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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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66)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

有三点: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消费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二)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三)消费的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四)消费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3.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其他法律中还有哪些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至少5种)?

  答:

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烟草专卖法》、《价格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

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是怎样的?

  答: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优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

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而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

消费者的权利和对权利的保护措施。

6.李某购买了3米布料要做一套西服,某服装厂在同一商店购买同种布料3000米要做一批西服。

后来发现这些布料均为混纺冒充纯毛布料。

请问应依据什么法律解决他们与布料销售者之间的纠纷?

  答:

李某与销售者的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解决。

服装厂购买布料是一种生产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服装厂与销售者的纠纷可适用《合同法》或《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解决。

7.王某为图便宜,购买了一些明知是盗版的光盘,结果根本无法播放,请问王某能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其权益,为什么?

  答:

不能。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有哪些?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各种类型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

9.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不对?

为什么?

  答:

不对。

经营者一般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但也有个别未经登记注册而从事经营活动,或持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这类单位和个人不是合法的经营者,然而由于他们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实际处于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地位。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规定也适用于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未经合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10.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有:

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经营者不得强卖或强行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包括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任何以欺骗、胁迫、强制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均与此原则相悖。

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具体内容有:

经营者与消费者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民事活动,要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恃强凌弱。

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在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和在其之后,都要讲诚实、守信用,不欺诈,不采取违法手段牟取利益,遵守公认的社会商业道德;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恪守诺言,信守合同,严格依法履行义务。

11.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有哪些含义?

  答:

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不能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割裂,甚至完全对立起来。

(二)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有法律义务,有关国家机关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预防和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大众传播媒介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几项?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基本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14.如何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

  答: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人身安全权。

人身权的范围,除生命健康权外,还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人身安全权仅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二是财产安全权。

不仅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其他财产的安全。

1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应符合什么样的要求?

  答:

第一,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

如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国家一般是有强制性要求的。

第二,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项目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16.“知情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其含义主要包括: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期限、保障措施等有关情况。

17.“自主选择权”有哪些含义?

  答: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含义:

一是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四是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18.自主选择权有什么特征?

  答: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二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三是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商品的使用。

19.公平交易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其次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0.什么是求偿权?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有哪些?

  答: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商品的购买者;

(二)商品的使用者;(三)服务的接受者;(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21.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仍要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

消费者只要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而不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是否有过错。

即使经营者在商品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未故意制售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提供这样的服务,甚或采取了各种防范措施,只要是该商品或服务引起的损害,经营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损害完全是由受害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22.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基本的方式是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民法通则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都可以作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23.我国有很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结社权有什么特殊作用?

  答: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称为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构从不同的侧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仍然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可以把消费者组织起来,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的社会监督;第二,通过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第三,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第四,指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24.“获得有关知识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主要有:

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

第二,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25.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

26.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

内容包括: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使,既可以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有关,也可以毫无关系。

2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十个方面的义务,其内容是什么?

  答: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四)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七)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八)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

28.经营者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方面负有怎样的义务?

  答:

负有如下义务:

(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

(二)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三)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9.经营者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答:

第一,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三,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五,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0.什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答: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两种行为类型:

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主要以客观事实为认定的标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消费决策的宣传,主要以消费者的主观认识为判断依据。

通常情况下,虚假宣传必然导致误解,但引人误解的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的,即使宣传是真实的,有时也可能引人误解。

3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出具相关的凭证或单据?

  答:

有两种情况: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二是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

32.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的含义是什么?

  答:

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3.什么是“三包”?

  答:

“三包”是指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承担的包修、包退、包换的责任。

34.国家没有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是否承担“三包”的责任?

  答:

国家规定实行“三包”的,经营者必须承担“三包”的责任;国家没有规定实行“三包”,但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承担“三包”的责任。

35.经营者承担了“三包”责任后,是否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答: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除了要承担“三包”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责任,如经营者有违约行为的,消费者除了要求其实行“三包”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经营者有侵权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经营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其他义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依法履行。

这些责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36.什么叫格式合同?

有什么特征?

  答: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

在消费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订的合同条款。

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制定格式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由其决定并预先拟订合同的内容。

其二,格式合同相对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

其三,格式合同所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其四,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较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相对固定性的连续性。

37.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无效?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8.哪些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

  答: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主要有:

(一)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三)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9.国家在立法方面如何体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40.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负有什么样的职责?

  答:

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采取措施,或督促所属工作部门采取措施,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三,在出现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及时制止。

41.在我国,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哪些?

  答:

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此外还有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42.行业主管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是什么?

  答: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在于:

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认真听取消费者、消费者协会及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对已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强化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服务职能。

43.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着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主要体现在:

第一,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审判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44.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答: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其职能是: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以揭露、批评。

45.消费者组织在履行职能中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

第一,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第二,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46.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谁要求赔偿?

  答: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五)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该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六)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七)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8.“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含义是什么?

  答: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管是销售者的责任还是商品生产者的责任,都可以直接要求提供该商品的销售者赔偿损失,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不得借口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而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当然,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先行赔偿的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9.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商品生产者的,商品生产者应如何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

如果消费者直接向商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的,商品生产者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直接向商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后即取得追偿权,有权向有责任的生产者追索赔偿。

也就是说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只要向其中之一要求赔偿,无论责任归属,该经营者必须履行赔偿义务,而后再向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50.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承担哪几种法律责任?

  答: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51.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答: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2.什么是商品的“缺陷”?

  答:

商品的“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这种缺陷包括设计缺陷、生产缺陷和标识缺陷,并且缺陷是在离开生产经营者之前已经存在的。

5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答:

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必要的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5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哪些赔偿费用?

  答:

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55.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什么形式承担责任?

  答: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7.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认定经营者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应考虑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必须发生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之中或者之后;(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与消费者受到的财产损害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四)财产损害必须是现实的和可以计算的。

5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退、包换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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