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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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八年十二月

1总则

1.0.1为推进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工程管理,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目标,统一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要求,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山西省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绿色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及监管。

1.0.3绿色建筑工程验收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工程greenbuilding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并进行建造的建筑工程。

2.0.2绿色建筑工程验收completionacceptanceofgreenbuildingconstruction

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总图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园林景观等专业方面各项指标按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或施工图审查结果进行竣工检验,以书面形式对是否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做出确认。

2.0.3可再生能源renewableenergy

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统称。

2.0.4再生水reclaimedwater

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满足一定使用要求的非饮用水。

2.0.5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6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material

不改变物质形态可直接再利用的,或经过组合、修复后可直接再利用的回收材料。

2.0.7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material

通过改变物质形态可实现循环利用的回收材料。

2.0.8建筑信息模型(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

以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相关信息数据作为模型的基础,进行建筑模型的建立,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

 

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筑工程设计图文件应通过山西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达标获得分的所有条款均应纳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范围。

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其评价结果中得分的条款也应纳入验收范围。

3.0.2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评价结果等相关内容进行交底;施工单位应将绿色建筑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3.0.3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原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变更涉及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条款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并应在实施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3.0.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专篇进行验收。

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其评价结果也应作为验收依据。

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随着工程进展分别进行专业验收、预验收,及最终的正式验收。

绿色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应在竣工预验收阶段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则应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并将验收资料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3.0.5绿色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完成绿色建筑验收专项资料;

2各专业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形成各专业验收汇总表(见附表H)

3验收未通过时,应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3.0.6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的程序、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绿色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员、施工员以及设计单位绿色建筑设计人员参加;并形成绿色建筑工程总体验收记录(见附表I);

2验收未通过时,应由相关责任单位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0.7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和内容进行核查,技术资料应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各专业验收记录表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文件(见附表A-G);

3各专业验收汇总表(见附表H);

4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记录表(见附表I);

5其他对工程验收有影响的技术资料;

6竣工图、施工图与实体对照检验。

4总图与室外环境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总图与室外环境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项目选址、规划及各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符合性;

2场地安全及污染物控制;

3室外声、光、热环境;

4土地利用;

5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6场地生态技术措施。

4.1.2完成附表A表格填写内容。

4.2主控项目

4.2.1项目选址、规划与建设应符合山西省各地城乡规划,且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设控制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证明材料,核查相关图纸及文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相关记录。

选择原有的工业用地、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场地时,核查土壤化学污染检测与再利用评估报告。

选择盐碱地时,核查盐碱度检测与改良评估报告、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

建筑选址选择已开发用地或废弃地时,应核查相关检测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改造处理方案与施工记录,核查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影响评估和全寿命期成本评价相关文件。

改造或改良后的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2.2场地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验收方法:

核查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环境评估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材料。

涉及地质灾害多发或严重地段,应核查地质资料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对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含氡土壤土壤危害的,应核查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有效性。

涉及场地有洪涝威胁的应核查防洪措施的有效性。

核查场地抗震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2.3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验收方法:

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项检测报告、危害或危险源防护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

现场观察检查避让措施实施情况、场地内固(气、液)态污染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及其有效性。

对于无法避开安全隐患的场地应检查当地认可的安全评价或措施保障文件以及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4.2.4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国家级地方日照标准,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及场地的日照标准。

验收方法:

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照模拟分析报告,依据日照分析报告和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核查住宅套型、公共建筑房间平面布置与日照分析报告的一致性。

核查竣工图中建筑间距的符合性。

当有日照需求的房间平面布局与提供的日照分析报告不一致时,应根据验收时的建筑平面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判定其是否达标。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一般项目

I土地利用

4.3.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住宅建筑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公共建筑容积率对应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竣工图,居住建筑核查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计算书,查阅住区总用地面积、总户数、总人口等。

公共建筑核查容积率计算书,查阅总用地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等。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2场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住区绿地率与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设计要求;

2公共建筑绿地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住区规划图、竣工图,核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根据设计指标核算申报项目的绿地率及人均公共绿地指标,现场观察检查绿化实施情况。

核查设计文件中是否体现了绿地将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设计理念,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绿地应核查其开放措施。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比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2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和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竣工图,地下空间利用计算书,居住建筑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

公共建筑核查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现场观察检查地下空间的利用情况。

Ⅱ室外环境

4.3.4场地和道路的照明设计和夜景照明光污染限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立面采用玻璃幕墙时,玻璃幕墙的反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审核光污染分析专项报告、玻璃的光学性能进场复试检验报告、灯具的光度检验报告、照明设计方案、照明施工图、核查室外照明灯具、光源及附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室外照明设备安装情况、照明效果,夜景照明光污染控制情况。

核查幕墙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玻璃幕墙反射比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

