台-电子发票产品套餐费用说明》以及所有乙方已经于阿里巴巴发票平台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本协议约定方式公示的各类规则、操作流程、公告等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规则”)。

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附件或各类规则、操作流程,如有任何变更,乙方将在网站上以公示形式通知您。

任何修订和新规则及流程经公示之日起7日后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相关变更生效后,如您继续使用阿里发票平台服务的,则视为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定义

4.1、阿里巴巴发票平台:

系由乙方开发的,提供电子发票业务一站式接入服务的线上平台(以下亦可简称为“阿里发票平台”、“平台”或“乙方平台”)。

4.2、税务服务商:

指通过阿里发票平台,为广大的用户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及其相关技术与服务的单位,实际为您提供服务的服务商以您申请开通电子发票服务时最终确认的税务服务商主体为准。

第五条:

服务内容

5.1、乙方提供如下服务功能:

5.1.1通过与丙方的工单服务系统打通,共同为甲方提供在线入驻阿里发票平台、开通服务所必需的税务咨询服务;

5.1.2通过与丙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打通,实现客户电子发票开具、版式文件生成、电子发票冲红等功能服务;

5.1.3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管理后台,实现开票主体信息维护管理、开票数据存储等功能;

5.1.4通过与阿里电商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客户电子发票信息在消费者端交付等增值服务。

5.2、丙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5.2.1提供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功能,通过与阿里发票平台的对接,实现客户电子发票开具、版式文件生成、电子发票冲红功能服务;

5.2.2如丙方服务涉及税控设备托管的服务,丙方需为阿里发票平台客户提供电子发票功能所需税控硬件设备的安装、托管、维护服务;

5.2.3通过与乙方的工单受理系统打通,共同为甲方提供开通服务的申请受理、配置以及维护等服务。

5.3、乙方将根据业务情况对阿里发票平台服务内容及特定版本的电子发票服务内容进行调整或升级,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

除另行明确声明或另行签署协议外,任何扩大的服务范围或软件功能的增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5.4、丙方将保留根据税务机关相关政策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硬件设备进行变更、调整或升级的权利。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

第六条:

费用规定及付款

6.1、服务费用

6.1.1甲方接入阿里发票平台及使用丙方电子发票服务,须向丙方支付所选具体电子发票服务的服务费用,包含税控服务单元占用费用(亦可称“基础包”)和发票软件系统使用费用(亦可称“套餐包”)两部分,具体计费方式详见《阿里巴巴发票平台-电子发票产品套餐费用说明》。

6.1.2甲方采购丙方电子发票服务的期限为自其在阿里发票平台测试开票成功之日起一年。

如甲方在该期限届满前向丙方支付下一年度服务费用的,则各方默认按本协议同等条件续期一年,如甲方未在期限届满前续费的,则丙方默认甲方不再续期,期限届满后,乙方可径直关闭甲方在丙方处接入的硬件设备账户(如有)及税号对应开票服务的权限。

之后年度,以此类推。

但上述甲方不续费行为并不视为甲方退出乙方阿里发票平台。

6.1.3乙方暂不就阿里发票平台提供的各项技术服务向甲方收取费用。

对于暂不收费服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暂不收费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服务标准等进行变更,前述变更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

6.1.4如阿里发票平台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收费标准、方式等进行修改和变更,将以平台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但调整日前甲方已经订购并已全额支付的服务包不受影响。

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可在已订购的服务期限届满或使用完毕后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发票平台服务;如甲方继续订购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对修改的相关内容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6.1.5甲方如通过订单处理软件与平台接口对接,淘宝开放平台关于该等接口调用服务需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约定为准。

如甲方使用该等收费服务,应按照上述协议及淘宝开放平台网站公布的计费标准和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6.2、付款

6.2.1甲方根据平台公示的资费标准在线订购服务并向丙方支付相应费用。

无论甲方实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的时间以及消耗的发票数量如何,订购基础包及套餐包付款后均不予退还;如因甲方资质不符合当地税局审查标准最终未能完成硬件设备部署的(如涉及),则甲方可向丙方申请相关费用的退款。

6.2.2鉴于甲方订购的电子发票服务订购周期较长,为保障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甲、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乙方代丙方向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用,并依据乙、丙方之间的结算约定扣除相应费用后,按结算周期代甲方支付给丙方。

6.2.3?

