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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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11〕72号)、《深圳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障“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的资金。

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以及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市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申请、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和支出计划;

(三)负责按市政府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受理并审核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需要续期的专项资金的续期评价及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各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支出计划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三)规范项目管理,完善档案资料;

(四)负责实施项目自评工作,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3章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九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本市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其中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合同手续齐全,使用年限5年以上,剩余有效年限3年以上(项目所涉土地为我市基本农田的除外);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本条第

(二)、(三)项规定。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现代农业项目:

主要扶持我市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农业生产、加工、配送、储藏保鲜和休闲农业所进行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

其中,经认定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可放宽到广东省内和深圳对口帮扶地区。

(二)农业高新技术项目:

主要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主要包括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智能设施栽培及节水灌溉、新型绿色农业投入品(含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三)“菜篮子工程”项目:

对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监测评为优秀的“菜篮子”基地进行奖励;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

主要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奖励和贴息;

(五)基本农田项目:

主要用于保障我市基本农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土壤改良、地力提升、污染防控等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

(六)远洋渔业项目:

主要资助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鼓励企业利用境外渔业资源,回运自捕海产品、建设远洋渔业综合基地等;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

主要支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

(八)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且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农业项目。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申报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金额合计不能超过申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4章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对基本农田项目采用财政全额投资方式;对其他资助项目主要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事后资助方式。

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市外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农业高新技术项目采取补贴方式。

对企业(单位)申报项目采用“先建后补”的事后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50%,且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本市全额预算农业事业单位申报项目采用“先补后建”的事前全额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菜篮子工程”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对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监测评为优秀的“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奖励和贴息为主:

(一)农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农业企业的商标、品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对于获得两个及以上商标或品牌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农业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四)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

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

对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一个建设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贷款贴息的项目,不能同时享受本条第(四)项有关贷款贴息政策。

(五)鼓励在深圳市区域内开展绿色生态农业建设,有关项目在绿色防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耕地质量提升等农业环境治理方面达到相关标准,被评定为深圳市绿色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项目主要采用财政全额投资方式,根据强区放权原则下放至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九条远洋渔业项目采取补贴及奖励方式,具体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采取补贴及奖励方式,具体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项目申报及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每年上半年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等。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市农业主管部门预算管理,与市农业主管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一上”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程序。

在“一上”时,提出配套资金的规模,并明确配套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完成专项资金“一下”。

(三)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在下一年度预算“二上”前,按照国家和我市对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完成预算项目编报。

项目申请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农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按要求编报。

涉及跨年资金安排的,申请单位应按当年度实际需要的资金编报预算。

(四)市农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履行项目公示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市农业主管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市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预算管理单位,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有以下情况的,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与“二上”时确定的项目有较大差异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定期向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时,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验收报告中反映。

对项目的监督验收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对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往年已获专项资金资助,第二年又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或注册会计师鉴证结果;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鉴证确认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并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深圳联合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委托单位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依程序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各项目的具体操作规程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本办法颁布后半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以往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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