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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广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金广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为增强公司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不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业务流程,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和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流程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含集团独资、合资、控股企业员工)。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  职责

1.公司人力资源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条例的起草、修订、执行、解释工作,具体为:

⑴负责起草本条例,规定奖惩范围,制定奖惩标准,设定奖惩项目,确立奖惩条件;

⑵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⑶负责公司员工奖惩档案的收集、保管、查询、归档工作。

2.各职能部门/下属各企业职责

⑴负责本条例所涉及的各方面奖惩的提议;

⑵职能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相关奖惩提议的初审;

⑶负责本条例所涉及的各方面条款修订、完善的提议。

3.财务部/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职责

负责执行本条例所有涉及到奖励和处罚资金的管控及赔偿的定价核算工作,具体为:

⑴负责本条例所涉奖金的发放和罚金的收缴并管理;

⑵负责奖励和处罚资金的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

⑶负责涉及赔偿的定价、核算工作;

⑷负责全公司内出现的奖罚金争议的查询工作。

4.集团办法律事务科职责

⑴负责本条例所及法律方面更正的提议;

⑵负责为本条例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5.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违反公司财经制度或其他违反规章制度、流程等行为的调查;经集团总部决定,审计部应该介入事项的调查,对所调查事件责任分析,确定当事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第三章 奖 励

第六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名誉奖励、奖金、提薪和晋升。

具体奖励方式可根据员工的贡献、功绩分别给予记功、晋级,通令嘉奖,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及劳模的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七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金、能源及降低生产性消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工艺设计、新品种试验、操作方法、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6.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9.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的说明及奖金来源

1.对有第七条所列表现人员的奖励,由下属企业/部门书面请示集团总部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原则上,对员工日常工作/业务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的奖金来源于各企业和单位的奖惩基金,即企业和单位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产生的罚款。

(不包括考核利润扣款、产品发运扣款、质量体系运行扣款、审计部处罚扣款以及集团明确的不能纳入奖罚基金的扣款等所产生的金额)在奖惩基金额度之内的经济奖励,由各企业和单位内部经科室→人力资源部门→副厂长(副经理)→厂长(经理)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具奖励通报,同时将奖励通报报财务部门备案。

使用奖罚基金对员工的奖励每人单次不超过1000元。

3.企业当年年度内的奖罚基金必须用于奖励本条例第三章所列条款行为优秀的员工,原则上不得转留到下年度。

如果当年奖励事项和个人所需金额大于奖罚基金额度,可向集团公司单项申请拨付。

4.对员工的奖励奖金不含集团公司或本企业/部门统一发放的各类奖金。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企业给予员工记功奖励由各单位报经分管副总裁决定;晋级、通令嘉奖由集团公司决定;给予集团公司总部员工记功奖励、晋级、通令嘉奖由各部门报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条 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总部部门正副主任、西南不锈钢公司及同规模企业部门正职以上员工、下属企业正副厂长(经理)的特殊奖励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部门讨论或评选,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

员工获得奖励,由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荣誉奖和物质奖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但同一事迹不可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生产奖、节约奖、突出贡献奖和特殊奖,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由各单位/部门书面请示经集团分管副总裁、总裁和董事长批准后发放。

第四章  惩罚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停职反省(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七个级别。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员工惩罚措施:

警告:

视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并处以50-500元经济处罚;

记过、记大过:

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

降级、撤职:

按照降级、撤职后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执行,并处以500-2000元经济处罚;

停职反省:

停职并做自我反省和检查,停职期间无工资(工龄工资除外),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

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关系,追究经济责任和损失,不给予补偿金。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和有错不认、不思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2.利用公司电脑设备和网络资源上网、私自设立BBS、NEWS、个人主页、WWW站点等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或在工作时间玩网络游戏的;

3.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制度,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或对其他员工起消极作用的;

4.高声喧哗,直接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的;

5.不爱护公共卫生,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垃圾、乱停乱放车辆的;    

6.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工作时间聊天、打瞌睡、串岗脱岗的;

7.违反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8.员工一月内事后请假次数累计达两次的或者一月内事后请假天数累计达3天的;

9.有类似上述行为的。

第十七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降级、撤职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敷衍推卸责任的;

2.因过失造成公司或来访客人物品遭受损失的;

3.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公司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钥匙的;

4.故意涂改、伪造单据、报表、证明、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

5.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或擅自改变工作程序和方法或不遵守执行规定或指示造成经济损失不超过5000元的;

6.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轻伤在2人或者2人以下的;

7.工作不负责任,产生废品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8.连续旷工两天或者两天以上、五天以下(不含五天)的;

9.违反员工招聘规定,私招乱雇,安插亲信的;

10.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包庇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11.操纵、唆使他人或本人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

12.造谣、传谣、中伤、污蔑谩骂他人、拨弄是非造成影响的;

13.携带违禁器械或违禁品来公司(企业)的;

14.无正当理由对上级指示和工作安排调动拒不服从的;

15.对上级、同事和下级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的;

16.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17.酒后上班失态,影响企业声誉和形象的;

18.在公司内部各类报表中作假,虚报、瞒报各类统计数据、财务数据的;

19.不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不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及各项监督、检查、审计工作的;

20.对连续两次质量体系和安全生产内部审核不达标或在质量体系第三方监督审核中不达标负主要责任的;

21.窃取和泄漏集团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22.员工一月内事后请假次数累计达三次的或者一月内事后请假天数累计达五天的;

23.员工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之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员工在一个年度内犯有第十六条之情形累计达到两次的;

24.员工在试用期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之情形的。

25.有类似上述行为的。

第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将视实际情况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如果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到公司应聘时提供虚假个人身份或其他相关材料或证明的;

2.玩忽职守,违反公司有关物资供应、产品销售规定与程序,高价采购、低价销售、吃回扣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3.有贪污盗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4.侮辱、恐吓、威胁他人,与客人吵架,情节严重的;

5.出卖企业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参加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7.利用公司网络传播淫秽、反动、反政府或对公司的有攻击性的言论、邮件、文件、图片,造成恶劣影响;

8.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9.组织、煽动罢工,带头聚众闹事的;

10.破坏生产的;

11.使用毒品、麻醉剂、兴奋剂的(医疗性使用除外);

12.酗酒闹事,无理取闹,聚众赌博,斗殴,影响恶劣的;

13.恶意破坏公司和来访客人财物的;

14.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从事与公司有相关业务的或自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业务的,或利用工作之便,盗取、掌握公司重要技术秘密和经营渠道关系谋取私利的;

15.窃取和泄漏集团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16.盗用、模仿公司领导印签,篡改公司文件,私刻公章的;

17.违反财经纪律,挪用资金、乱支费用、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

18.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乱支费用,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截留和乱分发员工工资,损公肥私,致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19.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或擅自改变工作程序和方法或不遵守执行规定、指示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20.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造成安全事故轻伤在2人以上或造成重伤和死亡事故的;

21.在产品发运、物资验收入库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数据或授意、指使下属在产品发运、物资验收入库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数据对公司的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22.不接受集团公司的各项监督、检查、审计工作的;

2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24.连续旷工达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的;

25.一年内事前请事假天数累计达60天的,或者一月内事后请事假次数累计达5次的,或者一个月内事后请事假天数累计达10天的;

26.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27.当领导实证指出错误时拒不承认错误且态度恶劣的;

28.有本条例第十七条之情形,情节严重且经教育和行政处分后在一个年度内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

29.员工在一个年度内犯有第十六条之情形累计达到三次的;

30.员工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旷工达到一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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