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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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
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
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
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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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
两个阶段: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三种形态: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出现四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一、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
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
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包括:
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
(1)准备工具:
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
(2)制造条件:
a调查犯罪现场;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
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
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1)着手是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区分的关键点。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具有侵害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在行为开始的时候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对易考的“着手”情形进行总结:
a盗窃罪:
入室盗窃,撬门时是预备行为,入室后搜寻物色财物是着手。
为了入室盗窃,将屋主骗出家门的行为是预备。
b对于扒窃,手接触到口袋或提包时是着手,为了如果是试探性的拍一拍就是预备。
c抢劫:
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是着手。
d保险诈骗:
制造保险事故是预备,提出索赔是着手,取得赔偿是既遂。
e强奸罪:
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而非奸淫时。
例如:
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
意图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或脱掉被害妇女的衣服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3着手的特殊问题:
a不作为犯的着手:
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着
手。
例如:
母亲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生命受到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时,就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的着手。
b隔离犯的着手:
隔离犯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纯在时空上的隔离。
隔离犯的着手以危险是否现实、紧迫、直接为标准。
如果是用邮寄物杀人,则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则寄出时为着手,如果没有,则收到时为着手。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是指犯罪没有既遂,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实害结果没有发生。
3、因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相同点,又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分。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如果在行为实行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便存在这种分类。
前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后者发生在实行终了前。
实行行为是否终了的判断标准:
主观上,行为人自己是否认为既遂所需要的条件已经实施完毕;客观上,行为是否已经彻底结束。
例: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连开四枪,乙中弹倒地,甲认为乙已死亡便离开现场。
实际上乙事后被抢救活过来。
(实行终了的未遂)
例: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乙没有被打死,甲准备再开枪时被警察逮捕。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遂犯与不能犯
(1)能犯未遂:
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意外的原因未得逞。
(2)不能犯:
行为人虽然主观有犯意,但是客观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危险,所以无罪。
例如:
迷信犯、误把白糖当毒药、在旷野中误把稻草人当仇人射击。
(三)未遂犯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种类:
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消极的犯罪中止);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积极的中止)。
1、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
其中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
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2、犯罪既遂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已经成立其它犯罪停止形态的,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除非另外实施了一个新的犯罪行为。
如果在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一般认定是未遂。
即使事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1、时间性:
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2、中止的自动性: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1)自动性的判断:
弗兰克公式:
能达目的而不遇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对“能”与不“能”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主观说)为原则进行判断:
但对于特别案件,采取一般人标准(客观说)进行判断。
1)虽然存在客观障碍,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障碍,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是成立犯罪中止。
2)虽然客观实际能够达到犯罪既遂,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不能达到既遂,因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例如:
丙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听到警车声便逃走的,成立抢劫未遂。
即使并非警车而是救护车,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2)在认定犯罪中止的时候要注意以下问题:
犯罪中止的主要表现: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
中止的动机是否高尚,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考试易考的几种类型:
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害怕受到法律制裁、神的处罚、鬼怪的纠缠而停止。
4)基于目的物的障碍
a在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中,行为人仅想盗窃一般的财物嫌财物少而放弃的,属于犯罪中止。
但如果嫌钱太少了的,成立犯罪未遂,如进入被害人家发现仅有五元钱,他觉得被害人比自己更需要这五元钱,没有拿的,也属于犯罪未遂。
“行为人没有盗窃特定财物的意图,只是想窃取一般财物时,如果因为财物价值不高(达到了刑法上的数额较大)而不窃取的,成立中止犯;行为人意图窃取特定财物,但不存在特定财物的,即使没有窃取其他财物,也不成立中止犯;打算抢劫巨额现金,但对方只有少量现金的,不成立中止犯”。
b针对人身权利或者其它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
此外,因缺乏期待利益而放弃犯行。
例如,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
支。
对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甲的女儿乙(9岁)睡在床上,甲以为是仇人(前妻丙)而持刀杀乙,共砍9刀。
听到是女儿的喊声便立即停止。
女儿重伤未死。
(期待利益不可能实现,直接认定为未遂)
c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5)基于嫌恶之情放弃。
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
同样这种放弃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3、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核心是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有中止行为。
包括:
消极的中止、积极的中止。
(1)消极的中止行为:
行为未实施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此时行为人必须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犯罪。
(2积极的中止行为:
行为实施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此时行为人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
(3不作为犯的中止,履行自己原本应履行的义务。
4、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
两种情况:
(1)结果完全不发生。
(2)结果发生了,但此时比计划造成的结果小。
注意:
24条第一款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应该理解为犯罪中止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后果,但前提是中止后的结果没有达到既遂。
(3)要达到有效的效果,即没有导致既遂状态的出现的效果:
a既可能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
b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协力;
c也可能是行为偶然没有导致结果发生或者他人防止结果发生。
(4)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不需要存在因果关系。
(三)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012-2-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解析:
A
【2012-2-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
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考点】不能犯、罪过、因果关系ACD【详解】不可罚的不能犯(下面一般简称为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
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投放了砂糖。
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
例如,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射击。
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
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
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犯罪;而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
本题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和乙争吵时,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而不是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
A错。
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正确,C、D错误。
【2013-2-54】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
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
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
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
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
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
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
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
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2012-2-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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