抽查检查。

4.3.5场地内环境噪声的隔声、降噪措施应符合设计及施工工艺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噪声预测分析报告,住区环境降噪措施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材料,查阅环境噪声现场测试报告。

现场观察检查降低噪声的措施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6场地内建筑冬季的防风、夏季和过渡季的自然通风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竣工图,现场观察检查建筑平面布局与图纸的一致性;对照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现场观察检查风环境不利点处优化措施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测验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7降低热岛强度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热岛模拟分析报告或降低热岛强度的措施分析报告,审核建筑屋面、道路表面建材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测试报告及统计表。

对照室外景观总平面图、乔木种植平面图、构筑物设计详图(含构筑物投影面积值)、户外活动场地遮荫面积比例计算书,现场观察检查绿化用地、构筑物遮荫、路面、屋面铺设材料设置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III交通设施与公共服务

4.3.8场地与周边公共交通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区域规划图或交通规划图、竣工图,场地周边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图,并现场核查下列内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

2场地周围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及公交线路数量。

3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9场地内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人行通道与外部人行系统实现无障碍衔接。

验收方法:

对照竣工图审查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是否满足无障碍要求,场地内人行系统以及外部城市道路的连接是否满足无障碍要求,并现场核查下列内容:

1步行道系统的设计;

2残疾人专车停车位置,场地内无障碍人行通道与外部人行系统无障碍衔接。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10停车场所及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竣工图(需注明自行车库/棚位置、地面停车场位置)、自行车库/棚及附属设施施工图、停车库施工图,核查错时停车管理制度等文件,地面停车率计算书,机动车及自行车停车设施质量证明文件。

现场观察检查自行车、机动车停车设施错时停车管理记录,并核查地面停车比例。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11场地及周边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

配套服务设施、公共设施共享或错时间向周边居民开放的证明。

居住建筑应对照住区规划图、建筑总平面图,现场观察检查以下内容:

1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的步行距离。

2场地1000m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数量。

3停车库或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公共建筑应对照场地规划图和建筑总平面图,现场观察检查以下内容:

1兼容的公共服务功能种类数量;

2配套辅助设施设备的使用;

3公共空间的开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外活动场地的开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5停车库或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IV场地设计与场地生态

4.3.12场地规划应因地制宜,与周边自然环境建立有机共生关系,保持或提升场地及周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指标。

验收方法:

核查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文件、资源调查评估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核实地形地貌与原设计的一致性,对照场地原地形图、带地形的规划设计图、景观设计总平面图以及表层土利用方案、乔木等植被保护、水面保留以及生态补偿等措施以及表层土收集、堆放、回填等过程照片,以及表层土收集利用计算书。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13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当地降雨统计数据、场地地形图、场地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场地雨水综合利用方案、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报告、场地辅装图,核查调蓄雨水功能用地面积所占绿地比例的设计文件,现场观察检查雨水径流途径及污染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核查以下内容:

1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合理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是否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3非湿陷性黄土场地内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3.14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进行控制。

验收方法:

核查当地降雨统计数据、设计控制雨量计算书、总图、景观设计图、室外给排水总平面图、竣工图、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率。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4.1.15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

验收方法:

核查设计图纸中标明的场地内种植区域的覆土厚度实施情况。

对照景观专业施工图,核查植物购销合同或苗木出圃证明,核查相关验收资料,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等文件与实物核对。

对国外及外省市的苗木进行检疫,有检疫证明,并核查以下内容:

1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

2居住建筑绿地配植乔木比例;

3公共建筑垂直绿化、屋顶绿化设置符合设计要求;

4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建筑与维护结构节能;

2装饰装修工程

3室内声环境工程;

4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5室内湿热环境;

6室内空气质量

5.1.2完成附表B内容的填写。

5.2主控项目

5.2.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及工程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节能合格书等相关验收资料;对照建筑节能计算书和建筑结构设计说明及专业施工图,核查节能备案表等相关验收资料。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2.2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限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室内背景噪声计算文件、室内产生噪音的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

观察检查隔声、减噪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2.3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隔墙、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低限要求要求;

检查建筑平面图纸,核查楼板、分户墙、户门、外窗和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2.4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防结露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建筑专业围护结构施工图和节点大样图、室内设计参数下围护结构防结露计算书,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

5.2.5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核查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专项计算分析报告、围护结构传热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保温体系和热桥部位隐蔽工程记录、建筑热工缺陷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2.6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室内环境中的氨、甲醛、苯、氡和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要求。

验收方法:

查阅室内污染物监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一般项目

I建筑与围护结构节能

5.3.1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面积比和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规划图纸、建筑总平面图、建筑专业施工图、建筑体型、朝向、楼距、窗墙比等的优化设计报告,现场观察检查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外窗的安装位置和遮阳设施的优化措施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2建筑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的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可开启面积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建筑幕墙不具备可开启条件部分,通风换气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建筑自然通风效果。