本协议项下价款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七条:

各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7.1.1甲方同意向乙、丙方:

(1)提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组织结构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

(2)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账户注册资料。

甲方保证通过平台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且经过相应信息所有人的确认和充分授权,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维护。

对于冒用第三方机构或他人注册账号的,乙方有权注销该帐号,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7.1.2甲方应按照丙方关于硬件设备部署的相关操作流程获取相应设备并完成安装。

若甲方订购电子发票服务内容包含税控设备托管的,需将指定税控设备交付至丙方指定接收地点。

就该等硬件设备具体交付、安装、托管、维保事项以丙方在阿里发票平台公示的操作流程说明为准。

7.1.3甲方使用淘宝账号或手机号注册使用阿里发票平台服务,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期间,可随时改变用户密码。

甲方应维持自身账号及密码的机密安全,如果甲方泄露或遗失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对甲方、乙方、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乙方、丙方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不会主动要求甲方提供密码,除非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困难,主动向乙方要求协助的情况下。

如果甲方收到任何自称系统管理员而索取用户密码的信函,请不要回复并应即告知乙方。

甲方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告乙方。

7.1.4甲方不得利用乙、丙方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a)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b)滥用乙、丙方服务,或利用乙、丙方服务进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合法利益;(c)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或乙、丙方平台系统稳定的行为。

(d)利用乙、丙方服务进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扰乱国家税收管理的行为。

7.1.5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期间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要求,切实履行纳税人义务,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否则乙、丙方有权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终止服务等措施。

7.1.6甲方负责自行提供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或其他上网设备,连接网络并支付与网络服务有关的费用;如因甲方自身设备和网络故障导致无法开票的,乙、丙方不承担责任。

7.1.7甲方应当依照平台规范操作和使用平台功能及服务,因甲方操作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操作不当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说明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操作、泄漏密码、绕开安全程序、使用恶意计算机程序等。

7.1.8若甲方需使用订单处理软件、财务软件等进行操作:

(1)甲方自行负责软件的功能开发、与乙方平台接口的对接、联调测试等工作;

(2)以上软件若为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甲方负责推动第三方服务商进行软件的功能开发、与乙方平台接口的对接、联调测试等工作;

(3)甲方及甲方的第三方服务商基于乙方平台接口的调用都应当通过淘宝开放平台完成,所有开发、调用行为应当符合乙方关于开发者应用开发和接口调用的安全规范要求。

7.1.9在乙方平台所支持的功能范围内,若消费者提出任何对电子发票合理的需求,甲方均需满足,并应切实保障消费者所提交开票信息的安全性,未经消费者授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泄露、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甲方接入乙方平台服务后,视为甲方已向乙、丙方授权为操作和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必要性对外提供涉及所有发票数据、发票版式文件的服务,但其中任何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提供,乙、丙方应自行取得消费者的同意。

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不合法的方式、为任何不合法的目的、或以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方式使用乙、丙服务。

未经乙、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下阿里发票平台服务及相应电子发票服务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转租、出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7.2、乙方权利义务

7.2.1乙方负责阿里发票平台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和运营等工作,完成平台搭建,实现平台的一系列服务功能模块,并为该等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服务。

7.2.2乙方应当支持甲方订单处理系统、财务系统等与乙方平台的对接,提供合作所需的接口技术支持、联调环境支持。

7.2.3乙方负责解决甲方正常使用服务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并在接收甲方反馈后,在一定时间内向甲方反馈排查结果和处理方案。

