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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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杭科计[2002]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杭州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以提高计划项目的实施效率,增强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杭州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市级科技经费引导支持、由市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的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项目立项采用形式审查、相关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专题会议、局务会议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局务会议邀请市有关部门参加。

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五年科技计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局务会议和局务扩大会议听取建议立项的处室联审意见,并作出立项决策。

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会同负责监察工作的有关处室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计划项目的管理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和课题制。

招标投标项目按市科技局参照省科技厅《关于〈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杭州市情况执行。

有条件的项目按科技部要求实行课题制。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

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绩效反馈和考评。

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市科技局每年组织抽查。

已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合同条款组织验收。

第七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

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专家评审办法,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向社会开放可公开的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根据计划与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不越权,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管理者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回避。

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事先因正当理由而正式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科技中介机构回避。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该科技中介机构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根据全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五年科技计划,五年科技计划主要对计划期内市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作出规定,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年度科技计划。

五年科技计划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起草,并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有关专家的意见,经局务会研究后形成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和转发

年度科技计划由应用研究计划、高新技术研究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四个一级计划和十四个二级计划组成(附件一)。

年度科技计划由计财处牵头制订。

第十一条各类计划应合理分工、突出重点、综合集成。

应用研究计划以技术创新为导向,面向应用,着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为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鼓励企业上INTER网进行难题招标,应用研究计划单列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项目和企业网上难题指标项目两个二级专项计划;高新技术研究计划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着力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提高区域与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构建科研支撑体系。

第十二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计划的撤销、更名或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新的计划的设立由计财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建议草案,报局务会审定。

起草建议草案应当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科技局和科技界、经济界专家的意见。

第十三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对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由计财处组织相关处室起草,按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一级计划和二级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

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编制和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且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可申报重点项目。

符合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完成后能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可申报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原则上市科技经费资助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5万元以上(其中软科学项目在2-5万元)。

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除市科技局资助经费外,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给以一定额度的经费匹配。

第十六条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步骤。

重点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五年科技计划和全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在报刊或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开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承担(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负责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负责人和承担(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九条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二十条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负责人或承担(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附件二)。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三),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投资及应用(包括用款预算、明细表);

(9)申请单位概况(包括企业规模、技术力量、设备和配套情况、企业资产及负债情况);

(10)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简历。

3.其他附件。

申报重点项目必须委托查新单位进行查新,查新报告(申报当年的)与项目申报表一起递交。

第二十二条项目按承担(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市)科技局初审,市级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科技局,部、省属在杭单位和市级无主管单位可直接报市科技局。

项目申报由计财处统一受理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受理。

对各区、县(市)的项目逐步推行年度限额申报制。

实行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分开评审,申报重点项目而未能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补列入一般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每位科技人员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项目责任人、课题组长或副组长)。

第二十四条。

在筛选项目的过程中,对各区、县(市)的项目除立项外还要确定一批备选项目,作为计划的其它项目下达,并利用其它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二十五条符合科技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标。

招标任务书由相关处室组织编制,计财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局务会审定的项目,重点项目在杭州市科技信息网或指定的媒体上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并需调整的,报局务会议重新审定,审定的项目由计财处统一编号,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并召开市科技计划会议下达。

第二十七条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附件四)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项目合同中必须对计划项目在争取自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建立科技计划与项目数据库,加强对计划与项目的管理。

实现科技计划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并通过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发布和交流。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等过程中的作用,市科技局制订专家评审办法,建立专家数据库,健全专家管理制度。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三十一条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与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签订,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为乙方,项目推荐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科技局作为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3、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争取及拥有的相关材料)。

(三)丙方的责任是:

1、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或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3、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5、参与组织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规定确保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项目负责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作为项目合同组成部分。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负责人(课题组长)在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

市科技局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与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限额相联系。

第三十五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计划项目每年填报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五),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限到达后或提前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批复后组织验收。

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第三十八条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参与,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十九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六);

2.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4.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5.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6.项目经费决算表;

7.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

8.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四十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基本合格作为通过验收。

验收结论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过原定计划合同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四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接受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单位)在以后两年内申报市级项目。

第四十四条项目执行及验收情况与项目申报相联系。

对项目执行良好、验收合格,项目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考虑其在今后年度的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及承担。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且对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三年内不再接受市级科技项目申报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或重新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技局

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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