外窗及幕墙节能工程应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

验收方法:

核查相关验收资料;核查建筑外窗、幕墙、通风换气装置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照建筑专业施工图、幕墙专业图纸、外窗和玻璃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计算书,现场观察检查外窗和玻璃幕墙透明部分的开启方式、可开启面积比例、通风换气装置安装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山西省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及工程设计要求。

建筑节能工程应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

验收方法:

核查相关验收资料;对照建筑节能计算书和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说明及专业施工图,核查围护结构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见证取样报告,重点核查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II装饰装修工程

5.3.4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实施比例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不得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和设施。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

验收方法:

对照土建和装修专业施工图纸,检查施工方案和施工日志,查验相关验收资料,现场观察检查装修是否有对土建工程已有构件和设施的破坏或较大拆改的痕迹。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5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中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采用灵活隔断(墙)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建筑、结构、装饰专业施工图、灵活隔断说明比例计算书,现场观察检查装修工程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6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建筑、结构和装修专业施工图,核查工程材料决算清单、整体化定型设计厨房、卫浴间购销合同,现场观察检查工业化生产的预制构件以及整体化定型设计的厨房、卫浴间实施情况。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室内声环境

5.3.7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现场检查室内背景噪声计算文件、室内产生噪音的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

观察检查隔声、减噪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8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隔墙、门窗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建筑平面图纸,核查楼板、分户墙、户门、外窗和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9建筑内部布局和功能空间安排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空调系统设备、电梯设备、给排水设备、办公电器等设备的选择和减震、隔声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施工图、各专业施工现场观察检查隔声、减噪措施实施情况。

核查通风空调系统设备、电梯设备、给排水设备、办公电器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隔声性能检测报告。

现场检查噪声源相对位置。

现场检查引起传声的管道、设备等噪声源的减振、隔声实施情况;检查墙体缝隙、孔洞的隔声处理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抽查检查。

5.3.10公共建筑中有声学特性设计要求房间,在施工完成后,应对声学特性进行检测。

验收方法:

查阅声学设计专项报告,现场检查监测报告实际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5.3.11建筑布局合理,主要功能房间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

验收方法:

对照总平面图及竣工图,对住宅与相邻建筑的直接间距进行核实,对于公共建筑,查阅竣工平、剖面图和视野模拟分析报告,检查所有朝向不利的房间,选择其中心点1.5米高的位置,与窗户各角点连线所形成的立体角内,看是否可以看到天空或地面。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12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的窗地比面积达到设计要求;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采光面积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居住建筑卧室及起居室的窗地面积比利计算书、公共建筑天然采光模拟分析报告和采光系数检测报告,现场观察主要功能房间天然采光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13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天然采光效果,室内照明数量及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要求。

主要功能房间眩光控制措施、公共建筑内区和地下空间天然采光利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相关验收资料;核查照明器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验报告、室内照明指标现场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照明器具安装情况。

核查主要功能房间和地下空间的采光系数检测报告,现场观察检查建筑眩光控制措施、天然采光利用措施的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室内湿热环境

5.3.14门窗工程中遮阳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外墙可采用遮阳设施,降低辐射热,可控遮阳调节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核查相关验收资料;核查门窗节能工程的质量证明文件,遮阳设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现场。

观察检查遮阳设施安装情况和调节功能。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室内空气质量

5.3.15建筑布局、朝向和室内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外窗等通风开口的选择、安装和开启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导风墙、拔风井、拔风中庭等自然通风辅助构造的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方法:

对照建筑施工图、窗地面积比计算书,现场观察检查通风开口的位置和面积、实际户型与证明文件一致性。

公共建筑核查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模拟分析报告,现场观察检查住宅建筑外窗通风开口情况以及明卫设置,公共建筑观察检查自然通风辅助构造实施情况。

检验数量:

全数检查。

5.3.16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教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

验收方法:

对照建筑施工图、窗地面积比计算书,现场观察检查通风开口的位置和面积、实际户型与证明文件一致性。

公共建筑核查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自然通风模拟分析报告,现场观察检查住宅建筑外窗通风开口情况以及明卫设置,公共建筑观察检查自然通风辅助构造实施情况。

6结构工程与绿色施工管理

6.1一般规定

6.1.1结构工程与绿色施工管理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节材设计;

2材料选用;

3环境保护;

4资源节约;

5过程管理。

6.1.2完成附表C内容的填写。

6.2主控项目

6.2.1不得采用国家或山西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验收方法:

对照国家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材及制品目录,查阅材料进场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记录、工程材料结算清单、违禁建材自查报告,对实际采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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