7.2.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提交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7.2.5乙方对因税务局端、网络运营商、丙方所提供相关硬件设备及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等非乙方因素导致的服务应用故障,不承担责任。

7.2.6为更好的提升乙方服务质量,乙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系统维护升级,此种情况下,乙方会提前在平台上以网络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因此造成平台服务暂停提供的,应属于正常现象,不构成乙方违约,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3、丙方权利义务

7.3.1产品及系统运维服务:

(1)甲方使用丙方服务期间,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硬件产品、系统使用的疑难解答、系统故障排除等在内的技术服务。

技术支持一般以电话、邮件、视频等远程方式进行;

(2)丙方会尽最大努力完善和提升服务,保持电子发票系统99%的可用率,但不保证服务绝对不会中断,在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期间如发生丙方系统服务暂停现象,应属于正常现象,不构成丙方违约;

(3)丙方对因乙方平台、税务局端、网络运营商等非丙方因素导致的服务应用故障,不承担责任;

(4)为更好的提高丙方服务质量,丙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服务器配置、系统维护升级,此种情况下,丙方会提前【36】小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丙方通知后6小时内在平台上以网络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系统暂停使用的,应属于正常现象,不构成丙方违约,对此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丙方应当及时响应甲方发起的工单请求,并安排服务人员在【2】小时内跟进处理,提供相应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并在【48】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保障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

7.3.2?

丙方应根据产品订购页及《阿里巴巴发票平台-电子发票产品套餐费用说明》,按甲方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7.3.3?

丙方对因税务局端、网络运营商、硬件设备等非丙方因素导致的服务应用故障不承担责任。

7.3.4税控设备相关服务:

(1)丙方将根据丙方服务订购页服务内容指导或协助甲方完成税控设备购买、电子发票开具资格办理、税控设备发行以及电子发票领购等工作。

因甲方自身以及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上述工作开展不顺利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基础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所需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甲方购买的丙方服务涉及税控设备托管的,甲方税控设备需要安装在相应的硬件服务器后方可上线使用,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期间,丙方免费以自有硬件服务器为甲方提供税控设备的托管服务,因此甲方完成税控设备购买、电子发票开具资格办理、税控设备发行以及电子发票领购等工作后,应将税控设备送达至丙方指定接收地点,由丙方完成税控设备的上架、部署、系统测试及上线。

丙方应切实履行托管义务,妥善维护税控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被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

若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或政策等要求而需要对服务内容以及税控设备进行变更、调整的,甲方应当配合并承担所需费用。

(4)如甲方购买的丙方服务包含专用税控装置的,丙方需免费寄送专用税控装置,并确保甲方使用乙方平台期间装置可正常使用。

装置出现质量问题后,丙方需在接到甲方反馈后,安排服务人员在【2】小时内跟进处理,并在【48】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

装置如经确认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无法继续正常使用,丙方为甲方进行免费更换。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阿里发票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等,以及“淘宝”“阿里巴巴”等Logo、品牌均由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商业秘密等。

非经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书面同意,甲、丙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

此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丙方不得为了其任何营销、广告、促销或其他目的使用、公布或复制乙方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为或以组合形式包含“阿里巴巴”、“淘宝”、“淘”、“天猫”、“一淘”、“聚划算”、“阿里妈妈”、“阿里云”、“云OS”、“万网”、“Alibaba”、“Taobao”、“Ali”、“Tao”、“Tmall”、“eTao”、“Juhuasuan”、“Alimama”、“Aliyun”、“YunOS”、“HiChina”等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品牌,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或任何类似公司名称、商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或通过特定描述使第三方能够识别乙方或其任何关联方)。

甲、丙方在本款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并具有充分的约束力。

8.2、乙、丙方保留其各自拥有的归属于乙、丙方自己的阿里发票平台软件系统的完整软件着作权。

乙、丙方授权甲方使用乙方平台和丙方系统,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有效,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但该等授权并非独家授权且不可转让,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乙、丙方再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该等软件系统,亦不影响乙、丙方使用该等软件系统从事其他商业性行为。

8.3、甲方只得自行使用乙方平台,不得将相关使用权限转授予第三方使用,亦不得抄袭乙、丙方或与乙、丙方服务有关的软件、代码、数据及相关文档自行开发类似发票管理平台或对乙方平台进行升级或二次开发,否则因此获得的经济收益或新开发形成的产品知识产权归乙、丙方所有。

甲方亦不得复制、泄露乙、丙方或与乙、丙方服务有关的软件、代码、数据及相关文档(不包括最终用户自身的信息数据),否则给乙、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8.4、乙、丙方有权对各自基于阿里发票平台、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及该系统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进行升级或二次开发、设计,因此获得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知识产权归乙、丙方各自所有。

8.5、甲方同意授权或确保相关权利方授权乙方为推广阿里发票平台之目的在其宣传材料、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相关方面使用甲方及其所开通电子发票服务的淘宝网、天猫店铺名称、商号、商标、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

8.5、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解除、变更或终止等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九条:

保密及用户隐私

9.1、本协议中,保密信息指甲、乙、丙方向其他方提供的,属于三方各自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有形和无形的任何形式(包括书面信息、口头陈述、在三方各自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看到的信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数据)的非公开信息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信息。

需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机密、系统、技术资料、产品设计信息、产品项目、贸易机密、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9.2、甲方知悉并同意,应对乙、丙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仅在合作业务需要时,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职员,但应保证相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未经乙、丙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关联公司、用户、合作伙伴以及乙、丙方竞争对手等,不得复印、复制乙、丙方保密信息,不得将其在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3、甲方知悉并同意,为便于向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乙、丙方将在最终用户自愿选择服务或者提供信息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归集整合。

在用户使用乙、丙方公司服务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一些信息,乙、丙方收集的信息将成为各自公司常规商业档案的一部分,且有可能因为转让、合并、收购、重组等原因而被转移到公司的继任公司或者指定的一方。

乙、丙方同意善意使用收集的信息,且采取各项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9.4、乙、丙方尊重甲方保密信息及用户隐私,所以,乙、丙方不会公开或透露甲方的注册资料及保存在乙、丙方各项服务中的甲方及或最终用户非公开内容,除非是以下必要情形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用户在阿里发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

(2)保持维护乙、丙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重要权利;

(3)相关信息为已公开的信息。

9.5、乙方阿里发票平台和丙方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具有发票存储功能,平台及系统将会自动存储甲方电子发票信息,并对该等信息保密,但甲方向其用户发送电子发票信息的行为可视为甲方自行公开该等信息,对此乙、丙方不承担保密责任。

乙、丙方对其提供的所有服务将尽力维护其安全性及方便性,但对非承诺服务中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发布的信息)删除或储存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

9.6协议各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内部保密信息,除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委托事项,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丙方不得将甲方相关数据以任何形式转移、挪用、披露,甲方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资料、业务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

9.8、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解除、变更或终止等均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向守约方按实际损失分别支付违约金。

?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战争、罢工、台风、水灾、火灾、政府干预、封锁、禁运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事故,包括网络服务特性而特有的事故,例如境内外基础电信运营商故障、计算机或互联网相关技术缺陷、互联网覆盖范围限制、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因素)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照本协议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

11.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各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发生是损失,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及责任的限制与排除

12.1、乙、丙方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

乙、丙方在此明确声明对乙、丙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丙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乙、丙方对乙、丙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第十三条:

协议终止

13.1、本服务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3.1.1自然终止:

如甲方在线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3.1.2本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服务协议终止。

13.2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3.2.1服务终止后,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保留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甲方或用户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服务而对甲方或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3.2.2不论甲方与乙、丙方之间的服务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乙、丙方仍有权:

(1)保存或不保存甲方的数据及以前的行为记录;

(2)对于甲方在服务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甲方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乙、丙方有追索权。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4.2、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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